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2009年9月28日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頒布時間:2009年0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9年09月28日
  • 頒布單位:拉薩市人大常委會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拉薩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於2009年9月28日經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並報西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現予公布施行。
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拉薩市人大常委會自身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忠誠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權,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結合起來,不辜負人大代表和全市人民重託,為建設小康、平安、和諧、生態拉薩盡職盡責。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熱愛人大工作、熟悉法律知識,鑽研人大業務,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和履職能力。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常委會的會議和常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其他非重要的工作和活動安排與常委會工作安排發生衝突時,應當服從常委會工作的需要。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時,應通過常委會辦公廳向常委會主任請假,中途需退席不能出席會議時,向秘書長請假,不能出席分組會議時,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第六條 每次會議由會議主持人通報出席情況,常委會辦公廳應將每次常委會全體會議出席情況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將會議出席情況在當次的會議簡報上刊登。常委會辦公廳每年統計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情況,在常委會公報上予以公布。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無特殊原因三次不參加會議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難以履行職責的,應當依法辭去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
第八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要閱讀預先送達的會議檔案和有關材料,充分做好審議準備;會議期間,要嚴格遵守《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認真審議,積極發言;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提請審議的議案必須認真審議,暢所欲言,充分發表意見;在審議議案時必須圍繞會議議題,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則發表意見,並對議題明確表示態度。對需要表決的議案必須參加表決,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通過後,應當按照表決通過的結果執行。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兼任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要積極參與專門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按照常委會工作安排,積極參加執法檢查、視察等活動,並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及時向常委會反映情況,為常委會會議審議有關議題提供客觀依據。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要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嚴以律己,廉潔奉公,反對和抵制各種腐敗行為。積極參加有關社會活動,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違反本守則的,由主任會議作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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