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信息
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發文字號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6號
條例規定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耕地質量保護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耕地質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間基礎設施、耕地土壤環境等構成的滿足農作物生長適宜性、安全性和持續性的能力。
第三條
耕地質量保護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綜合治理、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耕地質量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狀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業發展規劃,制定與基本農田保護專項規劃、農田水利建設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和農田防護林規劃等相銜接的耕地質量保護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保護工作,其所屬的耕地質量工作機構承擔耕地質量調查、監測和評價等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整治、土地復墾實施中的耕地質量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耕地質量保護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保護工作。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指導並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保護和提高耕地質量。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專項資金用於耕地質量保護,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耕地質量保護的基礎性、適用性、前沿性科學技術研究,加大對耕地質量保護的科技投入。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耕地質量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耕地質量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的耕地質量保護意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耕地質量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耕地質量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控告。
對耕地質量保護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耕地質量建設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耕地質量建設標準,積極推進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高標準農田建設、中低產田改造、農田防護林建設、地力培肥、土地整治、土地復墾、耕地土壤環境保護、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復等耕地質量建設項目,提高耕地質量。
第十一條
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應當健全耕地質量建設活動的管理制度,加強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並在項目實施前將項目批覆檔案抄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耕地質量的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並接受耕地質量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耕地編制耕作層土壤再利用方案。
建設項目經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耕作層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剝離耕作層土壤。剝離的耕作層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復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方案中就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提出明確要求,並督促施工單位按設計方案剝離耕作層土壤。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剝離耕地耕作層土壤,防止損壞耕地耕作層,保護耕地質量。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措施,鼓勵下列耕地地力培肥行為:
(一)建設綠肥良種繁育基地;
(二)有機肥和配方肥的生產、推廣;
(三)耕地使用者運用測土配方施肥、秸稈還田、綠肥種植、有機肥和配方肥施用、保護性耕作等技術,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四)新開發、復墾和整理耕地的後續培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耕地地力培肥的培訓和指導,及時解決套用中的技術問題。
第十五條
禁止損毀或者非法占用田間基礎設施。
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耕地使用者維護田間基礎設施,改善耕作條件。
耕地養護與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根據耕地質量保護規劃制定耕地質量保護措施,保護耕地資源,防止耕地污染、破壞和地力衰退。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耕地質量保護示範區和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示範工程,組織開展地力培肥、污染防治、生態耕作方式等耕地質量保護技術和新型農機具的研究、示範與推廣,加強對耕地使用者的指導、培訓,推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
第十八條
生產、銷售的肥料、土壤調理劑、農藥和除草劑,應當達到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並依法登記。
耕地使用者應當科學、合理、安全使用肥料、土壤調理劑、農藥、除草劑、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及時回收非降解殘膜和投入品包裝物,不得使用未依法登記的肥料和農藥等農業投入品,防止、減少農業面源污染。
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或者經處理後仍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污泥、粉煤灰、城鄉生活垃圾和
其他有機廢棄物作為肥料直接施入耕地,防止重金屬、有機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耕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耕地使用者科學、合理、安全使用農業投入品。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焚燒農作物秸稈危害的宣傳,並制定激勵措施,鼓勵、扶持和指導農作物秸稈還田,修復、改善土壤,補充土壤有機質。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經批准確需臨時占用耕地或者其田間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在使用時應當採取保護措施,並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恢複種植條件。
第二十一條
禁止向耕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毒有害物質。
養殖場的畜禽糞便等養殖廢棄物作為肥料直接施用的,應當符合無害化標準,防止污染耕地。
第二十二條
耕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質監測,發現灌溉用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採取治理和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工程、生物和農藝等措施,對耕地水土流失、土壤酸化沙化等耕地質量退化進行綜合防治,保護和改善耕地生態環境。
對受污染的耕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農藝調控、種植業結構調整、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措施開展耕地環境污染綜合治理,減少或者消除污染,恢復其基本功能。對嚴重污染和地下水超采地區的耕地,依法科學合理調整土地用途,有序實現耕地休養生息。
第二十四條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耕地環境污染的,當事人必須立即採取處理措施,並向當地環境保護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提出對受污染耕地的治理方案,責令責任人進行治理。
耕地質量監測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耕地質量監測與評價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耕地質量監測和評價制度,健全耕地質量監測網路和預警體系,對耕地地力和環境狀況進行動態監測,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耕地質量報告以及建設與保護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耕地質量變化情況,組織相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提高耕地質量。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每五年組織開展全省耕地質量詳查,評價耕地質量等級,建立耕地質量檔案,並將耕地質量調查、評價結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
耕地質量管理工作機構應當與耕地使用者簽訂協定,就耕地質量長期定位監測點的設立、保護、補償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耕地質量管理工作機構應當在耕地質量長期定位監測點設立永久性標誌。
第二十八條
禁止損毀、擅自移動耕地質量長期定位監測點的基礎設施和永久性標誌。確需移動的,應當徵得設立該監測點的耕地質量管理工作機構同意,所需費用由提出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耕地質量保護情況納入耕地保護目標考核內容,建立耕地質量保護監督檢查和約談制度,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耕地質量保護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對耕地質量保護中發現嚴重問題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相關人民政府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耕地質量保護隊伍建設,改善設施設備和工作條件,提高耕地質量保護水平。
第三十條
非農建設項目經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單位應當開墾與所占耕地質量和數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第三十一條
占補平衡補充耕地、補劃基本農田項目竣工驗收時,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耕地地力評定工作。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耕地地力評定工作,應當組織專家實地踏勘,採集土壤樣品送有資質的土壤肥料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根據踏勘情況和土壤樣品檢驗報告,及時出具耕地地力評定意見。耕地地力評定意見應當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必要依據;耕地地力達不到標準的,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剝離耕作層土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損壞耕作層土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按照耕作層土壤的損壞面積處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損毀或者非法占用田間基礎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修復;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修復的,依法賠償損失,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未依法登記的肥料、土壤調理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產品,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損毀、擅自移動耕地質量長期定位監測點的基礎設施和永久性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耕地質量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本條例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24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湖北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審稿較好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審議 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比較成熟,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 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認真研究審議意見,集中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修改,組織有關專家開展立 法評估,並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完善。11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 審議,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負責人、省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員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 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應當明確耕地質量保護中長期規劃要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和農 業發展規劃制定,並與基本農田保護專項規劃、土地整治規劃相銜接。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 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四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應當明確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 耕地質量的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並接受耕地質量管理部門的監督。有的委員提出,剝離耕作層土壤存放地點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耕作層土壤再利用方案中明確。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養殖場的畜禽糞便含有害物質,作為肥料直接施用可能污染耕地土壤環境,條例草案應當明確作無害化處理。有的委員提出,灌溉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防止水中有害物質污染耕地土壤環境。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在耕地質量監測與監督管理一章中關於開展全省耕地質量詳查的規定 應當明確期限,可否規定為五年。有的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強調耕地地力評定意見在占補平 衡補充耕地、補劃基本農田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的效力,耕地地力評定意見應當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必要依據,耕地地力達不到標準的,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處罰方式和幅度是否科學,建議斟酌。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在草案二審稿第三十六條中增加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
此外,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對草案二審稿中的其他條文作適當修改和刪減,條款順序作適當調整。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14年2月1日。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湖北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特此說明。
內容解讀
耕地質量水平直接影響耕地產出能力、農業產業結構及農產品質量安全。耕地如果被污染,百姓的“餐桌安全”就沒有保障。“湖南鎘超標大米事件”為湖北耕地質量保護敲響了警鐘。“我們為耕地的數量劃了紅線,也應當為耕地的質量保護劃紅線”。多年來,社會各界人士多次發出呼籲。
11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標誌著我省正式為耕地的質量保護劃出了一道道“紅線”。
如保護不力對政府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條例規定,對全省耕地質量每五年進行一次“體檢”:省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每五年組織開展全省耕地質量詳查,建立耕地質量檔案,並將耕地質量調查、評價結果予以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耕地質量保護情況納入耕地保護目標考核內容,建立耕地質量保護監督檢查和約談制度,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耕地質量保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嚴重問題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相關人民政府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嚴防污染耕地對違法行為予以重罰
耕地使用者應當科學、合理、安全使用肥料、土壤調理劑、農藥、除草劑、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及時回收非降解殘膜和投入品包裝物,不得使用未依法登記的肥料和農藥等農業投入品,防止、減少污染;耕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條例對污染耕地的違法行為施以重罰。生產、銷售的肥料、土壤調理劑、農藥和除草劑未達到國家或者行業標準或不依法登記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產品,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保護耕作層土壤違規者每平方米罰30至50元
建設項目經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耕作層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剝離耕作層土壤。剝離的耕作層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復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對違反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有關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按照耕作層土壤的損壞面積處以罰款。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剝離耕作層土壤的及施工單位損壞耕作層土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按照耕作層土壤的損壞面積處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耕地占補平衡須數量、質量雙達標
各地在保持耕地占補平衡的過程中,“重數量平衡、輕質量平衡”的問題較為突出,為此,條例規定:非農建設項目經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單位應當開墾與所占耕地質量和數量相當的耕地。
耕地地力評定意見應當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必要依據;耕地地力達不到標準的,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宣傳貫徹
各市、州、縣(區)農業局(委):
《湖北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3年11月29日經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現就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宣傳貫徹《條例》的重要意義
耕地是獲取糧食及其他農產品最基礎的生產資料,耕地質量水平直接影響農業產業結構、耕地產出能力及農產品質量安全。黨的十八大報告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給農業留下更多的良田。《條例》是我省第一部關於耕地質量保護的重要地方性法規,它的頒布實施是新時期我省三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貫徹依法治國、依法治省方略的具體體現,標誌著我省耕地質量保護事業進入了法制化的軌道、邁上了一個新的台階,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對於建立健全耕地質量保護制度,保護耕地資源,保障糧食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生態文明、美麗湖北建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加快湖北現代農業發展和農業強省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戰略意義。《條例》遵照中央三農政策的基本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創造性地完善了耕地質量保護的體制機制,建立了耕地質量監測與監督管理機制,明確了耕地質量保護長效投入機制。各級農業部門要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全面履行耕地質量保護的各項職能,更好地發揮耕地質量保護在推動現代農業發展、建設“五個湖北”中的積極作用。
二、準確理解《條例》相關制度的內涵
《條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做出了一系列更明確、更嚴格的規定,順應了耕地質量保護的新形勢和新要求,體現了湖北特色,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各地要深刻領會其基本內容和精神實質,全面、準確把握相關制度的內涵。
(一)明確耕地質量保護的責任主體。保護好耕地質量事關重大,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條例》規定:
1、各級政府要將耕地質量保護情況納入耕地保護目標考核內容,建立耕地質量保護監督檢查和約談制度。
2、縣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耕地質量保護的執法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保護工作。其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耕地質量保護的有關工作。
3、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業生產經營者作為耕地使用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耕地質量保護義務。
(二)加強耕地養護和地力提升。為了加強地力建設,遏制耕地質量下降的趨勢,《條例》規定: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措施,鼓勵建設綠肥良種繁育基地、生產、推廣有機肥和配方肥等耕地地力培肥行為。
2、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耕地地力培肥的培訓和指導,及時解決套用中的技術問題。
3、農業、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焚燒農作物秸稈危害的宣傳,並制定激勵措施,鼓勵、扶持和指導農作物秸稈還田,修復、改善土壤,補充土壤有機質。
(三)防治耕地土壤污染。點源污染和面源污染,導致耕地質量和農產品品質下降,對人體健康帶來潛在危害。《條例》規定:
1、耕地使用者應當科學、合理、安全使用農業投入品。
2、禁止向耕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毒有害物質。
3、耕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4、對受污染的耕地,農業、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開展耕地環境污染綜合治理。
(四)實行耕作層土壤剝離與再利用。耕地耕作層是耕地養分的儲存庫,是耕地質量的最核心部分,需要經過長期耕作、改良、培肥才能形成。《條例》對耕地土壤耕作層的剝離與再利用作了規定:
1、政府組織農業和國土資源部門,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耕地編制耕作層土壤再利用方案。
2、建設項目經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耕作層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剝離耕作層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復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3、土地整治項目的施工單位按設計方案剝離耕作層土壤,防止損壞耕地耕作層。
(五)開展地力評定。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是占補平衡補充耕地的主要途徑。為避免“占補平衡”工作中“重數量輕質量”的傾向,《條例》規定:
1、非農建設項目經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單位應當開墾與所占耕地質量和數量相當的耕地。
2、嚴格耕地地力評定的各個環節。
3、將耕地地力評定意見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必要依據。
(六)強化耕地質量監測、預警和詳查。此項工作是開展耕地質量建設、保護和相關管理工作的基礎和前提。為此,《條例》規定:
1、農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耕地質量監測和評價制度,健全耕地質量監測網路和預警體系,對耕地地力和環境狀況進行動態監測,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耕地質量報告以及建設與保護建議。
2、農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五年組織開展全省耕地質量詳查,並將耕地質量調查、評價結果予以公示。
此外,為了制約相關違法行為,《條例》設立了四條法律責任,加強法規的落實力度。
三、切實抓好《條例》的宣傳貫徹
(一)廣泛宣傳,提高社會參與度。各級農業部門要精心組織,大張旗鼓,大造聲勢,組織開展《條例》宣傳活動。採取多種有效措施,開闢宣傳專欄、發放宣傳材料、張貼宣傳標語,充分利用影視、廣播、報紙、雜誌等媒體,以及開展“條例宣傳月”、“法制宣傳日”、“送法下鄉”、“條例知識有獎問答競賽”等專題活動,加強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耕地質量保護知識,廣泛宣傳《條例》,迅速掀起學習《條例》、宣傳《條例》、貫徹《條例》的熱潮,使社會各界知曉、熟悉《條例》規定,擴大《條例》的社會影響,增強全社會耕地質量法治意識,提高各方面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的積極性,努力讓“耕地質量是糧食安全的基礎”、“保護耕地質量就是保護耕地數量”、“保護耕地質量就是保護‘子孫田’”等觀念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以營造貫徹落實《條例》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認真學習培訓,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省農業系統的每個幹部職工,特別是領導幹部、農業行政執法人員,都要儘快學習並掌握《條例》的基本內容,在深刻理解、把握精神實質的基礎上,分層次、多對象、多形式開展培訓與指導。要爭取把《條例》納入各級幹部培訓計畫,作為農村基層幹部培訓的重要內容;要與農民培訓緊密結合,加強對耕地使用者的培訓。牢固樹立依法保護耕地質量的意識,全面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三)爭取各方支持,保障工作開展。各級農業部門要及時向當地黨委、人大、政府匯報《條例》宣傳貫徹的有關情況,積極爭取領導的重視和支持,出台耕地質量保護相應的制度和政策,健全耕地質量保護工作體制機制和手段。要積極向當地財政部門爭取,將耕地質量保護經費依法納入財政預算,保證耕地質量保護工作正常開展。要主動向當地機構編制部門匯報,結合當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明確農業部門所屬土肥站的職能。有條件的地方,可爭取將土肥站機構名稱改為:耕地質量與肥料管理局(站、辦公室)。要加強與發改、財政、國土、環保、水利、林業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共同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
相關新聞
《湖北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於2013年11月29日經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條例》頒布實施後,鄖西縣農業局根據《省農業廳關於宣傳貫徹〈湖北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的意見》的檔案精神,結合本縣實際,認真進行了宣傳貫徹。
組織宣傳培訓,營造保護耕地質量的良好氛圍
一是組織了培訓宣傳。繼省、市《條例》宣傳貫徹專題培訓會後,縣農業局組織全體幹部職工對《條例》內容進行學習培訓。結合科技下鄉、陽光培訓、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培訓、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等集中時間對《條例》內容進行學習宣傳。
二是開展了上門宣傳。將《條例》文本複印,主動送到國土、財政、水利等相關部門的同時,組織技術人員到全縣各涉農耕地建設項目單位,開展上門宣傳服務活動。利用3.15消費者維權活動月機遇,印製宣傳冊,組織宣傳隊到街上開展了集中宣傳。
三是落實了網路媒體宣傳。利用鄖西縣農業信息網、鄖西土肥信息網、鄖西縣土肥QQ群等網路平台全文轉載條例內容,並在醒目位置滾動播報宣傳。
強化監督管理,確保耕地質量保護措施落到實處
一是加強了農業投入品監管。組織執法人員對全縣農業投入品開展了全面清理清查,對影響耕地質量、假冒偽劣農業投入品依法進行了查處。同時,搶抓春耕春播的有利時機,組織農技服務人員,深入田頭地塊,指導農民科學、合理、安全使用農業投入品,尤其是對農產品加工企業和種植大戶,更是安排專人包聯,免費提供技術服務服務指導,嚴防因耕作、投入品使用不當或短期逐利行為而造成耕地質量損害行為的發生。
二是加強農業面源污染監管。加大了向耕地傾倒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毒有害物質行為的打擊力度,在協調組織畜牧、水產等農業執法部門聯合開展農業面源污染源清理清查,建立污染源(點)檔案,限定治理達標時間的同時,指定專人包聯指導養殖場對畜禽糞便等養殖廢棄物進行腐熟和無害化處理。
三是加強了占用耕地建設項目監管。對全縣涉及耕地的各類建設項目進行排查摸底,按《條例》要求對項目進行全程跟蹤監管。
四是加大了焚燒農作物秸稈危害的宣傳力度,鼓勵秸稈還田,補充土壤有機質。
五是加強耕地質量監測。對耕地地力和環境狀況進行動態監測,並向上級部門提出耕地質量監測報告以及建設與保護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