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

《湖北省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是為了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與運用,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激發創新創造活力,最佳化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推進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5月,《湖北省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草案)》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5月,《湖北省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草案)》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湖北省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培育
第三章 轉化運用
第四章 行政保護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六章 社會保護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與運用,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激發創新創造活力,最佳化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推進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及其相關活動。
本省對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智慧財產權予以保護: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三條【基本原則】 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堅持質量優先、強化保護、開放合作、系統協同,全面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部門職責】 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商業秘密保護以及商標、專利執法工作;著作權、文化和旅遊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作品著作權促進和保護工作;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植物新品種促進和保護工作。上述部門統稱負有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
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數據等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普法宣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宣傳,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增強全社會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意識。
教育部門應當將智慧財產權知識作為學生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鼓勵和指導學生開展發明創造活動,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智慧財產權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先行先試】 鼓勵和支持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武漢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武漢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根據國家授權,先行先試創新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機制。
第二章 市場培育
第八條【市場培育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綜合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產業、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服相結合的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機制,引導市場主體發揮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多種類型智慧財產權組合效應,培育智慧財產權競爭力強的企業。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加強自主創新,提升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能力。
第九條【著作權登記】 著作權、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引導著作權人依法辦理作品登記,支持著作權交易平台建設,推動著作權交易和產業轉化。
第十條【專利培育】 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技術研發並依法申請專利,制定高價值專利培育政策,培育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高端裝備、先進材料、新能源、新能源與智慧型網聯汽車、節能環保、數字創意及科技服務等領域高價值專利。
第十一條【商標品牌】 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商標品牌建設,支持企業制定商標品牌戰略,申請商標註冊,培育品牌價值高、市場影響力大、行業競爭力強的知名商標。
鼓勵和支持企業通過商標品牌海外布局,提升商標品牌國際影響力。
第十二條【地理標誌】 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地理標誌商標註冊、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建設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示範區,建立優質地理標誌培育機制,推動地理標誌與特色產業發展、荊楚文化傳承以及鄉村振興有機融合。
第十三條【積體電路、軟體】 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企業在晶片、積體電路裝備和工藝技術、積體電路設計工具、基礎軟體、工業軟體、套用軟體等關鍵領域進行創新,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積極開展自主創新。
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登記。
第十四條【植物新品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植物新品種培育,依法申請植物新品種權;鼓勵和支持地方品種申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發展以特色地方品種開發為主的種業企業,推動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
第三章 轉化運用
第十五條【轉化運用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智慧財產權與產業發展融合,完善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機制。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推動智慧財產權高效轉化運用。
第十六條【轉化運用方式】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可以依法採取入股、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運用智慧財產權。
第十七條【專利成果轉化】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專利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以及生物醫藥新品種和技術秘密等,應當及時轉化運用。科研項目可能產生專利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與項目承擔單位就專利成果的研究開發目標及驗收標準進行約定。
第十八條【傳統文化轉化】 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為中國優秀傳統文化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創造、轉化運用提供引導和支持,促進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與創新發展。
第十九條【智慧財產權標準】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參與標準制定,將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成果轉化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培育在實施標準時必須使用的專利。
第二十條【轉化運用合作】 鼓勵和支持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創業投資機構、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單位和個人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新型合作模式。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組建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開展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合作。
第二十一條【金融服務保障】 鼓勵金融機構依法為中小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保險、風險投資、證券化、信託等金融服務。
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創新型中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融資風險補償機制,推動社會資本參與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項目的投資、融資活動。
第四章 行政保護
第二十二條【行政保護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協同保護、聯合執法機制,健全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
負有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針對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客體,建立並實施相應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 負有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在查處涉嫌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時,有權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有關情況;
(二)查閱、複製有關資料;
(三)對有關場所和物品實施現場檢查;
(四)對有關場所和物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負有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負有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在查處涉嫌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時,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
第二十四條【行政裁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可以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依法對專利侵權糾紛作出行政裁決;作出行政裁決前,可以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先行調解。
省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涉外專利侵權糾紛以及跨設區的市、自治州的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必要時,可以指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處理。
專利侵權案件數量較多的地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智慧財產權執法力量,配強行政裁決工作人員,提高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能力。
第二十五條【新業態保護】 負有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新領域、新業態智慧財產權保護,依法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
負有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推動建立與數據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和交易規範,依法保護數據收集、存儲、加工、使用、傳輸、提供、公開、交易等活動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指導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做好數位技術、產品、服務的智慧財產權合規經營和侵權風險防範。
第二十六條【公共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推動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標準化、規範化、網路化建設。
省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推動在優勢產業集聚區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功能性平台,為轄區相關單位和個人提供預審、確權、維權等智慧財產權保護綜合服務。
第二十七條【共享合作】 省人民政府負有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的協同協作,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協助執行、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推動專家智庫、數據信息、服務機構等資源共享。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交流。
第二十八條【海外維權】 省人民政府負有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完善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及時發布風險預警提示信息,為處理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提供應對指導和支持。
第二十九條【信用建設】 省人民政府負有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機制,規範智慧財產權信用信息歸集、信用評價和信用修復,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三十條【分析評議】 負有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工作指南,加強對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工作的指導。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在重大經濟、科技活動中,對可能存在智慧財產權侵權風險的重大產業規劃、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重大科技創新項目,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會同負有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進行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防範智慧財產權風險。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三十一條【司法協作機制】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履行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在辦理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強化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
第三十二條【案件審判】 人民法院應當促進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繁簡分流,建立健全網抗訴訟服務制度,提供智慧財產權訴訟指引、訴訟輔助、糾紛解決等服務。
人民法院應當引導當事人利用公證、電子數據平台等第三方證據保全方式收集和固定證據,並依法予以審查認定。
第三十三條【檢察監督】 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智慧財產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發揮綜合性司法保護整體效能,依法打擊侵害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等領域智慧財產權犯罪。
第三十四條【公安審查】 公安機關收到涉嫌智慧財產權犯罪線索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本機關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經公安機關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後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負有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技術調查】 對專業技術性強的智慧財產權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負有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可以選聘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技術調查,提供技術調查意見;涉及重大、疑難、複雜的技術問題,可以從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第六章 社會保護
第三十六條【行業服務】 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為成員提供智慧財產權業務培訓、信息諮詢、維權援助等服務,維護成員智慧財產權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三十七條【人民調解】 智慧財產權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定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定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定的效力。
第三十八條【仲裁】 智慧財產權契約糾紛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仲裁。
鼓勵仲裁機構建設專業化智慧財產權仲裁員隊伍,提升智慧財產權糾紛仲裁能力。
第三十九條【公證】 鼓勵公證機構創新公證證明和公證服務方式,最佳化公證流程,運用電子簽名、數據加密、區塊鏈等技術,提供原創作品保護、智慧財產權維權取證等公證服務。
第四十條【商業秘密】 引導、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其具有商業價值的商業信息建立保密制度,明確保密內容、保密範圍、涉密人員、保密要求和泄密責任等。
商業秘密的獲取、披露、使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網路侵權】 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與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智慧財產權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指引性罰則】 違反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涉嫌侵權罰則】 負有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對有證據證明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存在被侵權事實的,經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認定涉嫌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涉嫌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懲罰性賠償罰則】 故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被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部門及人員罰則】 負有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立法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智慧財產權就是保護創新”,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強智慧財產權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為我們做好新時代智慧財產權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2019年以來,國家先後制定或修訂出台《民法典》《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印發《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為我省制定《湖北省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據。近年來,省委、省政府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檔案,加快推進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我省在全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檢查考核中連續三年獲得“優秀”等次,在全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工作績效考核中連續四年位居中西部省份第一,武漢市獲批建設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示範區,一批智慧財產權“湖北經驗”在全國推廣。但也存在智慧財產權整體質量不優、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效益不高、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有待加強等問題,同時,我省智慧財產權地域發展不平衡的矛盾仍然突出,智慧財產權國際交流合作水平依然不高,智慧財產權人才缺口還比較大,亟需通過立法固化經驗、解決問題,推動提升我省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整體效能,構建促進高效、保護有力、管理科學、服務最佳化的智慧財產權工作體系,為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和加快建設全國構建新發展格局先行區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二、起草過程及基本思路
2024年3月,省知識產權局向省政府提交了《湖北省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草案送審稿)》及相關材料。立法審修期間,省司法廳在入口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書面徵求17個市州、29家省直單位的意見,多次與省人大財經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省知識產權局會商溝通;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調研組在武漢市等地進行立法調研,考察武漢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邀請省直有關部門、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服務機構等單位以及法學專家、省人大代表參加立法座談會、論證會,在堅持依法立法、突出湖北特色的基礎上,參考國家、本省有關政策以及外省市相同領域立法,經多次審查修改,形成了《湖北省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5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草案》。
立法工作堅持以下基本思路:一是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指示精神,確保該條例審修的正確方向。二是堅持依法立法。嚴格遵循《民法典》《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等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對送審稿與相關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相牴觸的部分內容進行審查修改;同時參考國家、本省有關政策以及外省市相同領域立法,對草案進行制度設計和最佳化。三是突出湖北特色。堅持問題導向,將我省成熟經驗通過立法予以固化,力求解決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現實問題,全面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水平,為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三、主要內容
《草案》共設定八章四十六條,分別為總則、市場培育、轉化運用、行政保護、司法保護、社會保護、法律責任及附則。主要圍繞貫徹落實《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結合我省實際,重點明確以下事項:
(一)關於政府及部門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規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商業秘密保護以及商標、專利執法工作;著作權、文化和旅遊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作品著作權促進和保護工作;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植物新品種促進和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相關工作(第四條、第五條)。
(二)關於智慧財產權促進工作。一是推動建立市場培育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綜合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產業、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服相結合的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機制。二是規定各類客體培育路徑。分別規定了作品、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軟體、植物新品種等智慧財產權客體市場培育的基本路徑和支持措施。三是完善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智慧財產權與產業發展融合,完善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機制;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推動智慧財產權高效轉化運用。四是明確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方式。規定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可以依法採取入股、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運用智慧財產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專利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應當及時轉化運用(第八條至第十七條)。
(三)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一是建立完善行政保護措施。規定負有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針對不同智慧財產權客體,建立並實施相應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專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依法對專利侵權糾紛作出行政裁決;推動在優勢產業集聚區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功能性平台,為轄區相關單位和個人提供預審、確權、維權等智慧財產權保護綜合服務。二是建立完善司法保護措施。規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履行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在辦理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強化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法院應當促進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繁簡分流,建立健全網抗訴訟服務制度;檢察院依法履行智慧財產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發揮綜合性司法保護整體效能。三是建立完善社會保護措施。規定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為成員提供智慧財產權相關服務;智慧財產權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定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智慧財產權契約糾紛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仲裁;鼓勵公證機構創新公證證明和公證服務方式,提供原創作品保護、智慧財產權維權取證等公證服務(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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