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重大事項的規定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重大事項的規定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重大事項的規定,於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重大事項的規定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8/6/14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有序行使職權,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圍繞全省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立法、監督、決定、任免等職權。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根據需要,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尊崇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密切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帶頭遵守社會公德,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保證時間和精力參加常務委員會會議等工作。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列席會議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任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服務保障工作由辦公廳承擔,受秘書長領導,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做好相關協調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分工,為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和依法履行職權做好相關工作、提供服務保障。
第十條 有關國家機關和單位應當為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和依法履行職權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章 會議準備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兩個月前,由辦公廳根據年度工作計畫和各方面建議,提出會議建議議程、會期安排和列席人員範圍,提請主任會議通過。辦公廳應當根據主任會議通過的議程草案等,及時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國家機關和單位做好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十四條 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十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任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個別副省長的撤職案;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的撤職案。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前款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第十六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第十七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有關國家機關申請,主任會議可以提請常務委員會依法作出許可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採取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進行刑事審判的決定。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專門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議(審查)並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議(審查)並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向提案人說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罷免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表決。
第二十條 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規的議案,一般經常務委員會兩次以上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初次審議前,由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議(審查)並提出報告。初次審議完成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意見,對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研究論證、修改完善,由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
地方性法規修正案、有關法規問題的決定案、廢止地方性法規案以及調整事項單一的地方性法規案,在常務委員會審議時意見比較一致的,一般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法制工作委員會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省政府相關部門等徵求意見並審查後,由法制委員會進行統一審議,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意見的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對有關議案草案進行審議(審查)時,應當深入研究論證,邀請相關領域人大代表和決策諮詢專家參與,並徵求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 主任會議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可以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起草議案草案。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由人事代表聯絡委員會提出分工交辦方案,報主任會議決定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並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將代表議案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表決。
對於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的代表議案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認真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議案和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專項工作報告,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預算調整方案為三十日前),將議案草案稿和專項工作報告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收到議案草案稿和專項工作報告後應當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反饋報送機關,報送機關應當根據所提意見進行修改。
第二十五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執法檢查報告、專項工作報告,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將正式材料及其電子文檔送辦公廳。議案和報告應當由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正式簽署。
未按上述規定時間提交議案和報告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不列入當次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因特殊原因確需列入當次會議議程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說明原因,報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開展調研、視察等活動,形成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調研、視察報告,同時研究起草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稿。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圍繞議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深入了解有關情況,廣泛聯繫人民民眾,做好審議發言準備。
第二十七條 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應當召開主任會議,聽取各項議程準備情況的匯報,確定會議議程草案、日程草案和列席人員範圍。辦公廳應當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及時印發會議通知。臨時召開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三章 出席人員和列席人員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履行法定職責。因下列特殊原因之一不能參加會議的,方可申請請假:
(一)參加中央和國家層面的重要會議和活動的;
(二)參加已經安排的出國(境)訪問活動的;
(三)參加全省性重大會議和活動的;
(四)參加救災、搶險或者處理事關社會安全穩定等突發事件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參加會議的。
因前款規定的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面請假並得到批准;會議期間臨時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向秘書長書面請假並得到批准。
第二十九條 辦公廳應當將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出席情況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並在每年年初將上一年度常務委員會會議出席情況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
辦公廳應當定期向有關方面通報列席人員參加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情況。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一年內未經批准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兩次以上的,主任會議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勸其辭去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一)省人民政府省長或者一位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二)不是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負責人;
(三)與會議議程相關的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部分在江蘇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二)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一位負責人;
(三)部分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四)與會議議程相關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三條 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人員應當準時參加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當提交書面請假報告,由辦公廳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第四章 聽取議案說明和報告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開始時聽取關於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說明,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根據通過的議程和日程,舉行全體會議,聽取有關議案說明、議案審議(審查)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需要調整議程和日程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
第三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派人到會作說明。
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成員作說明,也可以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作說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由其負責人作說明,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作說明。
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由其主要負責人作說明。
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其主要負責人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議案,由提出議案的領銜人作說明。
第三十七條 有關國家機關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人事任命事項,擬任命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在會前參加由常務委員會組織的任前法律知識考試。
常務委員會擬任命人員應當在全體會議上作口頭或者書面擬任職發言。作口頭擬任職發言的,發言時間一般每人不超過五分鐘。
考試成績和擬任職發言材料應當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向常務委員會作專項工作報告,由省長或者副省長到會報告,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到會報告。委託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到會報告的,應當附委託書。
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作專項工作報告,應當由主要負責人到會報告。因特殊情況,也可以委託其他負責人到會報告。
第三十九條 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向常務委員會作議案審議(審查)報告,按照規定由相關負責人在全體會議上作口頭報告,或者作書面報告。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向常務委員會作執法檢查報告,應當由執法檢查組組長作報告。經主任會議同意,也可以委託副組長作報告。
第四十一條 向常務委員會作議案說明和議案審議(審查)報告,時間一般不超過十分鐘。
向常務委員會作執法檢查報告、專項工作報告,時間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
第五章 審議和發言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和報告,可以採取分組會議的形式,也可以採取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的形式。
第四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的發言,應當圍繞會議議題,聯繫實際,並掌握好時間。對於超出審議議題範圍和發言時間限制的,會議主持人或者召集人應當及時提醒。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圍繞審議議題,向會議提供書面發言材料。
列席人員的發言,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以全體會議的形式進行審議時,由常務委員會主任主持會議,也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申請發言,每位發言人就同一議題發言時間一般不超過五分鐘。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以聯組會議的形式進行審議時,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個人申請和小組推選的基礎上,由主持人確定發言人名單,並組織發言。每位發言人就同一議題發言時間一般不超過十分鐘。
第四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以分組會議的形式進行審議時,每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就審議議題逐一發言。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的人員名單由辦公廳擬訂,報秘書長審定,並定期調整。
各小組推選二到三名小組召集人,輪流主持分組會議。小組召集人應當按照會議日程安排,認真組織對各項議程的審議。
第四十七條 在審議議案和報告過程中,經主任會議同意,有關國家機關可以對議案和報告作補充說明。補充說明可以以書面形式印發,也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分組會議上作口頭說明。
第四十八條 對於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罷免案,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四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五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由工作人員記錄整理,根據需要編寫會議簡報。
第六章 詢問、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詢問。
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聯組會議時,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舉行分組會議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派員到各小組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十二條 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在審議有關執法檢查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時,可以就相關工作開展專題詢問。專題詢問一般採取聯組會議的形式。
詢問人通過分組會議推薦、個人報名等方式產生。其他出席人員和列席代表要求提問的,經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現場提出詢問。詢問人在聽取答覆後,可以就同一問題進行追問。
第五十三條 根據專題詢問議題,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應詢。
到會應詢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可以直接回答問題,也可以由到會應詢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回答問題。
對於詢問人提出的問題,被詢問人應噹噹場回答,每位被詢問人就每一問題回答時間不超過五分鐘。
被詢問人不能當場回答時,應當說明原因,經主持人同意後,在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閉幕前作出書面回答。
對因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適宜當場回答的問題,在被詢問人作出說明後,經主持人同意,可以不當場回答,但事後應當以適當方式回應。
第五十四條 對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質詢案,經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因特殊情況不能口頭答覆的,經主任會議同意,也可以書面答覆。以書面形式答覆的,應當由被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質詢案的答覆情況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五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履行職責時,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調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主任會議從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應當就有關問題認真組織調查,在規定時限內向常務委員會提交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七章 表決
第五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經審議後,需要交付表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交付全體會議表決。
議案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有修改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建議表決稿提請主任會議審定,在表決前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並向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反饋修改意見採納情況。
第五十七條 在審議議案時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一步研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在審議人事任免案時,對被提請任免人員提出不同意見且爭議較大的,或者發現被提請任命人員有足以影響其任職問題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任免案提請機關作進一步了解,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第五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一般採用按電子表決器、投紙質票等無記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表決。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對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中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
人事任免事項一般應當逐項表決。免職和接受辭職等事項,根據情況也可以合併表決。
第五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棄權。
表決議案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方能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六十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根據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專項工作報告以及特定問題調查報告的情況,就相關事項作出決議、決定。表決方式按照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人事任命事項後,應當依法舉行頒發任命書儀式和憲法宣誓儀式。
第八章 接受辭職和補選
第六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省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辭去職務的請求,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由常務委員會補選。
第六十五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推薦者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當補選的代表名額。
第六十六條 補選出缺代表時,可以差額選舉,也可以等額選舉。
補選代表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第六十七條 補選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九章 審議結果及其處理
第六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議案、決議、決定等,應當在會後印送有關國家機關。
第六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應當依法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七十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的,應當依法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決定接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的,還應當依法由省人民檢察院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常務委員會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結果,應當依法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去代表職務和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應當依法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公告。
第七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推動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的宣傳貫徹實施。
第七十二條 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和執法檢查報告時提出的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認真匯總整理,在閉會後十個工作日內起草形成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後,印送有關國家機關研究處理。
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應當圍繞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明確具體的建設性意見。
第七十三條 對於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處理,並在四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提交審議意見落實情況的書面反饋報告。其中,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審計整改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落實情況,應當在六個月內提交書面反饋報告。
提交書面反饋報告前,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徵求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有關國家機關和部門落實審議意見情況作出客觀評估,提出對反饋報告的審查意見報告,經主任會議同意後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七十五條 主任會議應當將審議意見落實情況的書面反饋報告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七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就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開展滿意度測評。
測評對象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報主任會議審定。審議意見落實工作涉及多個部門的,分別進行測評。
滿意度測評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設定“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評價檔次分別計票。
滿意度測評結果應當向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國家機關和部門通報。
第七十七條 測評結果“滿意”和“基本滿意”票數之和未達到出席人數一半的,經主任會議決定,有關國家機關和部門應當在兩個月內再次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落實情況,常務委員會可以再次進行滿意度測評。
再次測評“滿意”和“基本滿意”票數之和仍未達到出席人數一半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啟動進一步監督程式,並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第七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檔案、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發言記錄、會議簡報、表決結果、選舉得票情況、審議意見、滿意度測評結果等,應當存檔備查。
第七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檔案,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江蘇人大網上刊載,向社會公開。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公布。省主要新聞媒體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社會發布;如有特殊原因,應當在五日內發布。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的公布、刊載,按照《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的情況,辦公廳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新聞媒體通報。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規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4月27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1993年8月26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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