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

《蘇州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已經蘇州市政府第1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本規定自2021年7月12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2日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表彰和鼓勵在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合作交流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外國公民、港澳台同胞、華僑和其他市外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江蘇省授予榮譽居民稱號條例》和《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授予、撤銷蘇州市榮譽市民稱號以及獲得蘇州市榮譽市民稱號後享受的禮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蘇州市榮譽市民稱號由市政府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授予。
授予蘇州市榮譽市民稱號的具體工作由市外辦會同市僑辦、台辦、發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商務局、文廣旅局等相關部門和人民團體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第四條 授予蘇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堅持標準、注重實效、男女平等、尊重自願的原則。
第五條 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在蘇州市工作或者與蘇州市交往原則上不低於5年,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公民、港澳台同胞、華僑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被推薦為蘇州市榮譽市民候選人:
(一)為促進蘇州市與其他城市和地區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關係,提升蘇州市國內外形象和影響力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推動蘇州市製造業、服務業或者新經濟發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
(三)在蘇州市城市建設、環境最佳化、社會管理、鄉村振興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
(四)在蘇州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
(五)為蘇州市發展慈善事業做出重大貢獻的;
(六)其他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
蘇州市榮譽市民候選人原則上應當曾獲得“蘇州之友榮譽獎”。
第六條 蘇州市榮譽市民評選工作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授予蘇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推薦。由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各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在蘇大專院校進行推薦。被推薦人是華僑的,由市僑辦受理;被推薦人是台灣同胞的,由市台辦受理;被推薦人是外國公民、港澳同胞或者其他市外人士的,由市外辦受理。
(二)初審。各部門收到推薦後,將材料匯總至市外辦,由市外辦召集相關部門舉行評審會議,提出初審意見,並在媒體上公示,公示後報市政府審核。
(三)審核。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授予蘇州市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
(四)授予稱號。經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授予蘇州市榮譽市民稱號的,市政府舉行授予儀式,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證書由市長簽署。
(五)備案。市外辦將蘇州市榮譽市民名單報省外辦備案。
第八條 蘇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是終身榮譽。被授予蘇州市榮譽市民稱號的外國公民、港澳台同胞、華僑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享受下列禮遇:
(一)應邀參加本市舉行的重大活動,享受貴賓禮遇;
(二)應邀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專題調研、決策諮詢等活動;
(三)獲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資料;
(四)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禮遇。
第九條 被授予蘇州市榮譽市民稱號的外國公民、港澳台同胞、華僑和其他市外人士,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有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符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撤銷其蘇州市榮譽市民稱號。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21年7月12日起施行。《蘇州市授予外國公民榮譽市民稱號的規定》(蘇府規字〔2014〕6號)同時廢止。

解讀

經蘇州市政府第1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蘇州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於2021年7月12日施行。現就《規定》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蘇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是蘇州市授予市外人士的最高榮譽。蘇州市人民政府於2004年制定發布了《蘇州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規定》(蘇府〔2004〕66號),並於2014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形成了《蘇州市授予外國公民榮譽稱號的規定》(蘇府規字〔2014〕6號)。上述規定在推動蘇州市榮譽市民授予工作的制度化和規範化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其中的一些條款已不能適應要求,因此,蘇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對相關規定再次修訂完善。
二、主要內容
《規定》共十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制定依據
第一條明確本規定製定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江蘇省授予榮譽居民稱號條例》和《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二)明確適用範圍
第二條明確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授予和撤銷蘇州市榮譽市民稱號以及獲得蘇州市榮譽市民稱號後享受的禮遇。
(三)明確責任部門
第三條明確蘇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具體工作由市外辦會同市僑辦、台辦、發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商務局、文廣旅局等相關部門和人民團體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四)明確評選原則
第四條明確蘇州市榮譽市民評選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堅持標準、注重實效、男女平等、尊重自願的原則。
(五)細化評選標準
第五條從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合作交流等多個方面對蘇州市榮譽市民評選標準予以規範和細化。
(六)明確評選頻次
第六條明確蘇州市榮譽市民評選工作每年舉行一次。
(七)明確評審程式
第七條明確蘇州市榮譽市民評審程式包括推薦、初審、審核、授予稱號、備案等環節。
(八)明確相關禮遇
第八條明確蘇州市榮譽市民享受的相關貴賓禮遇。
(九)明確退出機制
第九條明確蘇州市榮譽市民的退出機制,如榮譽市民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有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符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
(十)明確實施時間
第十條載明了本規定的實施時間。
三、修訂重點
《規定》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了修訂:
(一)擴大人選範疇。
根據“雙循環”戰略部署的內在要求,《規定》第一條明確了蘇州市榮譽市民人選範疇從原規定中的外國公民擴大到外國公民、港澳台同胞、華僑和其他市外人士,從而更大限度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凝聚共識、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第五條、第九條參照以上表述。
(二)增加評選頻次。
《規定》第六條將蘇州市榮譽市民評選由兩年一次改為每年一次,以充分發揮榮譽市民的引領示範作用,推動全社會形成見賢思齊、爭做先進的良好氛圍。
(三)最佳化評選流程。
《規定》第三條明確授予蘇州市榮譽市民稱號具體工作由外事部門統籌協調涉台、涉僑、商務、工信、發改、教育、科技、文廣旅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以強化榮譽市民評選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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