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4月,《雲南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結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符合下列具體範圍並達到規模標準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範圍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1)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以上,並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2)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2.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3.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二)規模標準
1.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諮詢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契約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由招標人依法自主選擇採購方式。其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國有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規模標準以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採購制度,推進採購活動公開透明。
第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招標人一般為項目法人,前期工作階段項目法人未組建的,可以由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承擔。
第六條 省、州(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行行業監督管理和行政監督管理。
(一)管理許可權
1.省水利廳:負責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廳機關各處室負責各自業務範圍內的省級直接監管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工作。
2.省滇中引水建管局:負責滇中引水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工作。
3.州(市)水利(水務)局:負責轄區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州(市)級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工作;會同省水利廳負責轄區內跨州(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工作,具體承擔省水利廳交辦的開標評標活動現場行政監督、招標投標活動投訴受理處理等事項。
4.縣(市、區)水利(水務)局:負責轄區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工作。
(二)職責界定
1.招標投標活動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貫徹實施細則或實施意見;依法對招標項目建設程式和招標程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工作主要包括:監督招標人提出的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方式、分標方案、投標人資質條件、評標方法等方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對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進行事後備案並監督招標投標過程合法性和規範性;對開標、評標實施現場監督;受理和處理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的投訴;協助管理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七條 按照分級管理原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分別進入省、州(市)、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原則上採用電子化方式交易。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
第九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應急度汛等特殊項目;
(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契約金額的比例過大。
前款所列的項目,屬於國家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經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批准;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屬地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批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應急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項目;
(三)項目中經批准使用農民投工、投勞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該部分中勘察設計、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採購);
(四)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五)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六)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九)其他特殊項目。
前款所列的項目,屬於國家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經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批准;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屬地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批准。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化整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經查實,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勘察設計項目已經確定;
(二)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三)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收集完成。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二)監理等其它諮詢服務所需資金已落實;
(三)項目已列入年度計畫。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二)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年度投資計畫已經安排;
(三)具有能滿足招標要求的設計檔案,已與設計單位簽訂適應施工進度要求的圖紙交付契約或協定;
(四)有關建設項目永久征地、臨時占地和移民搬遷的實施、安置工作已經落實或已有明確安排。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二)重要設備、材料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已確定;
(三)設備、材料所需資金已落實。
第十五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招標人不得對招標代理機構提出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不得與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範圍內依法辦理招標事項,承擔相應責任,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不得接受同一招標代理項目的投標代理或者投標諮詢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原則為招標活動提供服務,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收費,不得強制投標人接受服務,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提出質量、安全目標要求,並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標段的劃分應當有利於項目組織和管理、各專業的銜接與配合,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文本,結合項目特點和需要編制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中設定的資格合格條件和否決性條件應當清晰、明確,以醒目方式標明,並集中單列。否決性條件應當意思表示明確、易於判斷。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於否決投標的情形外,未列明的否決性條件,不得作為否決投標或者判定無效標的依據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現行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要求發布招標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招標人採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檔案。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發售期不得少於5日。
採用電子招標方式的項目,招標人應向社會公開電子招標檔案且提供免費下載,招標人及其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變相收取電子招標檔案發售費用。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檔案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
第二十二條 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採用資格後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後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招標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招標前,招標人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向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報告備案。招標報告具體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名稱、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方式、分標方案、招標檔案、招標計畫安排、投標人資質(資格)條件、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以及開標、評標工作安排等;
(二)發布招標信息(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發售(上傳)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
(三)接受潛在投標人對資格預審檔案有關問題要求澄清的函件,對問題進行澄清,並書面或網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
(四)組建資格預審委員會,並在資格預審結果確定前保密;
(五)在規定時間和地點,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檔案進行審查;
(六)通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下載(獲取)招標檔案,並對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名單保密;
(七)根據情況召開標前會、組織潛在投標人現場踏勘;
(八)接受投標人對招標檔案有關問題要求澄清的函件,對問題進行澄清,並書面或網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
(九)組建評標委員會,並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十)在規定時間和地點,接受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投標檔案;
(十一)組織開標會和評標會;
(十二)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
(十三)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
(十四)發中標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結果公示或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
(十五)向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
(十六)進行契約談判,並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契約。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者投標檔案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者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六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後重新招標。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 招標檔案中應當明確投標保證金的形式和金額,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1%,其中勘察設計項目最多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施工項目最多不超過4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投標保證金一般應優先選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擔保或綜合保險的保證擔保形式,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投標單位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託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或者提供諮詢。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組織,但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應結合招標項目的主要特點和實際需要,充分考慮市場競爭性要求,科學合理設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條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違法設定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業參與招投標的規定,以及雖然沒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實質上起到變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規定。
(二)違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標準。
(三)設定企業股東背景、年平均承接項目數量或者金額、從業人員、納稅額、營業場所面積等規模條件;設定超過項目實際需要的企業註冊資本、資產總額、淨資產規模、營業收入、利潤、授信額度等財務指標。
(四)設定明顯超出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的過高的資質資格、技術、商務條件或者業績、獎項要求。
(五)將國家已經明令取消的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在國家已經明令取消資質資格的領域,將其他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
(六)將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將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機構對投標人作出的榮譽獎勵和慈善公益證明等作為投標條件、中標條件。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供應商或者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八)要求投標人在本地註冊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等。
(九)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設定投標報名、招標檔案審查等事前審批或者審核環節。
(十)對僅需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檔案、證照、證件複印件的,要求必須提供原件;對按規定可以採用“多證合一”電子證照的,要求必須提供紙質證照。
(十一)在開標環節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到場,不接受經授權委託的投標人代表到場。
(十二)評標專家對投標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無法說明正當理由。
(十三)明示或暗示評標專家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評標標準、實施不客觀公正評價。
(十四)採用抽籤、搖號等方式直接確定中標候選人。
(十五)限定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只能以現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規定或者契約約定返還保證金。
(十六)簡單以註冊人員、業績數量等規模條件或者特定行政區域的業績獎項評價企業的信用等級,或者設定對不同所有制企業構成歧視的信用評價指標。
(十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 投標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投標人必須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所需的資質(資格)。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寫投標檔案,實行紙質投標的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要求裝訂、密封投標檔案,並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投標檔案送達招標人。實行電子化投標的,按相應電子化流程辦理,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完成投標檔案的網上遞交,並在招標檔案規定的電子投標檔案解密截止時間前解密。
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檔案或進行更正和補充,但應當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檔案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由同一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資質(資格)等級。不同專業的單位組成聯合體,各單位只能承擔各自資質類別及等級範圍的工程。聯合體應當簽定協定書,並確定責任方(牽頭人),由其代表聯合體參加投標,履行契約。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三十八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第三十九條 至投標截止時間,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視為招標失敗,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應當按規定重新組織招標。
第四十條 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檔案要求密封、加密的投標檔案,招標人應當拒收。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檔案的送達時間和密封、加密情況,並存檔備查。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四十二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互串通投標行為。
第四十三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視為相互串通投標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檔案並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檔案;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五條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於以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
第四十六條 投標人不得以弄虛作假方式騙取中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以弄虛作假方式騙取中標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係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由其他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負責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檔案上加蓋印章或者簽字的;
(六)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的;
(七)投標保證金不是從投標人的賬戶繳納的;
(八)投標檔案中有與事實不符的承諾材料的;
(九)隱瞞招標檔案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虛假、引人誤解的其他信息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七條 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指派監督人員對開標、評標現場活動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投標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席開標會,未出席開標會的,視為認可現場唱標結果並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第四十九條 開標記錄應當如實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規模等基本情況;
(二)開標時間和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人的名稱及其投標報價;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
開標記錄由招標人代表、投標人代表、記錄員及有關監督人員簽字確認,並存檔備查。
採取電子化方式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執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管理規定。
第五十條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前抽取評標專家並組成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契約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7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含招標人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因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人員。
第五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所指利害關係包括:是投標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或在5年內與投標人曾有工作關係,或有其他社會關係或經濟利益關係。
評標委員會成員發現本人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向招標人提出迴避。招標人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以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檔案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評標活動的任何情況。
評標委員會獨立評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
第五十四條 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方法。招標人在一個項目中,對所有投標人評標標準和方法必須相同。
第五十五條 評標標準分為技術標準和商務標準。
(一)勘察設計評標標準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技術部分(包括勘測設計方案的可行性、經濟技術合理性、創新性,項目進度計畫安排,工程造價及分析等);
2.商務部分(包括投標人業績、資信和財務狀況,項目管理及質量保證體系,項目人員配備及服務方式,主要技術負責人業績與資歷,投標服務費報價等)。
(二)監理評標標準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技術部分(主要為監理規劃或大綱等);
2.商務部分(包括投標報價、投標人的業績、資信和信用等級、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經歷及主要監理人員情況、財務狀況等)。
(三)施工評標標準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技術部分(主要包括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工期、主要施工設備、質量標準、組織機構及主要管理人員、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等);
2.商務部分(主要包括投標報價、投標人的業績、施工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的經歷、類似工程經歷、信用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財務狀況等)。
(四)設備、材料評標標準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技術部分(主要包括質量標準、質量管理措施、組織供應計畫、售後服務等);
2.商務部分(主要包括投標報價、信用等級、財務狀況等)。
第五十六條 評標方法可採用綜合評分法、綜合最低評價法、合理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議法及兩階段評標法。
第五十七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否決投標處理:
(一)投標檔案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的;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定的;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檔案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檔案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檔案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
(六)投標檔案沒有對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的;
(七)投標人有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八條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有效投標人不足3個且明顯缺乏競爭的,或者所有投標人均沒有回響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人。
第五十九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重新進行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不足3個,或者所有投標人均沒有回響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報經原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六十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契約前應當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報告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方式闡明不同意見和理由,拒絕簽字並且不闡明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由評標委員會作出書面說明並存檔。
第六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前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審查發現評標委員會未按照招標檔案規定評審的,或者評標報告遺漏必要的內容或者存在錯誤的,招標人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覆核、補充或者糾正,覆核後需要重新評標的,招標人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評標委員會應當重新組建。
第六十二條 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可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不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當招標人確定的中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不一致時,應當有充足的理由,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六十三條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六十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參與評分的類似項目業績;
(二)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參與評分的類似項目業績;
(三)中標候選人回響招標檔案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四)否決投標的情況及判定依據;
(五)投標人得分情況;
(六)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七)招標檔案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投標人或者其他有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經核實異議成立,原擬定中標人喪失中標資格,招標人重新確定擬中標人的,應當公示。
中標候選人公示期結束無異議、投訴情況後,招標人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六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投標檔案的約定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契約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契約義務。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5日內,將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一次性退還未中標人,在與中標人簽訂契約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拒絕簽訂契約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六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和電子文檔。書面報告和電子文檔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統一製作的含招標檔案和中標人投標檔案主要內容的表格;
(二)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等基本情況;
(三)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情況;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情況;
(五)評標報告;
(六)招標過程中的異議或投訴處理情況;
(七)中標結果,包括中標單位名稱、中標價格、單位基本情況、投標項目管理機構人員名單等。
(八)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第六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契約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標人將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他人。
招標人或監理人發現中標人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時,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標人應當終止契約,並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第六十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契約因故未履行完畢的,未履行部分達到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五章 投訴與處理
第七十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係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係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七十一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益關係人就下列事項投訴的,在投訴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一)對資格預審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二)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期間當場提出,招標人應噹噹場作出答覆,並作記錄。
(三)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十二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內容應當包括: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有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檔案。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訴的,投訴書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並附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第七十三條 投訴人可以直接投訴,也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當將授權委託書連同投訴書一併提交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授權委託書應當明確有關委託代理許可權和事項。
第七十四條 投訴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應當對異議或者投訴事項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不得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獲取證據材料,不得進行虛假惡意的投訴,也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七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三)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並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正式受理,並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係的;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繫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但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並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的;
(七)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式的;
(八)投訴人主動撤回投訴後,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訴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十七條 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3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任職的;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迴避的情形。
應當迴避而不主動迴避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迴避。
第七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檔案,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並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對情況複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有權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共同研究後由受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第七十九條 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投訴人拒絕配合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按照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不提交有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說明權利,認可投訴事項。
第八十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由行政監督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不予撤回,並繼續調查直至作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
第八十一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通知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人暫停招標投標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投訴處理決定書發出之日。
第八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八十三條 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八十四條 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六)告知投訴人、被投訴人擁有行政複議權利和行政訴訟權利。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並進行失信懲戒。
第八十七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為便於各地、各部門及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現將《雲南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解讀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目前指導招投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等,這些規定從不同方面規範了招標投標行為,為從事招標投標工作人員提供了指導和幫助。隨著最佳化營商環境、電子化招標投標工作的推進,上述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同時我省尚未出台指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綜合性法規。為幫助全省從事招標投標工作人員快速、全面掌握最新招標投標管理知識,省水利廳梳理了當前招標投標建設管理中有效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殊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一般不溯及既往”原則,結合雲南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實際,起草了《雲南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徵求意見稿)。
二、起草過程
在廣泛調研基礎上,2023年8月份完成初稿擬制,2023年9月份,徵求省直有關部門、省水利廳機關各處室和廳直各單位修改意見,2023年12月份完成稿件修訂。2024年3月,徵求省直有關單位、部分招標代理機構、部分監理等單位修改意見建議,修改完善後形成徵求意見稿。
三、檔案的框架和主要內容
《辦法》(徵求意見稿)分為總則、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投訴與處理、附則6個部分。
(一)總則。闡述了《辦法》(徵求意見稿)制定依據、適用範圍、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中的許可權和職責、招標投標活動開展的場所和方式等。
(二)招標。闡述了招標方式,邀請招標和不招標的情形及審批程式,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的能力和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自主權,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的編制、發布時間、方式,招標工作流程,招標人修改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的時間、要求,潛在投標人對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的異議提出方式、時限以及招標人答覆時限,投標保證金的繳納方式、金額、要求,標底和最高投標限價的編制、公布,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情形等。
(三)投標。闡述了投標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投標檔案的編制、密封、送達、撤回事項,聯合體投標組成方式、資質資格認定事項,不得參加投標的情形,重新招標的情形,拒收招標檔案的情形,投標人串通投標、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以他人名義投標的界定及處罰規定,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情形及處罰規定等。
(四)開標、評標和中標。闡述了開標會的主持人員及出席開標會的相關要求,開標記錄主要內容,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情形,評標工作要求,評標標準主要組成,否決投標的情形,重新招標的程式,評標報告的組成及報送要求,招標人覆核評標報告的要求和發現問題的處理方式,中標人的確定方式,中標候選人公示內容及時限,中標通知書傳送及契約簽訂,招標投標書面總結報告主要內容及報送時限,轉包、違法分包相關規定,因故未履行完契約重新招標的規定等。
(五)投訴與處理。闡述了投訴人應當滿足的條件和投訴時限,投訴前先異議的情形、時限及異議處理的時限、要求,投訴書應當包括的內容,法人和自然人投訴相關要求,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後做出決定的情形、時限,投訴不予受理的情形,負責處理投訴工作人員應當迴避的情形,行政監督部門調取、查閱有關檔案方式、要求,投訴人、被投訴人、評標委員會配合做好投訴處理工作要求,撤回投訴的情形,投訴處理工作時限要求,投訴處理決定包括的主要內容,投訴人不服投訴處理決定的申訴方式、途徑。
(六)附則。闡述了處理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方式,《辦法》(徵求意見稿)解釋單位、生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