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東市2021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計畫》已經海東市政府同意,海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9月23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東市2021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計畫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23日
- 發布單位:海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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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青海省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青海省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計畫>的通知》(青生髮〔2021〕153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現制定我市2021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計畫。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青海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及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深刻認識青海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立足“三個最大”省情定位,深化拓展“一優兩高”實踐內涵,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系統治理,實施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確保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100%,地下水國控點位質量V類比例不增加,為建設青藏高原山水田園、生態綠色、宜業宜居、創新活力、城鄉統籌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新海東貢獻力量。
二、重點工作
(一)科學編制規劃。以規劃為引領,深入落實淨土保衛戰各項工作任務。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基礎上,持續推進全市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技術成果共享和套用。以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成果為基礎,延伸深度、拓展廣度,2021年9月底前,完成海東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規劃編制。(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市住房建設局配合,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縣區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加強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持續深入開展耕地周邊涉鎘等重金屬行業企業污染源排查整治。積極配合農業農村部門持續推進農用地分類管理,加強農田灌溉水質監督管理。積極落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措施,持續鞏固並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市農業農村局、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務局配合)
(三)強化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要求,組織做好相關報告評審工作,報告評審結果定期向社會公開。各縣區要切實加強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部門聯合監管,尤其要以用途變更為住宅等用地的污染地塊為重點,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和風險管控,確保污染地塊安全利用;持續深入開展疑似污染地塊排查,積極推進地塊調查、評估等工作。強化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套用監管,督促土地使用權人及時更新地塊信息,加強污染地塊生命周期全過程管理,市生態環境局要定期通報系統賬號登錄及地塊信息更新等情況,切實促進污染地塊土壤環境及再開發利用等信息部門共享共管。加強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環境監管,按要求做好土壤監測等相關工作。2021年11月30日前,各縣區將本年度污染地塊環境管理工作情況報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牽頭,市工業信息化局配合)
(四)強化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環境監管。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持續做好本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單動態更新工作,並按照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各縣區根據本轄區情況監督指導重點企業做好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報告、土壤及地下水環境狀況自行監測工作並及時公開。同時根據《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監督指導重點企業於2021年12底前完成第一輪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將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報告、土壤及地下水環境狀況自行監測、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整治等法定義務要求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海東工業園區管委會配合)
(五)強化土壤環境執法監管。積極推進建設用地、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辦法實施,加大土壤環境執法監管力度。定期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項目開展監督檢查,積極探索開展部門聯合監管執法,廣泛收集土壤污染案件線索,及時查處土壤污染相關信訪舉報。加強土壤污染案件與公益訴訟、刑事司法的銜接,監督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依法承擔治污責任,儘快實現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案查處案件“破零”。(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檢察院、市公安局配合)
(六)深化重金屬污染防控。加強源頭防控,強化涉重金屬項目環境準入管理,嚴格落實涉重金屬重點行業新、改、擴建項目重金屬排放“減量置換”或“等量替代”要求,堅決杜絕無量審批行為。加強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將重金屬污染物減排目標和管理要求納入排污許可證,重點區域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要嚴格執行重金屬等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以6大涉重金屬重點行業為重點,落實全口徑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清單動態管理,及時將投產項目企業納入全口徑清單管理。加強重金屬污染減排管理,收集、整理已關閉、破產企業減排佐證資料,以及時形成實際減排量;深挖在產第一、第二類企業重金屬減排潛力。(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七)推進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強工作協調調度,推進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根據《青海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相關要求,制定符合我市實際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推進部門地下水環境監測信息共享。積極配合全省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項目實施。按要求做好年底地下水國控點位水質監測。海東工業園區要組織實施重點污染源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工作。(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房建設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政府對本轄區土壤、地下水生態環境質量負責,縣區長是第一責任人。要加快治理本轄區土壤、地下水突出環境問題,明確牽頭責任部門、實施主體,提供組織和政策保障,做好監督考核。各縣區要在2021年10月底前編制本縣區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實施方案,並報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房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備核。市縣兩級生態環境、住房建設、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要加強聯合監管,監督重點企業、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依法承擔土壤污染防治防治責任。(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房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草局配合)
(九)增強資金保障。切實加強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儲備庫建設,紮實做好中央項目儲備庫入庫申報,積極爭取中央專項資金支持。按照生態環境領域財政事權劃分有關要求,各縣區要堅持問題導向,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力度,同時積極探索建立多元投入機制,不斷拓寬投融資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建設和運營,為深入打好“淨土”保衛戰提供資金保障。(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負責)
(十)強化調度考核。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加強調度,推進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落實。各縣區政府、市直相關部門要定期研究、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並分別於10月30日、12月28日前將本縣區、本部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務推進落實情況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區政府要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納入各縣區政府年度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考核內容,作為對各縣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及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等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