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攔標價審計暫行辦法

隨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攔標價審計暫行辦法是一項由隨縣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體制,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本行政區域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以及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基礎性、公益性以及產業發展性項目。具體包括下列項目:
(一)財政預算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融資(含國外政府融資、貸款)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國有企業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
(六)其他形式的國有資金投資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攔標價是指招標人在招標檔案載明的規定時間前公開發布的招標項目投標人投標報價的最高值,即最高限價。
第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攔標價審計是指由縣直相關職能部門在項目招標前對項目的標的預算價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的過程。
第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攔標價審計遵循以下原則:
(一)規範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投資效益原則;
(二)合法合理,陽光操作,各方利益平衡原則;
(三)加強監督,嚴防腐敗,實現反腐倡廉原則。
第六條 縣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作為攔標價審計協調部門,負責攔標價審計的計畫安排、時間節點、溝通協調等工作。縣財政局負責招標項目財政性資金計畫等監督管理。
縣審計局負責攔標價審計的組織實施。
縣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等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招標項目相應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審計注意事項
第七條 凡本辦法規定範圍內的招標項目,其攔標價在發布前,須經縣審計局進行審計後方可報縣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備案、發布。
第八條 縣審計局負責編制詳細的攔標價審計操作規程和實施細則,並嚴格按規程和細則執行。
第九條 招標人在招標項目進入縣綜合招標投標中心交易前,須將項目招標計畫安排等情況告知縣審計局,以便縣審計局安排計畫。
第十條 為保證有足夠的時間,招標人須在攔標價發布截止時間前7天,將工程量清單及招標人預算提交縣審計局,若不能按時提交的,則相應順延攔標價發布和遞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
第十一條 縣審計局在收到相關資料後,應安排專班進行審計,並在規定的時間完成後,向招標人提供書面報告。若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的,則通知招標人相應順延攔標價發布和遞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
第十二條 因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情形須順延攔標價發布和遞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招標人須按規定到縣綜合招標投標中心辦理順延備案並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招標人不按本辦法要求進行攔標價審計,擅自以招標檔案規定以外的方式發布攔標價的,其攔標價無效。因此造成的後果及影響由招標人承擔。
第十四條 若因特殊情況不進行攔標價審計的,招標人須報縣審計局審核,經縣政府審批後,報縣紀委(監察局)、縣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審計局和縣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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