秦皇島市船舶大氣污染防治暫行辦法

《秦皇島市船舶大氣污染防治暫行辦法》是秦皇島市人民政府2019年公布、2021年修正的規章。

秦皇島市船舶大氣污染防治暫行辦法
(2019年10月31日秦皇島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根據2021年2月7日秦皇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修正。)
第一條 為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大氣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沿海水域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大氣環境,適用本辦法。軍事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我市海洋環境保護巨觀管理工作,統籌協調全市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秦皇島海事局對運輸及相關船舶燃油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區)海洋漁業主管部門對漁業船舶燃油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銷售船舶燃油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商務、財政、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履行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大氣環境的防治工作。
法律法規規章對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鼓勵老舊船舶提前淘汰。
第五條 船舶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技術規範、標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要求,並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船舶應當依法取得並隨船攜帶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大氣環境的證書、文書。
船舶發動機及有關設備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方可運營。
第六條 船舶不得超過國家和河北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國際航行船舶應當符合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要求。
禁止船舶在本市沿海水域使用焚燒爐。
第七條 在本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時段,秦皇島海事局和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船舶航線和錨地的管理工作,採取措施減少船舶排放對大氣的影響。
第八條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船舶燃油。
第九條 在本市沿海水域行駛、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河北省規定質量標準的燃油。鼓勵本市轄區作業船舶使用硫含量低於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要求的燃油。對使用硫含量不大於0.1%m/m船舶燃油的船舶可以給予優先進港、優先裝卸、優先靠離泊。
船舶加裝燃油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船舶燃油供給單位,鼓勵受油船舶委託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硫含量真實性檢測。受油船舶發現違法供油行為有權向相關監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處置機制。
第十條 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應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河北省規定質量標準的燃油,將所供的每批次燃油送交有國家規定資質的燃油檢測單位檢測,已經檢測又經調和或者與其他燃油混裝的,應當重新送檢。燃油質量檢測報告按照規定留存在作業船舶上備查。
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應依法獲得相應資質,並向秦皇島海事局備案。秦皇島海事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船舶燃油供給單位供應不符合要求的燃油,應當要求其整改,並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應當至少提前十二小時將燃油供受作業情況向秦皇島海事局進行預報,作業後兩小時內進行確報。作業因故取消或變更的至少提前一小時進行撤銷或補報。報告時準確報送作業信息,作業後留存燃油供受單證。
每年六月二十日至九月十日,船舶燃油供受作業應當在碼頭進行。必須在錨地進行船舶供受油作業的,船舶燃油供受作業雙方在作業前向秦皇島海事局提交書面說明材料及一份供油油樣。
第十二條 秦皇島海事局、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船舶燃油使用、排放情況的檢查,檢查抽檢率平時不低於百分之十,重點時段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船舶燃油油品質量信息通報機制,發現船舶燃油油品質量問題及時向秦皇島海事局、海洋漁業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通報。秦皇島海事局、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建立相關部門參與的聯合對船舶燃油使用、排放情況檢查、監督的機制。
經燃油快檢設備檢測燃油硫含量超標的船舶為重點嫌疑船。對重點嫌疑船在使用的燃油送具有資質的實驗室出具硫含量檢測結果前,可以禁止其離港。
第十三條 港口企業或者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在港口、碼頭等重點作業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系統,達到重點區域全覆蓋,並與市大氣污染防治指揮中心聯網。
無法確認建設運營單位的碼頭,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安裝視頻監控系統,並與市大氣污染防治指揮中心聯網。
第十四條 海事、海洋漁業、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當推進綠色港口建設,鼓勵、扶持碼頭建設岸電設施。
岸電建設項目和改造項目開工前應進行充分論證,岸電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和改造應當適應本市靠港船舶。
第十五條 船舶進港靠泊,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靠泊期間應當使用岸電。對使用岸電的船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優先進港、優先裝卸、優先靠離泊。
使用岸電的船舶必須關停燃油發電機,在船舶輪機日誌中記載岸電使用起止時間和用電量。
第十六條 使用尾氣淨化等措施替代使用低硫油的船舶,應當如實記錄,並保存替代措施工藝方案、設備結構、排放測試報告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港口作業裝卸粉塵貨物或者可能散發有毒有害氣體貨物,相關作業單位應當採取防護措施,防止造成大氣污染。
船舶作業活動納入本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管理。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船舶應落實《秦皇島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要求。
第十八條 秦皇島海事局、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黑名單跟蹤機制,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船舶實施到港必查,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納入有關誠信系統。同等條件下,納入黑名單管理的船舶進港順序靠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應當列入黑名單:
(一)因使用燃油不符合相關標準被處以兩次以上罰款處罰的;
(二)違反本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規定的;
(三)具備岸電使用條件應當使用岸電,拒絕使用兩次以上的。
第十九條 港口作業單位應當提高作業效率,有效縮短船舶在港時間,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條 船舶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超過國家和河北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船舶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本市沿海水域使用焚燒爐的,由秦皇島海事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船舶燃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在本市沿海水域行駛、停泊、作業的船舶使用超過國家和河北省規定質量標準燃油的,由秦皇島海事局、海洋漁業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沒有將所供的每批次燃油送交有國家規定資質的燃油檢測單位檢測、已經檢測又經調和或者與其他燃油混裝沒有重新送檢,或者燃油質量檢測報告沒有按規定留存在作業船舶上備查的,由秦皇島海事局依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秦皇島海事局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未按要求報告供受油作業情況的;
(二)船舶燃油供受作業單位在每年六月二十日至九月十日期間內違規在錨地進行供油作業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秦皇島海事局、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負有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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