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計辦法

關於印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計辦法》的通知

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現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計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部審計室反饋。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計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計辦法
  • 簡稱:簡稱"審計部門
  • 領導:本單位負責人領導
  • 上級:上級水利審計部門
審計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審計職責,第三章 審計許可權,第四章 審計內容,第五章 審計程式,第六章 罰則,第七章 附則,

審計辦法

關於印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計辦法》的通知
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現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計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部審計室反饋。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計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審計監督,規範水利招標投標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水利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審計部門)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依法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審計監督。
上級水利審計部門對下級單位的招標投標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所規定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的招標投標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 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審計監督,對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對有關招標投標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第二章 審計職責

第五條 在招標投標審計中,審計部門具有以下職責:
(一)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有關人員執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執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三)對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投標人及有關人員遵守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對與招標投標項目有關的投資管理和資金運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五)協同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察部門查處招標投標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章 審計許可權

第六條 在招標投標審計中,審計部門具有以下許可權:
(一)有權參加招標人或其代理機構組織的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招標人或其代理機構應當通知同級審計部門參加。
(二)有權要求招標人或其代理機構提供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檔案、資料,招標人或其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審計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檔案、資料;
(三)對招標人或其代理機構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標投標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制止;
(四)有權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調查了解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情況;
(五)監督檢查招標投標結果執行情況。

第四章 審計內容

第七條 審計部門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招標項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是否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式;
(二)招標項目資金計畫是否落實,資金來源是否符合規定;
(三)招標檔案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是否符合批准的設計檔案;
(四)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取費是否符合規定;
(五)招標人與中標人是否簽訂書面契約,所簽契約是否真實、合法;
(六)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有關的其他經濟事項。
第八條 審計部門會同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察部門對招標投標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招標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範圍是否符合規定;
(二)招標人是否符合規定的招標條件,招標代理機構是否具有相應資質,招標代理契約是否真實、合法;
(三)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程式是否合法;
(四)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評標專家的產生及人員組成、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是否符合規定;
(五)對招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規避招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行為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和監理單位違法轉讓監理業務,以及無證或借用資質承接工程業務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 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對招標投標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項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章 審計程式

第十條 招標人編制的年度招標工作計畫,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檔案,應當報送同級審計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審計部門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畫、招標人年度招標計畫和招標項目具體情況,確定招標投標項目審計計畫,經單位主管審計工作負責人批准後實施審計。
第十二條 審計部門根據審計項目計畫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應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被審計單位以及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單位、部門,應當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招標投標檔案、契約、會計資料,以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等方式實施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審計組對招標投標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派出的審計部門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部門。
第十五條 審計部門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招標投標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並將結果反饋審計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審計部門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應及時進行研究,並將結果反饋審計部門。

第六章 罰則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審計的,審計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主管單位、監察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並將結果抄送審計部門。
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主管單位、監察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並將結果抄送審計部門。
第十八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