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

蘇州市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

《蘇州市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
條例全文
(2024年8月28日蘇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
第三章 促進
第四章 服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與運用,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江蘇省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保護、促進、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智慧財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三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的領導,建立智慧財產權議事協調機制,將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智慧財產權發展戰略。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的財政投入,設立專項資金,其規模與經濟、科技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依法負責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
著作權、文化廣電和旅遊部門依法負責著作權保護與促進工作。
農業農村、林業部門依法負責農產品地理標誌、植物新品種等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
本條前三款規定的部門統稱為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衛生健康、數據、金融監督管理、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
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加強配合,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蘇州片區、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區域,以及國家技術轉移蘇南中心、先進技術成果長三角轉化中心等單位,根據國家授權開展先行先試,創新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機制,完善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
第六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長三角一體化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的聯動協作,共建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的協同機制。
加強與其他地區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的交流協作。
第七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宣傳,結合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等宣傳活動,營造有利於創新創造的社會環境,提升全社會智慧財產權意識。
鼓勵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智慧財產權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 保 護
第八條本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遵循嚴格保護、協同保護、精準保護、高效保護、智慧保護的原則,推動建立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自我保護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構建權界清晰、分工合理、責權一致、運轉高效的保護機制。
第九條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違法案件協調聯動和線上線下快速協查機制,加強對侵權集中領域和易發風險區域的聯合監督檢查。
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之間的銜接工作機制,開展智慧財產權案件移送、線索通報、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十條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支持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建設。市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具體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協作、維權援助、專利運用分析、專利預審等工作。
支持有條件的縣級市(區)根據自身特色產業申請設立國家級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中心。
第十一條市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職責,建立行政裁決指導機制。
有承接能力的縣級市(區)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部門可以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市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定期對承接情況組織評估。
市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
第十二條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部門受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後,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糾紛應當在口頭審理結束後即時作出行政裁決。
在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過程中,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部門可以主動對涉案專利的穩定性進行評估,對專利權穩定、基本事實清楚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快速審理。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發揮蘇州智慧財產權法庭跨區域集中管轄優勢,推進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促進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繁簡分流,依法適用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人民檢察院應當推進智慧財產權檢察綜合履職,加強對智慧財產權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探索涉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工作。
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海關等單位發布智慧財產權白皮書和典型案例。
第十四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部門指導公證機構最佳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公證流程,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創新公證證明和公證服務方式,為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與保護提供公證服務。
市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等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檢驗檢測和鑑定工作體系,完善工作規範,指導檢驗檢測和鑑定機構為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與保護等提供技術支持。
鼓勵單位、個人利用公證或者採用時間戳、區塊鏈等電子存證技術獲取、固定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證據。
第十五條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加強商標管理,規範註冊商標使用行為,建立容易被侵權註冊商標的重點保護機制,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惡意申請商標註冊、違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共同推動商業秘密保護體系建設,指導權利人提升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商業秘密泄露。
第十七條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加強重點產業和新興產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開展智慧財產權侵權監測,建立應急回響機制。
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會同商務部門開展重點產業和新興產業海外智慧財產權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發布海外智慧財產權重點信息,加強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蘇州分中心建設,及時提供海外智慧財產權風險防控與糾紛應對指導服務。
支持重點產業和新興產業建立智慧財產權聯盟,加強智慧財產權研究和交流合作,協調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組織聯盟成員共同防禦智慧財產權風險;推動設立智慧財產權維權互助基金,為企業維權提供必要幫助。
第十八條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相關服務機構,探索建立大數據、人工智慧、基因技術、區塊鏈、量子科技、智慧型車聯網、新型儲能、納米新材料、跨境電商、低空經濟等新領域、新業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模式。
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數據部門推動建立與數據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依法保護數據產生、處理、流通等活動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指導權利人做好數據相關智慧財產權登記以及數位技術、產品、服務的智慧財產權規範經營和防範侵權風險。
第十九條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商務、衛生健康等部門加強崑曲、古琴藝術、蘇州端午習俗、香山幫傳統建築營造技藝、緙絲織造技藝、宋錦織造技藝、碧螺春製作技藝、蘇州評彈、蘇繡、桃花塢木版年畫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吳門醫派、老字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引導相關單位、個人利用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商業秘密保護等方式和保護規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單位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從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江蘇中心、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組織等相關單位中選聘技術調查員,為智慧財產權執法、司法、仲裁、調解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章促 進
第二十一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產學研相結合的創新體系,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規劃引導、政策支持等措施,重點推動關鍵核心技術、原創性技術、引領性技術的智慧財產權創造和儲備,加強高價值智慧財產權前瞻性布局。
第二十二條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圍繞重點產業和新興產業,完善智慧財產權強企培育梯隊體系,推動企業進行核心智慧財產權和相關標準的布局,引導建設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產業智慧財產權與標準協同創新中心、高價值專利培育示範中心。
第二十三條著作權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優秀作品的創作、推廣、套用和傳播,促進適應數字經濟形態的著作權創造與運用,引導著作權人依法進行著作權登記,推動著作權交易和產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鼓勵和支持文化文物單位加強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創造和數位化轉化,開放文化文物資源,依法通過合作、授權、獨立開發等途徑開發文化創意產品,探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模式。
鼓勵和支持其他單位、個人利用文化文物單位開放的文化文物資源,依法開發文化創意產品,推動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和產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建立健全專利導航制度,對重點產業和新興產業的專利信息開展分析,定期發布專利導航成果,為巨觀決策、產業規劃、企業經營、技術研發和人才管理等活動提供指引。
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引導、支持公益性智慧財產權導航工具的開發,促進導航成果套用。
第二十六條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圍繞專利密集型產業,通過支持企業設立研發機構、推進建設專利轉化平台,加速核心技術專利布局和轉化,提升產業競爭力。
第二十七條支持和引導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設立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以市場為導向,加強基礎研究和原始創新,深化產學研合作,形成高價值專利。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建立市場導向的存量專利篩選評價、供需對接、推廣套用、跟蹤反饋機制,依託概念驗證中心,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向企業匹配推送具有潛在市場價值的專利。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利用本市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項目所形成的專利成果,自授權公告之日起滿三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的,可以納入專利轉化清單並公開發布,並由專利權人合理確定專利公開實施的方式和費用標準。
第二十八條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地理標誌的運用,支持地理標誌商標註冊、產品保護申請,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地理標誌品牌,提升地理標誌品牌影響力和國際價值,實現地理標誌和特色產業發展、歷史文化傳承、鄉村振興有機融合。
第二十九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智慧財產權人才納入人才計畫體系,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人才的引進、培養、使用、評價、激勵機制,重點培育智庫專家、領軍人才、管理團隊等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設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崗位,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實務人員的培養和激勵機制。
第三十條鼓勵依法設立智慧財產權基金,推動社會資本參與智慧財產權運用轉化項目的投資、融資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創新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模式,提供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保險、風險投資、證券化、信託等金融服務,健全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體系、融資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鼓勵保險機構圍繞智慧財產權保護、海外維權等需求開展智慧財產權保險等業務,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風險應對能力。
第四章 服 務
第三十一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推進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便利化、數位化;推動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與市場化服務協調發展;探索開展智慧財產權權利登記、定價交易、評估評價、運營轉化、金融服務等一體化服務工作。
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實施綜合性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機構工作指引和公共服務清單、標準、流程,並向社會公布,加強對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機構的管理和評估,提升公共服務質量。
第三十二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重點產業和新興產業,完善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政策,建立區域特色服務體系,引導智慧財產權服務鏈上下游優勢互補、多業態協同發展,推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發展。
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提供場所資金支持等方式,推動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開展信息服務、業務培訓、維權援助等公共服務。鼓勵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向社會開放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資源。
第三十三條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智慧財產權代理、運營、評估、法律等服務活動,誠實守信,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的培育、引導和監管。
第三十四條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建立企業上市智慧財產權風險防控機制,加強對擬上市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指導擬上市企業進行智慧財產權風險排查與應對。
第三十五條本市建立專利特派員制度,依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江蘇中心等專業機構資源,向企業、科研院所、實驗室等重點創新載體選派專利特派員,提供專業服務。
第三十六條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國際服務平台建設,提供海外智慧財產權立法、執法、司法等有關信息,協助企業對接海外智慧財產權服務資源。
支持建設智慧財產權特色服務出口基地,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出口資源集聚,推動智慧財產權服務出口。
第三十七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大經濟和科技活動的專利審查和管理工作。政府投資項目涉及專利權的,申請人應當對相關技術的專利權權屬及穩定性進行檢索、評估,並提交專利文獻檢索、評估報告;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查驗專利文獻檢索、評估報告,並徵求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部門的意見。
申請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重大技術研究開發、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成果轉化等項目,申請人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技術的專利文獻檢索報告。經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部門審查,發現該項目涉嫌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屬於重複研究開發的,政府財政資金不予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蘇州市專利促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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