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2020年8月3日雲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雲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引導社會投資,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利用省、州市、縣級預算安排的資金和中央預算內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政府及其部門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我省各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應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各地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政策並結合當地實際完善本級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建立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持續最佳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第四條 政府投資資金使用原則、方式和投向應符合《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
縣級以上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上下聯通的項目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第五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雲南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進行項目管理,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嚴格執行項目代碼制度,確保在辦理相關審批事項中實現“一項一碼”。有關項目審批檔案中應標註項目代碼。
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申報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投資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加強對政府投資預算約束。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七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各類資金安排方式採取的審批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辦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履行綜合管理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立項審批,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本辦法所稱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十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一般應由項目單位委託具備相應資信等級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並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通過線上平台申報。投資主管部門對符合有關規定、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按照程式批覆項目建議書。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信等級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開工時間、建設工期、投資估算以及項目建設管理、招標投標意見等內容和應由有關部門出具的審核審查意見。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資金籌措方案、法律法規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評估評價的事項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
第十三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以可行性研究報告代替項目建議書:
(一)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政府投資類項目。
(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
(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前款第三項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通過線上平台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附具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作為項目報送條件的相關手續。具體事項按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制定公布的投資審批事項清單執行。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前,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重點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和資金籌措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事項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應包含項目名稱、項目代碼、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計畫開工時間、建設工期、投資估算、資本金比例、資金來源等內容。
對因拖欠工程款、拖欠農民工工資、惡意逃廢債務等原因被列入信用中國(雲南)失信懲戒名單的項目業主申報的政府投資項目依法暫停審批。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應當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通過線上平台申報初步設計,審批部門重點對初步設計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事項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經批准初步設計確定的投資概算以及項目單位項目建設績效評估應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
項目初步設計批覆檔案應包含項目名稱、項目代碼、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投資概算和資金來源等內容。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初步設計中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除因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投資概算原則上不得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投資項目不予批准的,應當在審批時限內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按照規定應當上報國家審批的投資項目,其申報工作由縣級以上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逐級上報。
第三章 政府投資計畫與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級發展規劃、專項規劃,提出本行業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建議。
縣級以上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等,統籌研究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計畫建議,擬訂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草案,與本級財政年度預算銜接平衡後,報本級政府審定,並提交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有關部門根據審議通過的投資年度計畫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內容、申報條件等應當符合《政府投資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是政府投資項目安排使用預算資金的依據,除因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外,未納入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原則上當年不予安排各類政府性資金。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八條 嚴格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履行概算管理的監管職責,項目單位對概算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於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以及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落實資金來源,並附具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支撐材料,按照規定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核定,並將核定調整的結果抄報投資主管部門。
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原則上應當對概算調整方案進行評估論證,並根據評估論證結果提出審核意見報本級政府批准。
已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但超過批覆規定的計畫開工時間仍未開工建設的,由財政部門商投資主管部門督促項目業主單位全額交回政府投資資金。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政府投資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單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接收。
第三十二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三十三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評估審核、項目驗收、項目後評價等相關工作,不得向項目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投資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政府投資項目和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執行的管理工作,項目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對其審批或主管的項目履行相應的監管責任。土地、規劃、建築工程質量、生態環境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履行監管責任。
前款有關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投資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通過線上辦理或系統關聯等方式將審批事項、要件辦理情況等項目信息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信息共享。利用項目代碼歸集和共享信息。
充分利用項目代碼加強項目調度和事中事後監管。項目審批檔案、招標投標、公共資源交易、監督檢查、後評價、行政處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等涉及使用項目名稱時,應當同時標註項目代碼。
第三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項目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單位和個人對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在政府投資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照《政府投資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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