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通過
湖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2020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人力資源市場培育
第三章 人力資源市場規範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發展
人力資源市場,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促進就業創業,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規範、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市場,是指人力資源的供給方與需求方通過市場機制實現人力資源交流配置,以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供需雙方提供相關服務行為的總稱。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提供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的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
第四條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遵循合法、公平、自願、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激發人力資源創新創造創業活力,推進人力資源市場高質量發展。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的統籌規劃和服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力資源市場的服務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財政、商務、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相關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促進就業創業和人才流動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人力資源市場培育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多層次、多元化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加強統籌協調和政策支持,最佳化市場發展環境,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鼓勵並規範高端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推動人力資源服務專業化、信息化、產業化、國際化。
第九條 支持通過兼併、收購、重組、聯盟等方式,培育有核心產品、成長性好、競爭力強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鼓勵發展有特色和潛力的中小型專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註冊和使用自主商標,開展自主品牌建設。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選服務業重點企業名錄和高新技術企業名錄。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建設符合市場需求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以產業集聚區域為依託,形成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樞紐基地和產業創新發展平台,發揮園區集聚產業、拓展服務、孵化企業、培育市場的功能。
認定為國家和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按照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和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 支持人力資源服務與實體經濟、現代金融、科技創新融合協同發展。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加強服務理論、商業模式、技術創新等方面的研發和套用,推進人力資源服務領域的管理創新、服務創新和產品創新。
鼓勵並規範人力資源外包、高級人才尋訪、人才測評、人力資源管理諮詢等業態發展,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開展合作,促進人才的供求對接和合理配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重點產業、重點行業等方面的人才需求,引導或者委託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與人才引進工作。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引進人才績效突出的,根據引進人才的層次、數量規模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對外開放,引進國際化、專業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國內國際知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合作,在省外境外設立分支機構,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舉辦國際性和具有區域影響力的人力資源發展論壇、博覽會等活動,搭建招才引智、交流展示和創新發展平台,發揮輻射帶動作用,提升人力資源服務業影響力。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人力資源服務業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力度,將其納入相關人才計畫和人才引進項目,建立行業人才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業人才培養,依託高等院校、企業等建立人力資源服務培訓基地和實訓基地,開展從業人員以及高層次人才研修培訓、學術交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使用就業資金和人才發展資金,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
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入資本市場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上市或者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等融資。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引導各類社會資本進入人力資源服務領域。
第三章 人力資源市場規範
第十七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健全和完善公共服務功能,最佳化公共服務流程,創新改進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人力資源服務信息化建設,提升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水平和質量。
第十八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以下服務,不得收費:
(一)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等信息發布;
(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
(三)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法規諮詢;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辦理;
(六)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接收手續辦理;
(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提供前款第七項服務時,不得拒絕接收符合規定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對接收的檔案應當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
第十九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下列業務,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一)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發布;
(二)就業和創業指導;
(三)人力資源管理諮詢;
(四)人力資源測評;
(五)人力資源培訓;
(六)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
(七)其他依法需要備案的業務。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執行國家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市場主體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設立外商投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者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網路平台明示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管理機關和監督電話。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還應當公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欺詐、暴力、脅迫方式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
(二)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
(四)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五)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個人提供服務;
(六)扣押個人身份證件,或者向個人收取押金;
(七)泄露、出售、違法使用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八)偽造、塗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係,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個人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身體條件等情況。
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地域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就業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標準體系,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在行業引導、服務規範、監督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全面的人力資源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定期發布人力資源服務業行業發展報告,引導行業發展。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健全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系統,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實現人力資源信息共享。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才需求預測預警機制,對人才資源供給狀況和流動趨勢進行研判,加強人才資源儲備和需求情況的分析,分類編制人才需求目錄。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推進人力資源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評價標準,將用人單位、個人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信用情況納入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作為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與或者承接公共就業、人才引進等人力資源服務領域相關活動和項目。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公共服務及基礎設施建設,依法明確統一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制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制度,規範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服務平台建設,將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納入政府預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提供便利條件。各級人民政府和單位不得違反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定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人才引進的配套政策制度,協調解決引進人才的子女入學、住房安居、醫療服務、社會保障等問題。
第三十六條 支持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推進行業自律,參與行業相關理論研究、標準制定,搭建行業服務交流平台,加強行業誠信建設,促進行業公平競爭和服務質量提升。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監管體系,完善監管協調製度,依法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健全與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加強相關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健全以隨機抽查和信息公開為基本方式、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監管機制,營造便利、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環境。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網際網路招聘平台的監督管理,依法規範網際網路招聘活動。
網際網路招聘平台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資質核查,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發現用人單位或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虛假信息、誇大宣傳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暫停或者終止為其提供服務,並立即向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警示約談制度,對服務不規範、違法違規風險較高、投訴舉報比較集中、發生違規失信行為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相關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督促其及時整改。
第四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方式,對舉報投訴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招聘信息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地域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
(三)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和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迅速,湖北省人力資源市場也獲得了長足發展,截止2019底,共有人力資源服務機構1930家,實現營業收入達670億元,位居全國第8位,中部地區首位。但同時,也存在行業整體規模與人力資源大省和科教大省的地位不相匹配的問題。
鼓勵和支持建設符合市場需求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以產業集聚區域為依託,形成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樞紐基地和產業創新發展平台,發揮園區集聚產業、拓展服務、孵化企業、培育市場的功能;認定為國家和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按照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和政策支持。
支持通過兼併、收購、重組、聯盟等方式,培育有核心產品、成長性好、競爭力強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鼓勵發展有特色和潛力的中小型專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註冊和使用自主商標,參選服務業重點企業名錄和高新技術企業名錄。
支持人力資源服務與實體經濟、現代金融、科技創新融合協同發展;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加強服務理論、商業模式、技術創新等方面的研發和套用;鼓勵並規範人力資源外包、高級人才尋訪、人才測評、人力資源管理諮詢等業態發展,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人力資源市場規範
加強交流和合作。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對外開放,引進國際化、專業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省外境外設立分支機構,開拓國內國際市場;鼓勵和支持舉辦國際性和具有區域影響力的人力資源發展論壇、博覽會等活動,搭建招才引智、交流展示和創新發展平台,發揮輻射帶動作用。
加大支持和保障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人才需求,引導或者委託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與人才引進工作。對引進人才績效突出的,給予獎勵。加大人力資源服務業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力度,將其納入相關人才計畫和人才引進項目,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業人才培養,開展從業人員以及高層次人才研修培訓、學術交流;統籌使用就業資金和人才發展資金,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入資本市場融資,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提升公共服務效能。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完善公共服務功能,最佳化公共服務流程,創新改進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人力資源服務信息化建設,提升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水平和質量;對人力資源供求等信息發布、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就業援助、政策法規諮詢、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等公共服務項目不得收費。
規範管理經營活動。認真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市場準入速度,行政許可的審批時間比國家規定提前5日;對於從事人力資源管理諮詢、測評、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業務實行備案管理;對於設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終止經營活動的,書面報告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即可,努力做到審批更簡、服務更優,最大限度激發市場活力。規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為規範,對於採取欺詐、暴力、脅迫方式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等違法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維護合法權益。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係,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合法權益;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地域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就業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
完善服務標準和制度,引導行業發展。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標準體系,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在行業引導、服務規範、監督管理方面的作用;健全科學、全面的人力資源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定期發布人力資源服務業行業發展報告;健全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系統,實現人力資源信息共享;建立人才需求預測預警機制,對人才資源供給狀況和流動趨勢進行研判,加強人才資源儲備和需求情況的分析,分類編制人才需求目錄。
加強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是推進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一項基礎性、長遠性工作,現仍然存在制約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障礙。條例對此作出規定: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公共服務及基礎設施建設,依法明確統一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規範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等工作。對於部分未就業大學生、自由職業者等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接收存在困難的問題,明確規定: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拒絕接收符合規定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對接收的檔案應當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
為人力資源流動提供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提供便利條件;完善人才引進的配套政策制度,協調解決引進人才的子女入學、住房安居、醫療服務、社會保障等問題;各級人民政府和單位不得違反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定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營造良好市場發展環境。推進人力資源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評價標準,將用人單位、個人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信用情況納入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作為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依據;加強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健全以隨機抽查和信息公開為基本方式、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監管機制,營造便利、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環境;建立警示約談制度,對服務不規範、違法違規風險較高、投訴舉報比較集中、發生違規失信行為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相關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督促其及時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