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南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等6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六、南京市經紀人管理條例(1999年12月22日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制定2000年2月16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南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等6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1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1月19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201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0年11月1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具體內容

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南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1987年9月25日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制定1987年11月6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根據1997年3月24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18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南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正)
二、南京市文物保護條例(1989年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制定1989年4月15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根據1997年9月17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17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南京市文物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三、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1990年4月7日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制定1990年4月22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四、南京市職工教育條例(1991年11月28日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制定1992年2月18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根據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2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南京市職工教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南京市職工教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五、《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制定1997年6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根據2007年7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07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正)
六、南京市經紀人管理條例(1999年12月22日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制定2000年2月16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1119(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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