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質量促進條例

《湖北省質量促進條例》是為了實施質量強國戰略,加快質量強省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3月,《湖北省質量促進條例(草案)》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起草說明,

條例頒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三百四十八號)
《湖北省質量促進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24年7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7月25日

條例全文

湖北省質量促進條例
(2024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礎支撐
第三章 創新驅動
第四章 品牌引領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監督考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質量強國戰略,加快質量強省建設,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的促進活動。
第三條 質量促進工作應當統籌質量建設和質量監管,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企業主體、行業自律、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質量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質量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質量促進的重大政策,協調解決質量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質量促進工作經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質量促進的具體組織、協調、指導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質量促進工作。
第六條 企業應當落實質量主體責任,對其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負責,推動開展以下質量促進活動:
(一)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運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推進質量管理數位化升級,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二)加強技術創新,強化科技創新成果轉化與運用,提供安全、優質的產品、工程和服務;
(三)制定和實施先進標準,實施質量品牌戰略;
(四)強化誠信自律,踐行質量承諾;
(五)依法開展其他質量促進活動。
第七條 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自律公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增強行業質量意識;協助行業主管部門處理行業內質量投訴、調解質量糾紛、調查事故等。
鼓勵行業協會在標準制定、品牌建設、技術創新等方面發揮服務、引導、規範、協調作用,促進行業質量水平提升。
第八條 計量、標準、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智慧財產權等領域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能力建設,規範服務行為,提高服務水平,發揮質量促進專業支撐作用。
第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質量促進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質量獎勵制度,對質量管理水平高、成效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處於行業領先地位的單位和質量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基礎支撐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全省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體系、產業計量測試服務體系,提升計量服務和支撐湖北現代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綠色發展能力。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區域計量支撐體系建設,規範和引導計量技術服務市場發展。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的標準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創建專業標準化技術組織、技術標準創新基地、質量標準實驗室、標準驗證點等,構建標準化科技支撐體系,支持開展標準化試點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加強標準化理論和套用研究,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支持在重要行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等領域運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開展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在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政府採購、招投標等活動中運用先進標準的機制,推動先進標準的實施套用。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設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檢驗檢測公共服務體系,合理布局各類檢驗檢測公共平台。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檢驗檢測服務。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開放共享檢驗檢測資源。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將產品或者服務納入國家推行的認證體系,推行高端品質認證和新型服務認證,構建認證認可國際和區域合作機制,提升認證認可市場化、國際化水平。
健全政府、行業、社會等多層面的認證採信機制,推動認證結果在市場採購、行業管理、行政監管、社會治理等領域採信。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接產業發展需要,開展技術研究和裝備研發,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工作方法創新。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設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等質量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平台,推動質量設施、數據等資源的開放、共享和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質量基礎設施服務站建設。鼓勵專業服務機構入駐質量基礎設施服務站,為中小企業提供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質量管理等集成服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區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配套的需要,依託現有技術機構、重點企業等建設質量基礎設施,為企業提供質量促進公共服務。
第三章 創新驅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企業主體、市場導向、政產學研金服用相結合的創新體系,協同開展質量領域技術、管理、制度創新。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本地特色、支柱產業,推動產業鏈、供應鏈質量聯動提升,組織實施產業鏈、供應鏈質量共性技術攻關和質量一致性管控。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行質量分級制度,鼓勵和支持企業構建數位化、智慧型化產品質量管控模式,實施重點產品質量比對分析,倡導優質優價。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科學技術等部門引導、支持企業開展質量提升關鍵技術攻關,推進質量設計、試驗檢驗、可靠性工程等先進技術的研發套用。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保障創新有效投入,推廣套用先進工藝和方法。重點產業規模以上企業應當實施質量標桿管理。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制度,配備與其經營規模、風險等級相適應的專職或者兼職質量管理專業人員,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範、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實施質量安全管控,採取有效措施提升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水平。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探索建立建設工程質量評價制度,推進工程質量管理智慧型化建設,加強建築信息模型等技術的套用,推廣工程建設數位化成果交付與套用,推動工程品質提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推動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品質提升。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標準體系和服務質量測評體系,實行服務質量自我評估和公開承諾制度,鼓勵服務技術、理念、業態和模式創新,推進服務業品質化、數位化、綠色化、國際化發展。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協同創新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激勵機制,推動智慧財產權質量提升,推進智慧財產權運用示範。
支持企業培育高價值智慧財產權,建立覆蓋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的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體系。
第四章 品牌引領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品牌培育發展機制,完善和落實品牌建設支持措施,培育產業和區域品牌。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智慧財產權等部門支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圍繞區域優勢特色產業,推動生產要素最佳化整合和產業結構調整,推進特色產業品牌建設。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各地根據區域特色和資源稟賦,加強區域公用品牌的評選、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培育特色鮮明、競爭力強、市場信譽好的區域公用品牌。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商務、文化和旅遊、智慧財產權等部門應當健全老字號保護、傳承、創新、發展長效機制,完善老字號名錄,支持老字號企業研發符合現代消費理念的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一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加強品牌發展與傳播理論研究,推動品牌價值評價和結果套用。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商務、智慧財產權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商標國際註冊,參與國際品牌合作與交流活動,引導企業爭創國際品牌。
第三十三條 鼓勵企業加大品牌建設投入,建立品牌培育管理體系,加強品牌設計、市場推廣、品牌維護等能力建設,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運營能力。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品牌保護工作,支持企業加強品牌保護和維權,依法打擊假冒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侵權違法行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促進經費多渠道籌集和保障機制,鼓勵社會資本設立質量提升專項基金,參與質量建設。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宣傳和實施質量促進相關法律、法規,組織開展質量月、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等質量促進活動,加強質量公益宣傳教育,促進質量文化傳承發展,增強全民質量誠信和責任意識。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加大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質量管理等質量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引進力度,將質量人才納入相關專業人才序列,並按照有關規定在落戶、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給予支持。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結合產業和市場發展方向加強質量相關學科、專業和課程建設。鼓勵高等院校和企業開展聯合培訓,培養高技能人才和傳統技藝帶頭人、技能大師等專業技能人才。
完善質量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制度,實現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以質量為導向的政府採購機制,對於符合綠色低碳、自主創新的產品和服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質量增信融資體系和制度。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將質量和標準水平、品牌價值等納入企業信用評價指標和貸款發放參考因素。
第四十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應質量促進需要的保險產品,加大質量保險推廣力度。支持企業運用保險手段促進質量提升和新技術、新材料、新模式、新工藝的推廣套用。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質量信息公共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等信息服務,為社會公眾提供質量信息查詢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統計分析制度,定期發布質量狀況分析報告。
鼓勵第三方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個性化和多樣化的質量信息服務,推行面向消費者的比較試驗服務,定期向社會發布消費品質量對比結果。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技術性貿易措施通報、評議、研究以及預警應對工作機制,加強技術性貿易措施公共信息和技術服務,推動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評議基地。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企業等對國外重大技術性貿易措施進行跟蹤、研究和預警,提高技術性貿易措施應對能力。
第六章 監督考核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企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全生命周期質量追溯能力,建設先進適用的質量追溯體系。
食品、藥品、重要農產品等重點產品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溯源體系,實行全產業鏈質量可追溯管理。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監督管理職責,根據需要組織消費品缺陷調查,加強消費品缺陷信息採集和分析,建立消費品傷害信息監測體系和召回工作體系。
企業應當建立消費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實和分析處理制度,依法實施缺陷消費品召回。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共享和通報等機制,開展質量安全風險識別、評估和處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依法開展質量安全事故上報、應急處置、調查處理、案件移送等工作。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建立質量誠信體系,健全質量信用信息收集和公開公示制度,完善質量信用評價機制,實施質量信用分類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建立並實施質量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對失信主體依法予以懲戒。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產品、工程、服務質量投訴處理工作制度,推行常態化公共服務質量監測評價,加強公共服務質量滿意度結果套用。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質量促進公益宣傳,加強輿論監督,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經驗,對質量違法行為進行曝光。
第四十八條 強化質量工作考核,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各級領導班子以及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 11月1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立法背景
質量是人類生產生活的重要保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質量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22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質量強國建設綱要》,明確要求加強質量法治建設,健全質量法律法規。2022年12月,省委、省政府印發《湖北省質量強省建設綱要》,要求推進質量領域地方性法規的立改廢釋工作,加快出台質量促進條例等法規。2023年10月,中央質量督察考核工作首次啟動,質量促進地方立法被列為督察要點內容。
目前,國家層面已有《產品質量法》《計量法》《標準化法》等相關法律,我省也有《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辦法》等法規規章,但缺乏質量領域統籌謀劃、整體促進的法規規章。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堅強領導下,我省在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質量品牌培育、質量監督激勵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明顯的成熟經驗,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加以固化。
二、起草過程
2023年3月以來,條例立法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馬國強和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盛閱春任“雙組長”的立法項目領導小組。立法工作專班在立法項目領導小組領導下,有序推進立法調研、草案起草、徵求意見、論證評估、研究修改等工作。2023年6月9日,省市場監管局將《草案(送審稿)》提請省政府批轉審修。2024年2月21日,省司法廳將經過審修的《草案》提交省政府。2024年3月12日,省政府常務會審議並原則通過《草案》。
三、主要內容
《草案》由總則、基礎支撐、創新驅動、品牌引領、保障措施、監督考核、附則七章組成,共四十二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質量促進職責分工方面。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企業主體、行業自律、社會參與的大質量工作格局,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質量促進工作(第三條、第四條)。
(二)質量基礎設施服務最佳化方面。建設適配現代化產業體系的質量基礎設施,加強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技術性貿易措施信息服務等專業支持,推行“一站式”和“網際網路+”質量基礎設施服務,為市場主體開展質量提升提供有力支撐(第十條至第十七條)。
(三)質量創新機制方面。建立政產學研用相結合的質量創新體系,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鼓勵、支持質量技術創新套用和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推動產業鏈質量升級,促進產品質量提升、工程品質提升、服務擴容提質(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
(四)質量品牌戰略實施方面。將實施質量品牌戰略的相關政策轉化為法律規範,強化剛性約束,推動品牌發展工作(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
(五)質量促進保障和監督方面。明確在宣傳教育、人才培養、融資保險、政府獎勵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從質量追溯、質量安全、缺陷消費品召回、質量信用等方面強化監督管理,為我省質量促進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第三十條至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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