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2004年3月10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頒布時間:2004年03月10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3月10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常委會組織制度建設,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堅持黨的領導,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致力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熟悉憲法和法律、法規,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根據常委會確定的各次會議的預定日期,妥善安排好自身的工作和社會活動,在時間上應服從常委會會議的需要。
駐會的組成人員要集中精力從事常委會的工作。
參加專門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積極從事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準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含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提前通過辦公廳向常委會主任或秘書長請假。中途請假的,須經秘書長同意。
常委會辦公廳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委會會議情況予以公布。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的各種會議上,應當遵守常委會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程式性的規定。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舉行前,應就會議議題做好審議準備。必要時,可根據會議議題進行調查研究,聽取人大代表和民眾的意見。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審議有關議案時,應圍繞會議議題,暢所欲言,充分發表意見。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按照規定,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視察、學習培訓等活動。在檢查、視察中,可以向被檢查、視察單位提出積極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積極參加原選舉單位和所在地組織的人大代表活動,與人大代表和民眾保持密切聯繫,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並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反映情況。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保持清正廉潔,不準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模範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離開本市連續兩年以上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的,無生病等特殊原因一年內缺席全年會議總天數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難以履行職責的,可以辭去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
第十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嚴重違反本守則的,應向常委會會議或主任會議作出檢查。
第十七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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