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力資源市場促進條例

《武漢市人力資源市場促進條例》是武漢市為了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促進就業創業,保障用工需求,推進新時代人力資源服務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而制定的條例。

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批准了《武漢市人力資源市場促進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人力資源市場促進條例
  • 制定單位:武漢市司法局
條例全文,條例背景,條例審批,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促進就業創業,保障用工需求,推進新時代人力資源服務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湖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開展求職、招聘等活動,以及人力資源市場的規劃、培育、規範、服務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名詞解釋】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市場,是指人力資源的供給方與需求方通過市場機制實現人力資源交流配置,以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供需雙方提供相關服務行為的總稱。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
第四條【基本原則】
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應當符合本市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規範有序的原則。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
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正、效能的原則。
第五條【管理體制】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統籌協調和服務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財政、商務、稅務、市場監管、農業農村、退役軍人事務管理、政務服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服務管理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依照法律和章程規定組織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協助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黨組織建設】 
在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並開展活動,加強對黨員及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產業園區和機構應當為中國共產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及用工單位的基層黨組織應當相互配合,建立組織關係、勞動關係和用工關係三者協同的黨建工作機制,加強對黨員勞動者的管理和服務。
第七條【行業協會】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提高行業服務質量,指導、監督會員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促進行業公平競爭。
第八條【營商環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人力資源服務相關行政許可等政務事項辦理流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全市統一標準的辦事指南和示範文本,行政審批部門通過受理視窗、政務服務平台進行公示告知。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加強政務服務平台建設,推進許可、備案、書面報告等事項網上辦理。通過信息共享可以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重複提供。
第二章 人力資源市場規劃
第九條【規劃編制】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結合長江經濟帶發展、中部地區高質量發展、武漢都市圈等國家重大戰略和本地經濟發展目標,編制市、區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產業引領】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產業、土地、教育、科技、財政、金融、稅收、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驅動產業創新,拓展產業形態,推動產業融合,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第十一條【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人力資源服務體系,加強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基層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平台建設,將服務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政府確定的就業創業和人才工作目標任務,提供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十二條【建設方向】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探索建立網上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制定推進人力資源服務出口基地高質量發展措施,促進產業集聚發展。
第十三條【業態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分級分類培育引導市場主體,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武漢品牌建設,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細分市場,向專業化和價值鏈高端延伸。重點鼓勵和扶持高級人才尋訪、人力資源管理諮詢、人才測評、人力資源信息軟體開發、人力資源大數據運用等特色產品快速發展。
第十四條【農民工和脫貧人口就業引導扶持】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加大對農村轉移勞動力、脫貧人口及監測對象就業的幫扶力度。
第十五條【金融資本引導扶持】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拓寬人力資源服務業投融資渠道,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運用多種市場方式進行融資,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金融支持,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有序進入人力資源服務領域。
第十六條【國際合作】
鼓勵開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資源國際交流與合作,開發利用國際國內人力資源。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拓國際市場,開展跨境和離岸人力資源服務。
開展國際合作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
第三章 人力資源市場培育
第十七條【資金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使用就業資金、人才發展資金和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等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在政府引導下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基金,用於培育人力資源服務業優秀企業和優秀人才,支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各層次緊缺人才引進和自主品牌建設。
第十八條【融資投資】
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上市(掛牌)、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等方式進入資本市場融資。引導風險投資基金投資人力資源服務前沿領域和創新業態。
第十九條【園區培育】
鼓勵和支持建設符合市場需求、功能完善、特色鮮明、創新發展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可以通過租金減免、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入駐,發揮集聚產業、拓展服務、孵化企業、培育市場的功能。
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條【機構培育】
支持通過兼併、收購、重組、聯盟等方式,培育有核心產品、成長性好、競爭力強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鼓勵發展有特色和潛力的中小型專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孵化培育、評選認定等方面予以專項扶持。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被列入高新技術企業名錄的,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智慧財產權】
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運用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方式開展自主品牌建設。
第二十二條【機構引進與走出】
外商投資者可以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本市設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鼓勵引進國際化、專業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鼓勵和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跨境業務,引進國際先進人力資源服務標準、技術、產品和管理模式。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市外、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三條【行業人才培育】
支持引進人力資源服務業高層次人才,將其納入相關人才計畫和人才引進項目,建立行業人才庫。
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業人才培訓,依託行業協會、高等院校、企業等建立人力資源服務培訓基地和實訓基地,開展從業人員以及高層次人才研修培訓、學術交流,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從業人員專業化、職業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社會人才引進】
建立健全政府引導、用人單位為主、人力資源機構參與、市場化配置的人才培育和引進機制,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根據重點產業、重點行業、特色產業等領域的人才需求情況,培育和引進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特色產業人才、急需緊缺人才。
鼓勵和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職業(技工)院校等開展合作,建立各類人才庫,為用人單位推薦急需緊缺人才,促進人才的供求對接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五條【購買服務】
完善政府購買人力資源服務政策,將人力資源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鼓勵和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
第二十六條【創新發展】
鼓勵和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加強管理創新、技術創新、服務創新和產品創新,以創新驅動引領行業發展。鼓勵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新業態新模式,推動與平台經濟、共享經濟、體驗經濟等新經濟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七條【數位化培育】
市、區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具有政府公信力的人力資源數據中心和數據交易平台,在確保數據安全、保障用戶隱私的前提下,提供具有經濟和社會價值、允許加工利用的政務數據和公共數據。鼓勵市場力量挖掘商業數據價值,推動建立多樣化的人力資源服務數據開發利用機制。
第二十八條【信息採集發布】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人力資源市場供求數據信息採集機制和人力資源需求預測預警機制,編制急需緊缺人才目錄。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人力資源供求、流動和薪酬數據報告,以及行業人才評價參考標準。
第二十九條【合作交流】
鼓勵和支持舉辦國際性、具有區域影響力的人力資源發展論壇、博覽會、展會等活動,拓展國家人力資源服務出口基地建設,擴大人力資源服務領域對外開放,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國際貿易服務。
第四章 人力資源市場規範
第三十條【合理流動】
建立健全政府巨觀調控、行業自律規範、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營造公平、合法的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環境。
第三十一條【標準化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標準體系,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在行業引導、服務規範、機構自律、市場監管等方面的規範引領作用。
第三十二條【行政許可】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註冊地區級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許可。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註明理由。
信息科技類企業以網際網路平台方式邀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入駐並以其平台網路終端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應當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第三十三條【備案】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諮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註冊地區級行政審批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書面報告】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工商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分支機構註冊地區級行政審批部門。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註冊地區級行政審批部門。
第三十五條【個人義務】
個人求職的,應當如實提供與應聘崗位直接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個人信息以及相關基本情況。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義務】
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禁止性規定】
用人單位招聘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二)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三)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
(四)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五)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機構義務】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招聘人員,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招聘簡章、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檔案、經辦人的身份證件、用人單位的委託證明,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網際網路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網路安全、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機構禁止性規定】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塗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或者超出核准的業務範圍經營;
(二)發布虛假招聘信息,或者發布的信息包含歧視性內容;
(三)採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或者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
(四)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
(五)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六)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求職者收取押金;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四十條【個人信息保護】
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求職者個人信息保密管理機制,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求職者個人信息,不得使用非法方式進行入職背景調查。
第四十一條【服務外包禁止性規定】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係,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不得以服務外包名義將違法用工行為轉移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侵害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權益。
第四十二條【大眾媒介和公益就業審查義務】
大眾傳播媒介、公共場所管理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以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接受委託發布人力資源招聘信息的,應當查驗委託機構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檔案、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材料,並核對信息內容。發現發布虛假信息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應當立即終止為其提供服務,刪除已發布的虛假信息,並及時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應當審查招聘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四十三條【信用監管】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將用人單位、個人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信用數據和失信情況納入市場誠信建設體系,實施分類監管,完善隨機抽查和信息公開機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四十四條【監管協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主體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信息通報、信息共享、執法協作、聯合懲戒等機制。
紀檢監察、公安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人力資源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上位法適用】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違反許可規定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信息科技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服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關閉頁面、停止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備案、書面報告規定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的,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規處理】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或含有歧視性內容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違規處理】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按照勞動契約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機構違規處理】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發布的人力資源供求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或者未遵守網路安全管理規定,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一條【信息保密違規處理】
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泄露個人信息或者非法進行入職背景調查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域外效力】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在本市註冊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或通過網際網路提供本市範圍內履行的人力資源服務,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並通報註冊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五十三條【媒介違規處理】
大眾傳播媒介、公共場所管理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以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條例背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人力資源服務業的發展。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開闢發展新領域新賽道,不斷塑造發展新動能新優勢”。國家人社部、省委省政府先後制發《關於推進新時代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關於提升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質量的若干意見》等政策檔案,強調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體系。制定《武漢市人力資源市場促進條例》,是貫徹落實中央、省戰略部署的具體體現,是進一步完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為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提供法治保障的迫切要求。
(二)提速發展人力資源服務產業的必然要求
近年來,我市人力資源服務業蓬勃發展。2022年全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達2000餘家,其中規上企業184家,年營收532.69億元,共幫助120餘萬人次實現就業、擇業和流動;中國·武漢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成功申報為國家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首批人力資源服務領域特色服務出口基地;推進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告知承諾制,進一步放寬人力資源市場準入。但是,與先進地區和城市相比,我市人力資源服務業在市場規模、業態發展、創新驅動、數位化轉型等方面仍有差距,行業發展亟待提質增效,迫切需要制定市級條例來培育和規範市場運行,將我市人力資源優勢轉化為高質量發展優勢,實現人力資源服務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良性互動。
(三)細化上位法有關規定的必然要求
2018年10月,國務院頒布施行《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標誌著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走上法治化軌道。2021年3月,《湖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施行,加快推動我省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與發展。國家、省條例在人力資源市場培育、活動規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予以明確,但規定趨於原則性;原《武漢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1999年)、《武漢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2001年)現均已經省人大決定廢止,我市目前尚缺乏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立法。因此,需要制定更加符合地方發展特徵、具有可操作性的細化規定,推進國家、省條例在我市落地落實落細。2022年3月,時任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梁偉年來我市調研省條例實施情況,指出武漢市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會胡立山主任作出指示,我市人力資源市場立法要“小切口、立得住、真管用”。省市領導對我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高度重視,為我市條例立法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立法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
二、《條例(草案建議稿)》的起草過程
按照省市領導指示精神,2022年4月起開展條例立法調研。2023年1月,條例被市人大列入2023年立法項目。根據立法工作計畫安排,市人社局會同市司法局、市委組織部成立工作專班,並聘請第三方諮詢機構,共同負責《條例》的研究起草和協調解決相關問題。去年以來,市人社局多次向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市人大法規室專題匯報立法工作方案、立法思路和工作推進情況,邀請市人大提前介入,給予指導和支持,並聯合赴重慶、廣西等地就人力資源市場立法情況進行考察學習。
根據我市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實際,市人社局借鑑外省市的經驗做法,反覆對《條例》進行修改完善,確保立法質量:一是多次召開專場座談會、研討會,開展問卷調查、實地走訪,研究立法框架和有關重點難點,並邀請法律、經濟、管理等多領域專家學者逐條研究草案文本,聽取專業審議意見建議;二是將草案文本傳送市直有關部門、區政府等單位徵求意見,在市人社局官網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整理、歸納公眾意見691條、專家意見19條、政府部門意見11條,經研究後採納公眾意見192條、專家意見17條、政府部門意見5條,並對《條例》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草案建議稿。三是先後召開局領導專題會、黨組會對《條例》文本進行研究論證和審議;局法規處、機關紀委從《條例》的制定依據、整體框架、主體設定、責任追究以及條文規範表述等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和風險廉潔性評估,確保《條例》出台於法有據、合法合理。
三、《條例(草案建議稿)》的主要內容和特色亮點
《條例(草案建議稿)》共六章五十四條,包括總則、人力資源市場規劃、人力資源市場培育、人力資源市場規範、法律責任及附則。條例立足武漢實際,從促進型立法角度,解難點、通堵點、補短板、強弱項,突出人力資源服務行業規劃培育,著力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推進新時代人力資源服務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一是突出黨建引領行業發展。針對目前人力資源服務業在開展勞務派遣、服務外包等業務中存在的勞動關係與用工關係分離、黨組織建設薄弱等問題,《條例》著力強化和規範行業黨建工作,明確規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要建立黨的組織,協同組織關係、勞動關係和用工關係,加強對黨員特別是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服務,以黨建引領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二是強化行業頂層設計。人力資源服務業是現代服務業的有機經組成部分,是國家確定的鼓勵類發展行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的重要門類。《條例》把握行業發展規律,要求結合長江經濟帶、中部地區高質量發展、武漢都市圈等國家重大戰略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單獨編制我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綜合運用產業、土地、財政、金融、稅收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建立健全標準體系,為培育和發展專業性、多層次、多元化的人力資源市場夯實制度保障。
三是著力產業集聚發展。總結國家級中國武漢人力資源產業園“一園三區”發展的經驗做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和進一步完善。《條例》鼓勵和支持建設功能完善、特色鮮明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和出口基地,通過租金減免、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入駐,發揮產業園集聚產業、拓展服務、孵化企業、培育市場的放大效應。
四是聚焦痛點難點。針對當前我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規模偏小、業務主要集中在招聘、勞務派遣、外包等低價值鏈業態、專業化程度不高等問題,《條例》強化政府、市場及金融等資金渠道對機構的扶持獎補,鼓勵行業培育和引進人才,支持企業通過重組方式做大做強做優;引導機構細分市場,重點鼓勵獵頭、諮詢、測評、培訓、大數據運用等專業化和價值鏈高端業態,推動行業更高質量發展。
五是補齊短板弱項。《條例》回應了人力資源市場數位化轉型不夠、信息保密機制不夠健全、部分市場主體行為不規範、法律責任不夠明晰、“網際網路+人力資源服務”監管較為薄弱、異地監管難等問題,要求探索建立具有政府公信力的人力資源數據中心和數據交易平台,健全數據開發利用機制;規定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對求職者個人信息應當保密,不得違法開展入職背景調查;分條細化個人、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不同市場主體的義務和禁止性規定,明確相應法律責任;設定強化網際網路信息真實性條款、域外效力條款等,進一步提升了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六是全力最佳化營商環境。依照上位法規定,經營性人力資源機構從事職業中介、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活動,須向人社部門申請許可,進行備案或書面報告。《條例》結合我市“放管服”改革中許可事項已統一交由區級行政審批部門行使的實際,規定許可、備案、書面報告的行政審批主體均為註冊地的區級行政審批部門,以方便企業辦事。《條例》還就外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擴大人力資源服務領域對外開放、最佳化政務事項辦理流程、強化信用監管等作出規定,推動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以上說明請與《條例(草案建議稿)》一併審議。

條例審批

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批准了《武漢市人力資源市場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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