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全省資源稅財稅體制,合理劃分省與州(地、市)政府間分配關係,適度增強省級財政統籌調控能力,有效促進全省資源合理、有序開發利用,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現就進一步調整完善全省資源稅收入管理體制的有關問題通知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1-00031
- 文 號::青政[2011]1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為進一步完善全省資源稅財稅體制,合理劃分省與州(地、市)政府間分配關係,適度增強省級財政統籌調控能力,有效促進全省資源合理、有序開發利用,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現就進一步調整完善全省資源稅收入管理體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維護地區既得利益。以各州(地、市)應得的資源稅收入核定補助基數,不觸動資源所在地政府的既得利益。
(二)適度增強省級調控能力。因調整資源稅稅收級次省級增加的收入,仍通過增加安排生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節能減排、地質勘查等形式,全部用於支持循環經濟發展。
(三)統一稅收徵收管理。調整後的資源稅分享範圍和比例全省統一,保持財政體制平穩運行,利於稅收征管。(四)就地分級次入庫。資源稅收入按確定的省與州(地、市)分享比例就地就近征繳報解入庫,努力降低徵收成本。
二、主要內容
(一)分享範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確定的應由地方政府徵收的所有資源稅稅目。
(二)分享比例。全省資源稅收入全部按省與州(地、市)四六比例分享,即:省級分享40%,州(地、市)分享60%。
(三)基數確定。以各州(地、市)2010年度資源稅實際完成數為核定基數,對省級分享後影響地方政府既得利益部分,列入以後年度省財政對各地的結算補助。對資源稅政策調整後相關地區增量影響部分,三年內(2011—2013年)省級財政通過提高轉移支付補助係數或安排財力性補助予以彌補。以上資源稅收入管理體制改革後的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地稅局、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三、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自執行之日起,各地稅務部門按本方案規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繳入省級和州(地、市)、縣國庫。以前制定的有關政策凡與本通知相牴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