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

《南通市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5年4月26日
公布公告,條例全文,

公布公告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
《南通市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已由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24年10月30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24年11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9日

條例全文

南通市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
(2024年10月30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促進
第三章 保護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推動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智慧財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三條 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應當遵循激勵創新、質量優先、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最佳化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最佳化財政投入,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長效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貫徹落實智慧財產權重大決策、重要部署以及履行法定職責情況進行督查。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南通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江蘇省通州灣江海聯動開發示範區等園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做好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統籌協調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依法負責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促進和保護工作;著作權、文化廣電和旅遊部門依法負責著作權促進、保護工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負責植物新品種促進和保護工作。本款規定的部門統稱為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區域以及其他地區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的交流協作,推進建設長江口產業創新綠色發展協同區,促進信息互通、執法互助、經驗互鑒,推動實現區域智慧財產權制度建設和實施機制一體化。
市人民政府應當拓寬智慧財產權對外交流合作渠道,加強與有關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等依法開展智慧財產權國際交流合作。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宣傳,打造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智慧財產權文化傳播平台,拓展社交媒體、短視頻、客戶端等新媒體渠道,向社會普及智慧財產權知識,營造崇尚創新、尊重智慧財產權的社會環境。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的監督。
第二章 促進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服相結合的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和運用機制。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圍繞船舶海工、高端紡織等重點產業,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低空經濟、深遠海裝備等未來產業,通過規劃引導、政策支持等措施,重點推動關鍵核心技術、原創性技術、引領性技術的智慧財產權創造和儲備,形成高價值專利和專利組合。
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等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加強自主創新,在申請專利前對其價值、市場前景等進行評估,提升專利創造質量。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指導企業將智慧財產權與技術標準有效融合,支持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將自主智慧財產權轉化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團體標準。
第十二條 著作權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作品創作和傳播,引導著作權人依法進行著作權登記,推動數字經濟、文化創意等領域的著作權創造和產業轉化;支持著作權交易和服務平台建設,加強作品資產評估、登記認證等服務。
著作權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人工智慧研發機構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特定作品進行著作權集體管理,減少人工智慧開發數據的合法性風險。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商標品牌建設,支持有關組織圍繞區域特色產業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培育企業品牌、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品牌;鼓勵企業加強商標品牌海外布局,培育國際知名品牌。
支持推廣城市和區域的形象標識、文化旅遊標識,並申請註冊商標,塑造特色城市形象,打造文化旅遊品牌。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優質地理標誌培育機制,開展海安大米、白蒲黃酒、如東條斑紫菜、呂四海蜇、通州腐乳、海門山羊等本地“通鄉優品”品牌宣傳推介,培育地理標誌產品生產龍頭企業,推動地理標誌與特色產業綠色發展、歷史文化傳承以及鄉村振興有機融合,提升地理標誌品牌影響力和產品附加值。
第十五條 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商務、衛生健康等部門,加強對南通藍印花布印染技藝、南通仿真繡、如皋盆景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民間文藝、老字號、中醫藥等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最佳化名錄管理和分類服務,引導和支持相關主體通過專利申請、商標註冊、作品登記、商業秘密保護等方式實現傳承和創新發展。
第十六條 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強化智慧財產權申請註冊質量監管,依法制止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作品著作權重複登記和惡意登記等行為。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等部門應當支持引導企業完善智慧財產權規範管理體系,鼓勵企業建立智慧財產權總監製度,提升智慧財產權意識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 金融監督管理、財政、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等部門應當鼓勵、支持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最佳化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保險、風險投資、證券化、信託等金融服務,完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和智慧財產權保險補貼機制。
支持評估機構、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等探索符合智慧財產權特點的評估方法,完善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機制。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建立專業化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機構,支持其通過多種途徑籌資設立智慧財產權管理資金和運營基金。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應當健全智慧財產權轉化工作制度,建立市場導向的存量專利篩選評價、供需對接、推廣套用和跟蹤反饋機制。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指導、促進和規範智慧財產權市場化定價和交易,推進智慧財產權交易平台建設,最佳化信息發布、交易撮合、登記結算等服務,推動智慧財產權成果轉化。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服務機構等組建產業智慧財產權創新聯合體,建設運營重點產業專利池,推動智慧財產權與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人才鏈深度融合。
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等部門應當引導企業開展專利產品備案、參與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培育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
科學技術、財政等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智慧財產權的聲明制度,促進高價值專利產出和實施。
第三章 保護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行政執法、司法保護、仲裁調解、行業自律、公民誠信等協同配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加強智慧財產權執法隊伍建設,推進智慧財產權治理創新,構建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和具有區域產業特色的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中心建設。
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應當依法開展智慧財產權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加強糾紛處理,提供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等全鏈條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健全本市商標保護名錄,將容易被侵權的註冊商標納入重點保護範圍。
海關部門應當加強進出口環節智慧財產權保護,指導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依法開展智慧財產權備案;加強對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服務。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完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機制,對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簡單專利行政裁決案件,依法探索適用簡易程式、獨任審理等機制。
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公安機關等可以依託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等組織,組建商業秘密保護智庫;指導和支持市場主體建立符合行業特點和自身技術要求的商業秘密保護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數據部門建立與數據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對依法獲取的、經過一定規則或者算法加工處理、具有實用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進行保護,推動開展數據相關智慧財產權登記。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會同司法行政、商務、外事、僑務、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歸國華僑聯合會等單位,採取下列措施推進海外智慧財產權保護:
(一)及時發布動態信息、風險預警和典型案例;
(二)為全市外向型企業提供風險防控、糾紛應對等培訓服務;
(三)指導企業加強海外智慧財產權布局,申請境外專利和商標;
(四)加強“知聯僑”智慧財產權海外服務中心建設,完善維權援助和應急機制;
(五)支持保險機構創新涉外智慧財產權保險產品,開展相關保險業務。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審判機制,依法落實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等制度;堅持平等保護,依法審理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防止和糾正惡意訴訟、虛假訴訟,提高審判質效。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推進智慧財產權檢察綜合履職,探索智慧財產權行政、民事公益訴訟。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領域風險研判,針對行業性、地域性突出問題,依法加大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打擊力度。
第三十條 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健全智慧財產權違法案件協調聯動和線上線下快速協查機制,加強對侵權集中領域和易發風險區域的監督檢查。
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線索移送、信息通報、聯絡會商等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條 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可以選聘技術調查員,提出技術調查意見,為認定技術事實提供參考。
第三十二條 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發布年度典型案例、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等方式,為政府部門、市場主體等健全制度、加強管理、消除隱患提供指引。
第三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公證機構運用電子簽名、數據加密、區塊鏈等技術,創新公證證明和公證服務方式,最佳化公證流程,為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與保護等提供全過程的優質公證服務。
第三十四條 支持仲裁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糾紛仲裁,建設專業化智慧財產權仲裁員隊伍。推動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行業組織加強與仲裁機構合作,引導當事人達成仲裁協定,採用仲裁方式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依法成立智慧財產權調解組織。推動在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引入律師、專利代理師等參與智慧財產權案件調解。
智慧財產權糾紛經過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具有民事契約性質協定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效力。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扶持和促進智慧財產權相關行業協會發展。鼓勵、引導行業協會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自律和信息溝通機制,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會員進行規勸懲戒,並將規勸懲戒情況報告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三十六條 家紡服裝、家具家裝、電動工具等專業市場開辦方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專業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
(一)制定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制度,通過與場內經營者簽訂協定等方式明確智慧財產權保護權利和義務;
(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發現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要求經營者停止侵權,並立即報告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智慧財產權管理、執法工作;
(四)建立智慧財產權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記錄糾紛處理全過程,妥善保管相關檔案;
(五)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傳培訓等工作。
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專業市場的監管,推進專業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建設。
第三十七條 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應當加強對參展項目智慧財產權狀況的核查,督促參展方對參展項目進行智慧財產權狀況檢索,並要求其作出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承諾。
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協調、監督、檢查,指導展會主辦方、承辦方及時處理糾紛。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合規承諾制度。組織和個人參與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政府資金扶持、參評政府獎項等活動的,應當作出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承諾,並在簽訂協定時約定違反承諾的責任。
鼓勵組織和個人在契約中約定智慧財產權合規承諾的內容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權利。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四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標準化、智慧型化、便利化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發布公共服務清單、標準和流程,提供法律諮詢、維權援助、糾紛調解等一站式服務,支持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等建設。
第四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智慧財產權代理、運營、評估、法律、信息、諮詢等服務機構發展,提升專業化、規範化水平。
支持建設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吸引國內外優質服務機構落戶,引導智慧財產權服務鏈上下游優勢互補、多業態協同發展,構建區域特色服務體系。
第四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與產業融合發展;建立智慧財產權服務對接重點產業、重大項目工作機制,重點提供專利導航等服務。
支持建設專利導航服務基地,加強對重點產業領域專利信息的分析,推動專利導航成果套用和共享,為巨觀決策、產業規劃、企業經營和創新活動提供指引。
第四十三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建立智慧財產權專家諮詢委員會和專家庫,為智慧財產權工作提供諮詢、論證等服務。
第四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對財政資金投入數額較大以及對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較大影響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防範智慧財產權風險。
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負責協調智慧財產權評議工作。
第四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編制發布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指南,引導企業建立智慧財產權風險防控機制。
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支持開展企業上市智慧財產權專項服務,指導企業加強智慧財產權風險預警和防範。
第四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的監管,引導代理機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提高服務質量。
第四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人才引進、培養、評價、激勵機制,將智慧財產權人才納入“江海英才”計畫,引進和培養智慧財產權高層次人才,推進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搭建智慧財產權人才助企強鏈平台,推動與產業、企業、創新主體精準對接。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張謇企業家學院、高等學校加強與企業、科研院所、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等合作,聯合培養智慧財產權實務人才。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
教育部門應當將智慧財產權知識作為學生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專業市場開辦方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制度;
(二)未與場內經營者通過簽訂協定等方式明確智慧財產權保護權利和義務;
(三)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四)發現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未要求經營者停止侵權;
(五)發現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未立即報告負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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