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調整和完善全省資源稅收入管理體制的通知

為進一步完善全省資源稅財稅體制,合理劃分省與州(地、市)政府間分配關係,適度增強省級財政統籌調控能力,有效促進全省資源合理、有序開發利用,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現就進一步調整完善全省資源稅收入管理體制的有關問題通知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1-00031
  • 文  號::青政[2011]1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完善全省資源稅財稅體制,合理劃分省與州(地、市)政府間分配關係,適度增強省級財政統籌調控能力,有效促進全省資源合理、有序開發利用,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現就進一步調整完善全省資源稅收入管理體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維護地區既得利益。以各州(地、市)應得的資源稅收入核定補助基數,不觸動資源所在地政府的既得利益。
(二)適度增強省級調控能力。因調整資源稅稅收級次省級增加的收入,仍通過增加安排生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節能減排、地質勘查等形式,全部用於支持循環經濟發展。
(三)統一稅收徵收管理。調整後的資源稅分享範圍和比例全省統一,保持財政體制平穩運行,利於稅收征管。(四)就地分級次入庫。資源稅收入按確定的省與州(地、市)分享比例就地就近征繳報解入庫,努力降低徵收成本。
二、主要內容
(一)分享範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確定的應由地方政府徵收的所有資源稅稅目。
(二)分享比例。全省資源稅收入全部按省與州(地、市)四六比例分享,即:省級分享40%,州(地、市)分享60%。
(三)基數確定。以各州(地、市)2010年度資源稅實際完成數為核定基數,對省級分享後影響地方政府既得利益部分,列入以後年度省財政對各地的結算補助。對資源稅政策調整後相關地區增量影響部分,三年內(2011—2013年)省級財政通過提高轉移支付補助係數或安排財力性補助予以彌補。以上資源稅收入管理體制改革後的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地稅局、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三、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自執行之日起,各地稅務部門按本方案規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繳入省級和州(地、市)、縣國庫。以前制定的有關政策凡與本通知相牴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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