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方案

2021年12月13日,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烏蘭察布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蘭察布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方案
  • 發布單位: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3日
發布背景,具體內容,

發布背景

2021年12月13日,為切實減少煙花爆竹對大氣環境的影響,改善環境空氣品質,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烏蘭察布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方案》(烏政辦字〔2021〕64號)要求,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全市燃放煙花爆竹和燃點旺火進行管控。

具體內容

一、禁放範圍
烏蘭察布市範圍內。
二、禁放時段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
三、有關要求
(一)
全市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黨員幹部要帶頭執行本通告各項規定,街道(鄉鎮)、社區(村組)工作人員要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勸阻民眾燃放。廣大市民要移風易俗,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營造良好氛圍,共同維護全市公共環境。
(二)
公安部門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燃點旺火的主管部門,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落實屬地責任,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新聞宣傳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燃點旺火管理工作,加強執法檢查,依法查處違規生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和燃點旺火行為,並在媒體公開曝光。
四、責任追究
(一)
違規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
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將責令停止燃放,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公安機關將責令停止燃放,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不聽引導、不聽勸阻,阻礙執行公務的,將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和燃點旺火的行為,同時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支持和監督煙花爆竹禁放和燃點旺火工作,鼓勵廣大人民民眾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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