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審核管理暫行辦法,青海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辦法。
青海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審核管理暫行辦法,青海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辦法。
青海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審核管理暫行辦法,青海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辦法。西寧市、海東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玉樹州環境保護局,果洛州環保水利局: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工作,...
(二)按照全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和監測辦法的相關規定,污染減排和淘汰落後產能項目等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三)違反國家和省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轄區內發生2起(含)以上建設...
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施行地區 青海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省第十二次黨代會提出的“建立完善排污許可、排污權有償交易制度,推進污染治理市場化進程”精神,最佳化環境資源配置,發...
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水資源管理要求的建設項目,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一律不得批准;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工作,擅自開工建設的,以及建設項目投產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取用水過程實施監測的一律責令停止...
嚴格按照《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環發10[2014]197 號)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替代。支持同步開展大氣污染物聯合協同脫除,減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熱電聯產項目要根據環評批覆及相關污染物排放...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循環經濟項目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單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廢物排放,加快結構調整,加強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循環經濟項...
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產業〔2014〕296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的指導意見〉實施意見》(青政〔2014〕10號),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建設實施等量或減量...
第一條 為加強重大土地整理項目實施管理,科學評價項目實施的協調組織、工程建設和施工管理水平,規範項目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確保項目保質保量有序實施,依據國土資源部《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青海省有關土地管理、...
修改的決定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七、對《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依法...
凡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工業建設項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應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排污指標。 排污權以排污指標交易。新增1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需相應購買1個排污指標;轉讓1個排污指標,須相應削減1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