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通知於2000年6月12日發布並生效。
【發布文號】川府發[2000]29號
【發布日期】2000-06-12
【生效日期】2000-06-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通知
受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擬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擬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省的土地供應政策,用地規模是否符合國家、省規定的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標準。
(三)土地補償費用計算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占用耕地的,其占補平衡方案是否可行,所需耕地開墾費是否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四)擬建項目選址是否占壓礦床以及地質災害情況等。
(一)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立項的建設項目,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轉報國土資源部預審;
(二)省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立項的建設項目,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審;
(三)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立項的建設項目,由市、地、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審;
(四)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立項的建設項目,由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審。
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所完成的預審報告和意見報上級備案。
各地、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積極做好宣傳和協調工作,嚴把建設項目立項關,確保各項建設依法、及時辦理手續,使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