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下放部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許可權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下放部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許可權的通知,由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下發通知,國土資廳發〔2013〕4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下放部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許可權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國土資廳發〔2013〕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有關直屬單位,機關各司局:
為了落實國務院關於職能轉變、簡政放權的決定,現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許可權下放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決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今年以來,國務院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以下簡稱《決定》)涉及國家發展改革委下放12類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許可權,取消13類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事項,調整管理方式為備案。對《決定》下放核准許可權的12類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同級審查”的原則,由省級或相應的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
二、下放備案類項目用地預審許可權
按照投資管理許可權規定原相應需報部用地預審的備案類項目(含《決定》包括的核准類調整為備案類的項目),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預審。各地要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等規定,規範程式,嚴格把關,加強監督監管。
三、進一步做好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檔案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鑽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各地要合理界定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範圍,切實負責,進一步做好用地預審服務。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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