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通知》意在為加強土地管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解決建設項目立項論證工作中存在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不夠、把關不嚴、脫離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選十(立項)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有關事項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通知
  • 地區:青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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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加強土地管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解決建設項目立項論證工作中存在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不夠、把關不嚴、脫離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選十(立項)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提高認識,加強管理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的法定程式,是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措施,是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和立項的重要依據,也是土地利用計畫管理的養分環節。為此,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協調配合。今年凡在青海省範圍內興建的一切建項目,在其可靠性研究階段,都必須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手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供應政策對建設項目有關土地利用方面的事項進行審查。凡未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立項,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供地。 我省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密切協調配合,切實落實建設項目預審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堅決杜絕脫離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選址、建設規模超用地指標和定額、土地補償費用及耕地開墾費不足額列入工程總投資等情況的出現。
二、嚴格預審程式,規範預審內容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基本完成後要向有預審許可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建設單位提出預審申請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請預審的正式檔案;
(二)大中型項目提供建議書批准檔案,小項目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應包含土地利用的章節,內容包括規劃選址情況、用地規模和用地類型、補充耕地的資金落實情況等;
(四)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擬占用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土地的,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受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省級土地供應政策,用地規模是否符合國家、省級規定的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標準;
(三)占用耕地的,其占補平衡方案是否可行,補充耕地資金是否落實;
(四)擬建項目選址是否占壓礦床,以及是否存在地質災害情況等。 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對上述內容進行嚴格審查後,要及時向建設單位出具書面預審意見。對於用地規模大、用地情況複雜的建設項目,可委託有資質的中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評估報告,出具書面預審意見。出具的書面預審意見作為批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必備檔案。
三、明確預審管理許可權,落實預審責任 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按下列許可權進行預審:
(一)建設項目由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批准的,預審工作由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建設項目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批准的,預審工作由州(地、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等建設項目依照法律規定,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按下列許可權進行預審:
(一)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立項的建設項目,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後,報國土資源部預審;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立項的建設項目,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審;
(三)各州(地、市)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立項的建議項目,由該州(地、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審;
(四)各縣(市)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立項的建設項目,由該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審。 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組織領導,積極做好宣傳和協調工作。
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尚未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項目,都要在可行 性研究報告報批前按要求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手續。未辦理用地預審先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項目,須補辦用地預審手續,否則,不予辦理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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