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現將《青海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檔案背景
檔案內容
調整州(地、市)、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幹部管理體制,理順行政管理體制,進一步強化省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能,明確州(地、市)、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職責,調整機構設定,最佳化隊伍結構,強化國土資源巨觀調控和行政執法兩大職能,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法制完備、廉潔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範的國土資源管理體制。
二、改革的原則
統一領導的原則。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部署。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要積極主動地做好改革的各項工作。
通盤考慮的原則。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同步考慮、同步落實體制改革和強化職能的任務,明確劃分各級國土資源機構的職能,規範機構名稱,理順工作關係,科學合理地制定崗位職責,強化責任,嚴格管理,依法行政,提高效率。
因地制宜的原則。土地管理體制和礦產管理體制的改革同步推進,同步落實,不可偏廢。切實加強對城市用地的管理,並根據我省資源型省份的特點,進一步加強礦產管理工作。
積極穩妥的原則。要堅持積極穩妥的方針,處理好推進改革與做好當前工作的關係,務必做到體制改革與重點工作同步推進。要統籌規劃,周密制定配套措施,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亂、工作不斷、國有資產不流失,確保體制改革順利實施。
三、改革的內容
(一)強化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職能
1、職能調整
增加的職能:負責州(地、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及同級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及培訓;審核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基本農田保護指標、土地用途分區圖等;運用土地、礦產資源政策參與經濟巨觀調控。
強化的職能: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等。
2、內設機構調整
根據職能調整後的工作需要,調整省國土資源廳內設機構:增設“礦產資源儲量處”,劃入原“規劃儲量處”承擔的礦產資源儲量職能;將原“規劃儲量處”的規劃職能與廳辦公室的計畫財務處職能整合後,設立“規劃計畫財務處”。
(二)理順省以下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體制
1、調整幹部管理體制
州(地、市)國土資源局統一設定黨委(黨組),其黨委(黨組)書記、副書記、黨委(黨組)成員和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由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黨委(黨組)徵求地方黨委意見後審批、任免。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幹部管理體制按照省委組織部《關於我省國土資源系統管理體制改革後幹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組辦〔2004〕57號)執行,即西寧市、海東地區、各自治州國土資源局局長、副局長由省國土資源廳黨委徵求地方黨委意見後任免;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局長、副局長由州(地、市)國土資源局黨組徵求地方黨委意見後任免。
格爾木市國土資源局黨政一把手由省國土資源廳黨委徵求地方黨委意見後任免;州(地、市)國土資源局黨組任免縣國土資源局及派駐分局黨政一把手時,須事先報省國土資源廳黨委審核同意。按照領導幹部管理許可權,同級非領導職務由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
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後,州(地、市)、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幹部交流,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的規定,可以在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做適當交流。
2、調整機構設定
西寧市、海東行署、各自治州(含格爾木市)及各縣(市)獨立設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調整為工作部門,其機構、編制、人事(不含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黨委、黨組管理的幹部,下同)仍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
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機構未獨立設定的,實行與其他工作部門合署辦公或掛牌的機構仍維持現狀。
西寧市所轄各區的國土資源管理機構調整為由市政府管理,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其機構、編制、人事、財務、資產實行統一管理。
根據我省實際,鄉鎮不設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事業機構。已經設立的,由各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對人、財、物進行調整組合後,由縣門承擔。
3、調整人員編制
州(地、市)、縣(市)獨立設定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的,其編制和領導職數仍維持現狀。西寧市所轄各區國土資源管理分局所需編制由本級人民政府在現有行政編制總數內調劑解決,領導職數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核定。
四、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批管理體制
(一)各級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工作。除省級和西寧市級規劃應報國務院審批外,州(地)、縣(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修改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結合青海實際,加快編制農業區和半農半牧區地處交通沿線、人口稠密、經濟活躍、耕地分布集中的重點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由省政府依法授權西寧市、海東行署、各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但規劃中的建設用地規模、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基本農田保護指標、土地用途分區圖等規定內容,事先報省政府核定,規劃經批准後,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或調整,涉及上述規定內容的,必須報經省政府批准。
(三)州(地、市)、縣(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工作,要從建設用地預審、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制定、嚴格執法入手,切實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的實施管理工作,確保任務落實,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五、強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責任
(一)進一步強化省政府及省國土資源廳的執法監察責任,切實加大省政府及省國土資源廳對州(地、市)、縣(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全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於州(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要直接立案查處,對大案要案要公開曝光,對堅持原則、嚴格執法的幹部要加以保護,對不執行和不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執法監察隊伍建設,提高執法監察人員素質。要認真落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報告備案、動態巡查等各項制度,特別要加強對耕地保護的動態巡查,發現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和糾正並予報告,力爭將破壞耕地、濫占耕地的行為控制在始髮狀態。
六、組織實施
改革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對於強化國土資源巨觀調控能力,堅持用科學發展觀指導國土資源工作,牢固樹立節約資源的觀念,培育人人節約資源的社會風尚,建立資源節約型國民經濟體系和資源節約型社會,實現資源永續利用具有重要意義。各州(地、市)、縣(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本方案精神,制定切合本地實際的具體的實施方案。
省國土資源廳要加強指導,積極配合各州(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做好改革實施工作,對於實施中出現的問題,要認真研究提出解決意見並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成立由省領導負責,省政府辦公廳、組織、編制、人事、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協調機構,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改革的日常工作。各州(地、市)、縣(市)的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要在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在12月20日前將體制改革工作完成情況向省政府報告。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對改革情況進行檢查驗收,並將有關情況報省委、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