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

《關於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24年4月12日聯合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住房城鄉和建設部、應急管理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12日
意見全文,意見解讀,

意見全文

住房城鄉建設部等5部門關於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提升鄉村建設水平,著力加強農村房屋(以下簡稱農房)質量安全管理,切實保障農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推進建立農房建設管理長效機制,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統籌發展和安全,強化系統觀念和底線思維,建立健全農房建設管理制度體系,保障農房質量安全,提升農民民眾居住品質,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不斷滿足農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堅守底線,安全第一。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農房選址安全、設計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將農房質量安全監管貫穿農房建設管理使用各環節,強化風險管控,堅決防範農房安全事故發生。
——遠近結合,標本兼治。常態化開展既有農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及時消除存量安全隱患;加強新建農房建設管理,嚴控增量安全風險。
——強化協同,系統施策。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部門統籌協調,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將行政審批和安全監管有效銜接,建立農房用地、規劃、建設、使用全過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體,多方參與。強化村民作為農房建設使用責任主體的安全意識,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組織作用,將農房建設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適應農村特點的農房建設管理體制機制,實現農房質量安全的全過程閉環監管,農房建設行為規範有序,農房安全風險得到有效管控,農房質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農房建設管理制度體系和技術標準體系,農房質量安全得到切實保障,配套設施基本完善,農房建設品質大幅提升。
二、進一步強化既有農房安全管理
(一)常態化開展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聚焦用作經營、3層及以上、人員密集和違規改擴建等重點農村房屋,建立健全工作檯賬,持續跟蹤,有效管控。結合舊村整治、新村建設、農村危房改造、洪澇和地質災害工程治理、避險搬遷等工作,分類施策、系統整治。對經排查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各地要督促產權人和使用人抓緊整治到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相關部門要按職責落實行業監管範圍內的安全監管責任,依法依規協同做好農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監管合力。
(二)嚴格用作經營的農房安全管理。農房用作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相關安全要求,產權人和使用人要嚴格落實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在開展經營活動前確保房屋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農房用作經營活動的審批監管。縣級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之間應加強信息推送和部門協同,對用作經營的農房開展聯合抽查檢查,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採取停止使用、臨時封閉、人員撤離等管控措施。產權人和使用人採取有效措施徹底消除安全隱患後方可恢復使用。
(三)嚴格改擴建和變更用途管理。對農房實施改擴建,應當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有關審批手續,嚴格按照相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嚴禁違規變動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進行裝飾裝修。將農村住宅用作經營、公共服務和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四)加快建立農房安全常態化巡查機制。各地要充分利用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和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房屋建築調查工作成果,建立常態化農房安全隱患巡查機制。將農戶自查、鎮村排查、縣級巡查、執法檢查和民眾監督相結合,及時發現並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五)逐步建立農房安全定期體檢制度。按照“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要求,嚴格落實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安全主體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措施,指導產權人和使用人定期開展房屋安全檢查,對超過一定使用年限的農房,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安全鑑定。
(六)持續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做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建立農村低收入群體住房安全動態監測和保障長效機制。對符合條件的重點對象危房,要及時納入政策保障範圍,做到應保盡保。實施改造的農房要同步達到當地的抗震設防要求。鼓勵引導地震易發區農戶實施農房抗震改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加快健全新建農房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七)合理安排農房建設用地。各地要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農房建設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堅持節約集約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勵在尊重村民意願的前提下,結合新村建設和舊村整治,因地制宜安全建設農房,嚴禁違背農民意願合村並居搞大社區。
(八)切實保障農房選址安全。在編制村莊規劃、安排農房建設用地時應儘量避讓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高易發區和隱患點、地下採空區、洪泛區等危險地段。嚴格控制切坡建房。確需利用不利地段的,縣級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建設方採取安全有效工程處置措施。
(九)嚴格規範農房設計施工。農村低層住宅可以選用標準設計圖集,委託鄉村建設工匠施工。其他農村住宅、農村公共建築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或選用標準設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農房設計和施工應符合國家現行抗震設防等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要求。
(十)統籌實施行政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要統籌建立聯審聯辦制度,依法依規開展農房用地、規劃、建設行政審批。最佳化審批流程,實行“一個視窗”對外,為農民民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縣級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好審批職責,並加強對鄉鎮開展審批中技術審查的指導。
(十一)切實落實監管責任。縣級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強化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建立批前審查、現場檢查、竣工驗收相結合的監督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確有資質的第三方服務等方式,加強對農房建設的管理和服務。
(十二)充實基層力量。縣級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資源力量,加強農房質量安全監管,做好農房建設技術指導和服務,實現農房用地、規劃、建設和使用全過程管理,推動執法力量下沉,統籌開展對違法占地、違法建設、違規使用等行為的監督查處。
(十三)強化資金支持。各地應結合實際需要將農房建設管理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用好現有財政資金和政策渠道,按規定支持農房質量安全和品質提升,採取以獎代補、先改後補等方式支持農房安全隱患整治、抗震加固、節能改造和配套設施建設。
四、加強技術引導和制度創新
(十四)提高農房設計水平。各地要以縣域為單元,因地制宜推廣各類新型建造方式,編制具有地域特色、鄉土特點的農房標準設計圖集,免費供村民選用並提供技術諮詢服務。標準設計圖集應當包括建築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和重要節點大樣圖等。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建築設計單位和專業人員提供農房設計服務,滿足村民個性化建房需求。
(十五)提升農房建設品質。各地要健全完善農房建設地方標準和技術導則,積極推進“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風貌協調”的現代宜居農房建設,因地制宜促進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和綠色低碳技術的廣泛套用,加快農村改廁及水電氣路信等配套設施建設,不斷完善農房使用功能,滿足村民現代生產生活需要。
(十六)培育鄉村建設工匠隊伍。各地要加強鄉村建設工匠培訓,提升鄉村建設工匠職業技能和綜合素質,建立鄉村建設工匠名錄,落實鄉村建設工匠施工質量安全責任。以鄉村建設工匠為主體,培育小型化、專業化、規範化的鄉村建設服務團隊,承接農房和小型工程項目建設。
(十七)提高農房建設管理信息化水平。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建立農房綜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設包含空間地理信息、行政審批、設計建造和房屋安全狀況等信息在內的農房全生命周期資料庫,強化各層級系統的上下聯動和部門間的信息共享,打通數據壁壘,著力提升農房質量安全監管的數位化、智慧化水平,推動實現農房建設管理“一網通辦”。
(十八)探索建立農房保險制度。鼓勵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積極開展農房保險試點,重點在地震易發區、地質災害高易發區、洪澇災害易發重發區推廣農房巨災保險制度,鼓勵用作經營的農房產權人投保公眾責任保險等險種,鼓勵村民投保房屋財產保險。
五、強化工作保障
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省負總責、市縣和鄉鎮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因地制宜推動農房建設管理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廣泛宣傳農房建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舉措,不斷增強產權人和使用人等相關主體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安全意識。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強化部門協同配合,因地制宜建立健全農房建設管理長效機制,將農房質量安全提升作為鄉村建設評價的重要指標,完善問題發現、反饋整改和跟蹤督辦機制。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建立農房質量安全綜合監管機制,加強對各地農房建設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重大事項及時報告。
住房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4月12日

意見解讀

《指導意見》提出,一方面,加強既有農房安全管理,逐步消除存量安全隱患;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新建農房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嚴控增量安全風險。到2025年,實現農房質量安全全過程閉環監管,農房安全風險得到有效管控,農房質量安全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農房建設管理制度體系和技術標準體系,農房建設品質大幅度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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