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淮後施行,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主要負責人,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和審查本級各國家機關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會議介紹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會議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第十四屆會議
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設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共三個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成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出,任期五年。專門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有關事項。專門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和擬訂
有關議案
對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協助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做好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辦事機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法制工作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人事代表聯絡委員會等六個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完成常務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交付的工作。主要是,為常委會審議議案、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其他需要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做好準備工作;受常務委員會或主任會議委託,組織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和視察,並負責報告調查和視察情況;協助常務委員會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各工作委員會由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分別組成,並吸收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其他必要人員參加。
具體組成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辦公廳、研究室為綜合辦事機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辦理常務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