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於1993年12月20日由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1年5月27日在西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11/5/27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常委會的組織制度建設,規範常委會組成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保證其依法履行職責,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常委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堅持中央關於西藏工作的指導思想,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執行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和決定,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經濟、科技、社會管理等方面的知識。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培訓,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不斷提高履行職責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年度各次常委會會議預定日期,妥善處理本職工作和其他社會活動,服從常委會的會議安排。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委會辦公廳向主任請假,請假獲得批准方為有效。
不能出席常委會分組會議的,應當向常委會秘書長或者會議召集人請假。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除特殊原因以外,在一年內缺席常委會會議次數超過全年會議總次數一半以上,難以履行常委會組成人員職責的,應當向常委會提出辭職。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委會會議情況,由常委會辦公廳進行統計,報自治區黨委,並向常委會組成人員通報。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出席常委會會議時,不得處理與常委會會議無關的事情。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常委會會議上,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式問題,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常委會會議通知,圍繞會議議題,認真閱讀會議相關檔案和資料,就會議議題做好審議準備。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上,應當結合自治區實際,代表國家和人民民眾的利益,圍繞會議議題發表意見。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三條 在常委會閉會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調查、執法檢查、評議等活動。對被視察、調查、檢查、評議單位可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是不直接處理問題。對需要處理的問題,由常委會依法督促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辦理。
常委會組成人員與視察、調查、檢查、評議等監督對象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行使職權的,應當迴避。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密切聯繫民眾,聽取民眾意見和要求,每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固定聯繫三名以上本級人大代表,並隨時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擔任專門委員會職務的,應當遵守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出席專門委員會會議。
第十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保持清正廉潔,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自覺維護常委會形象。
第十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保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違反本守則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出檢查;情節嚴重的,應當辭去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
第二十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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