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辦法

《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辦法》是為加強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根據《農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於2016年7月27日發布,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辦法
  • 發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 發布日期:2016年7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6年8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16年7月27日,農業部發布《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辦法》,以全面推進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制度建設,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辦法將自8月1日開始實施。

政策全文

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根據《農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耕地質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狀況和田間基礎設施構成的滿足農產品持續產出和質量安全的能力。
第三條農業部指導全國耕地質量調查監測體系建設。農業部所屬相關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保護機構(以下簡稱“農業部耕地質量監測機構”)組織開展全國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指導地方開展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相關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保護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耕地質量監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具體工作。
第四條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保護機構(以下簡稱“耕地質量監測機構”)應當具備開展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的條件和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耕地質量監測機構的能力建設,對從事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
第五條農業部負責制定並發布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數據的管理,保障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
農業部耕地質量監測機構對外提供調查監測與評價數據,須經農業部審核批准。地方耕地質量監測機構對外提供調查監測與評價數據,須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第七條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耕地質量信息發布制度。農業部負責發布全國耕地質量信息,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發布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信息。
第二章 調查
第八條耕地質量調查包括耕地質量普查、專項調查和應急調查。
第九條耕地質量普查是以摸清耕地質量狀況為目的,按照統一的技術規範,對全國耕地自下而上逐級實施現狀調查、採樣測試、數據統計、資料匯總、圖件編制和成果驗收的全面調查。
第十條耕地質量普查由農業部根據農業生產發展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作方案,經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耕地質量專項調查包括耕地質量等級調查、特定區域耕地質量調查、耕地質量特定指標調查和新增耕地質量調查。
第十二條耕地質量等級調查是為評價耕地質量等級情況而實施的調查。
各級耕地質量監測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等級調查。
第十三條特定區域耕地質量調查是在一定區域內實施的耕地質量及其相關情況的調查。
特定區域耕地質量調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區域範圍,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耕地質量特定指標調查是為了解耕地質量某些特定指標而實施的調查。
耕地質量特定指標調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指標,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新增耕地質量調查是為了解新增耕地質量狀況、農業生產基本條件和能力而實施的調查。
新增耕地質量調查與占補平衡補充耕地質量評價工作同步開展。
第十六條耕地質量應急調查是因重大事故或突發事件,發生可能污染或破壞耕地質量的情況時實施的調查。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事故或突發事件性質,配合相關部門確定應急調查的範圍和內容。
第三章 監測
第十七條耕地質量監測是通過定點調查、田間試驗、樣品採集、分析化驗、數據分析等工作,對耕地土壤理化性狀、養分狀況等質量變化開展的動態監測。
第十八條以農業部耕地質量監測機構和地方耕地質量監測機構為主體,以相關科研教學單位的耕地質量監測站(點)為補充,構建覆蓋面廣、代表性強、功能完備的國家耕地質量監測網路。
第十九條農業部根據全國主要耕地土壤亞類、行政區劃和農業生產布局建設耕地質量區域監測站。
耕地質量區域監測站負責土壤樣品的集中檢測,並做好數據審核和信息傳輸工作。
第二十條農業部耕地質量監測機構根據耕地土壤類型、種植制度和質量水平在全國布設國家耕地質量監測點。地方耕地質量監測機構根據需要布設本行政區域耕地質量監測點。
耕地質量監測點主要在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耕地土壤污染區等區域布設,統一標識,建檔立案。根據實際需要,可增加土壤墒情、肥料效應和產地環境等監測內容。
第二十一條農業部耕地質量監測機構負責耕地質量區域監測站、國家耕地質量監測點的監管,收集、匯總、分析耕地質量監測數據,跟蹤國內外耕地質量監測技術發展動態。
地方耕地質量監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區域監測站、耕地質量監測點的具體管理,收集、匯總、分析耕地質量監測數據,協助農業部耕地質量監測機構開展耕地質量監測。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監測點的設施保護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變動耕地質量監測點的設施及標誌。
耕地質量監測點未經許可被占用或損壞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或個人實施處罰。
第二十三條耕地質量監測點確需變更的,應當經設立監測點的農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相關費用由申請變更單位或個人承擔。
耕地質量監測機構應當及時補充耕地質量監測點,並補齊基本信息。
第四章 評價
第二十四條耕地質量評價包括耕地質量等級評價、耕地質量監測評價、特定區域耕地質量評價、耕地質量特定指標評價、新增耕地質量評價和耕地質量應急調查評價。
第二十五條各級耕地質量監測機構應當運用耕地質量調查和監測數據,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等級情況進行評價。
農業部每5年發布一次全國耕地質量等級信息。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每5年發布一次本行政區域耕地質量等級信息,並報農業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各級耕地質量監測機構應當運用監測數據,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主要性狀變化情況進行評價。
年度耕地質量監測報告由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發布。
第二十七條各級耕地質量監測機構應當運用調查資料,根據需要對特定區域的耕地質量及其相關情況進行評價。
第二十八條各級耕地質量監測機構應當運用調查資料,對耕地質量特定指標現狀及變化趨勢進行評價。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新增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開展耕地質量評價,並出具評價意見。
第三十條各級耕地質量監測機構應當根據應急調查結果,配合相關部門對耕地污染或破壞的程度進行評價,提出修復治理的措施建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農業部部長韓長賦簽署農業部2016年第2號令,發布《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主要內容有哪些?如何貫徹落實《辦法》?日前,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司長曾衍德接受記者專訪,對《辦法》進行了重點解讀。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辦法》出台的背景和過程。
曾衍德: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耕地質量保護工作。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耕地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李克強總理批示,要嚴格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嚴格實行特殊保護,紮緊耕地保護的“籬笆”。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等檔案明確要求加強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路線圖、時間表》將“完善耕地質量等級評定與質量保護監測辦法”列為農業部2016年完成的重點工作。這些重要論斷和重大部署,充分展示了黨中央、國務院保護耕地、守住耕地紅線的堅定決心。
農業部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的重大部署,加力推進落實,促進農業持續發展。在深入基層調研,多次召開專家座談會,廣泛徵求國家相關部委和地方農業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制定了《辦法》。在制定過程中,各方面都對《辦法》表示贊同並積極支持。
從實踐看,《辦法》的制定也具有較為堅實的基礎。一是有歷史傳承。上世紀中後期,農業部先後組織開展了兩次全國性的土壤普查,較為系統地掌握了我國土壤資源的特點,積累了大量數據資料成果。二是有工作基礎。各級農業部門建立了國家、省、市、縣四級耕地質量監測網路,布設了1萬多個耕地質量監測點,制定了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相關技術規程及土壤檢測系列標準,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技術標準體系。此外,近年來,通過實施測土配方施肥、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東北黑土保護利用、湖南重金屬污染耕地治理修復等項目,也奠定了一些工作基礎。三是有隊伍體系。目前,我國已經在省、市、縣設立了各級土壤肥料技術推廣、監測和管理機構,還有健全的科研和教學等單位,土壤肥料技術推廣和管理人員2.8萬人。應該說,制定這個《辦法》,充分考慮了我國農業生產和耕地質量保護工作的實際,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記者:為什麼要出台《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辦法》?
曾衍德:“萬物土中生,有土斯有糧”。耕地是最寶貴的農業資源和重要的生產要素,質量如何?事關糧食和農業的產出能力。可以說,耕地質量好壞已經成為能否實現農業保供給、保收入、保生態目標的決定性因素。保護耕地,一項重要的任務,就是摸清耕地質量家底,開展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只只有有搞搞好好耕耕地地質質量量調調查查監監測測與與評評價價,,耕耕地地保保護護才才有有抓抓手手,,農業的基礎才能牢固,國家糧食安全才有保障。制定這個《辦法》,主要基於以下三點考慮:
一是中央有要求。中央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等檔案都明確要求加強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路線圖、時間表》將“完善耕地質量等級評定與質量保護監測辦法”列為我部2016年完成的重點工作。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總體部署的重要舉措,意義十分重大。
二是職責所在。《農業法》《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明確要求農業部門開展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這些法律法規對耕地質量保護做出了一定規定,但表述較為分散籠統、操作性還不強。需要通過《辦法》的制定,對耕地質量管理工作進行頂層設計,推動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發展。
三是現實的需要。總體上看,當前我國耕地質量呈現出“三大”“三低”態勢。“三大”指中低產田比例大,中低產田面積占比達70%以上;耕地質量退化面積大,全國耕地退化面積占比在40%以上;污染耕地面積大,全國耕地土壤污染點位超標率達到19.4%。“三低”指的是有機質含量低,補充耕地等級低和基礎地力低。制定《辦法》,有利於摸清耕地質量家底,掌握變化動態情況,提出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的具體建議。
記者:《辦法》中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曾衍德:《辦法》是農業部在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方面制定的第一個部門規章,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推動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的綱領性檔案。《辦法》包括總則、調查、監測、評價、附則等共五章三十一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耕地質量的定義、職責、能力建設、技術規範、信息發布等內容。第二章<調查>明確了耕地質量普查、專項調查與應急調查等三大類型調查的性質、內容、實施方式、成果運用等,提出了調查區位布設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第三章<監測>明確了耕地質量監測網路建立的要求,並規定了各級耕地質量調查監測機構的主要職責與工作任務,提出了區域監測站及監測點的布設原則、設施保護等內容。第四章<評價>明確了耕地質量評價制度,規定了耕地質量等級評價、特定區域耕地質量評價、耕地質量特定指標評價、新增耕地質量評價和耕地質量應急調查評價等六類評價的工作內容與實施方法。
記者:《辦法》中耕地質量普查、專項調查和應急調查的區別是什麼?
曾衍德:耕地質量普查是對耕地質量的全面調查,也是一項重要的國情調查,和人口普查相類似,一般五至十年開展一次,調查內容包括耕地的分布、質量等級情況、主要養分狀況、土壤剖面性狀、主要障礙因素、耕地投入品(肥料、農藥、農膜等)使用情況等,按照全國統一技術規範,自下而上逐級匯總普查成果。
耕地質量專項調查包括耕地質量等級調查、特定區域耕地質量調查、、耕地質量特定指標調查和新增耕地質量調查四個方面。耕地質量等級調查是為評價耕地質量等級情況而實施的調查,從耕地地力(立地條件、自然屬性)、土壤健康狀況和田間基礎設施等方面選取評價因子開展調查。特定區域耕地質量調查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實施的耕地質量及其相關情況的調查,如東北黑土區耕地質量調查、華北小麥玉米輪作區耕地質量調查等,通常情況下是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等區域內開展的專項調查。耕地質量特定指標調查是指為了解耕地質量某些特定指標而實施的調查,如耕地土壤有機質專項調查、耕地重金屬含量專項調查等。新增耕地質量調查是指為了解新增耕地質量狀況、農業生產基本條件和能力而實施的調查,主要包括開發、整理、復墾形成的新增耕地質量調查,調查內容包括農業生產符合性調查與耕地生產能力的調查。
耕地質量應急調查是指因重大事故或突發事件,發生可能污染或破壞耕地質量的情況時實施的調查,包括災毀、耕地污染事件、耕地質量糾紛案件等情況發生時開展的臨時性耕地質量調查。
記者:《辦法》對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進行了明確規定,下一步,如何確保《辦法》落到實處?
曾衍德:我們考慮,從四個方面推進《辦法》落到實處。
一是建立健全耕地質量調查監測體系。依託農業部耕地質量監測機構和地方耕地質量監測機構,加快構建國家耕地質量監測網路,建立健全耕地質量等級公報定期發布和耕地質量監測年度報告制度。下一步,農業部將指導各級農業部門,加強耕地質量監測機構的能力建設,完善設施條件,開展技術培訓,建立健全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體系。
二是建設完善耕地質量監測網路。耕地質量監測網路是開展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的基礎。下一步,農業部將優先在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東北黑土地保護利用試點、華北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湖南重金屬污染耕地治理修復等項目區布設一定數量的耕地質量監測點。同時,積極爭取投資,力爭在“十三五”時期,以糧食主產區、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為重點,構建覆蓋全國主要土壤類型的耕地質量監測網路。
三是制定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評價規程。近年來,農業部針對不同區域、作物布局和耕地類型,制定了《耕地質量劃分技術規範》《耕地地力調查與質量評價技術規程》《耕地質量監測技術規程》《耕地質量預警規範》等標準和技術規程。下一步,我們將按照《辦法》的要求,開展《耕地質量等級》國家標準等系列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建立科學系統的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標準體系,確保相關工作規範、有序開展。
四是建立耕地質量資料庫。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統、空間定位技術、遙感技術等現代化手段,將測土配方施肥、耕地地力調查與質量評價、耕地質量監測及有關耕地質量建設項目形成的海量數據,統一納入到耕地質量資料庫,進行全面匯總、整理和分析,實現耕地質量監測保護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數位化運行和和圖圖件件化化展展示示,,為為領領導導決決策策和和農農業業生生產產提提供供基基礎礎支支撐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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