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1993年12月20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3年12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 頒布時間:1993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2月20日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守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常委會的組織制度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據憲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更好地履行職責,特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維護全區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模範地遵守憲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地接受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民眾的監督。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努力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熟悉憲法、法律、地方性法規和人大工作程式,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切實履行職責,努力工作,其他社會活動與常委會的工作發生衝突時,要服從常委會的工作安排。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通過常委會辦公廳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請假。
每次會議由辦公廳將會議出席情況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上,應當遵守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程式性的規定。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式問題,不在此限。
第八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就會議議題做好審議準備。在會議上的發言,應圍繞會議議題進行。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依照規定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活動。視察時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密切聯繫民眾,經常進行調查研究,聽取民眾意見和要求,並隨時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必要時轉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一條 參加專門委員會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從事專門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保持清正廉潔,不準牟取不正當收益。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模範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嚴重違反本守則的,應向主任會議作出檢查。
第十六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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