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出口創匯較多的大中城市,可以設立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支持當地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 設立: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
- 支持當地: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 設立: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檔案正文,修改情況說明,審議結果報告,辦法草案說明,
檔案正文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2005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和國家中小企業發展方針,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將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市、州、縣(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完善和落實具體措施,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有關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對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方式、創新服務手段,通過公共網路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中小企業產業政策、發展規劃、投資重點和市場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完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
第五條 中小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產業政策,保護環境, 節約資源和能源,依法經營和納稅,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
中小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增強自我發展能力,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第六條 縣級以上財政預算應當依法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省級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按照財政預算收入狀況予以安排,並逐年增加。
第七條 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技術創新,補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事項。
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由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提出使用計畫並指導實施,財政部門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八條 設立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基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基金收益、捐贈和其他資金組成。
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省設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途全部用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省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上述基金、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和監督檢查。
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三項經費,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農副產品加工中小企業,應當給予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的扶持。
第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指導下,對中小企業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創新金融服務方式,提高金融服務質量。
鼓勵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根據國家金融政策引進民間資本和外資,增強資本實力,增加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支持發展面向中小企業的區域性中小銀行和合作金融組織。
第十一條 鼓勵政策性銀行依託地方性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開展對中小企業的轉貸款、擔保貸款等業務。
第十二條 鼓勵典當業和融資租賃業發展,為中小企業提供短期和中長期融資。
支持具備條件的中小企業依法開展股權融資、項目融資以及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的直接融資。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信用擔保行業準入條件,安排一定資金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推動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當實行政企分開和市場化運作。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和企業出資組建信用擔保機構;鼓勵中小企業組建互助擔保機構,開展互助擔保。
省人民政府出資的省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主要以市、州、縣(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服務對象。
第十四條 鼓勵各類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對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落實稅收減免政策。
對符合條件、已經辦理信用擔保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應當優先給予貸款。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企業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建設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予以合理安排。中小企業占用耕地,按照占補平衡的原則,能夠開墾出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的,經國土資源部門驗收合格後,不再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六條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應當創造良好創業環境,提供優質服務,吸引中小企業向園區集聚,形成主業突出、產業集聚、分工配套、各具特色的產業集群。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對國家和省扶持的創業基地,所在地政府應當積極安排配套資金。
第十八條 鼓勵大型企業以資金、技術、實物等各種形式創辦中小企業,開發上下游產品,完善產業鏈。
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離崗分流人員、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退役軍人、留學歸國人員、科研人員等創辦中小企業,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進行創業輔導和培訓,稅費減免等各項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門對承擔中小企業職業技能培訓的有關高校、技工學校和培訓機構給予一定補貼。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中小企業的創辦、發展予以幫助和扶持,及時為創業人員提供工商、財稅、融資、勞動用工、社會保障、環境資源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進入壟斷行業、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業、國防科技工業以及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其他行業和領域,並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條 對初創小企業,可以按照行業特點降低註冊資本限額,允許註冊資金分期到位,減免登記註冊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各級稅務部門應當落實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指導和幫助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辦減免稅手續。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扶持中小企業爭創名牌,對獲得國家名牌產品、馳名商標、名牌出口商品、免檢產品、原產地域保護產品的企業由省人民政府給予獎勵;企業可以從成本中列支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獎勵創品牌的有功人員。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加快技術進步,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產品,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優惠政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產學研協作關係,推進聯合開發和技術攻關;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建立研究開發機構,提高企業自主開發能力,推動技術創新。
中小企業用於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成本。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技術要素參與股權投資和收益分配;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經投資各方約定,技術入股可以不受比例限制。
高新技術成果完成人和從事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獲得的獎金和股權收益,再投入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政府採購部門應當公開發布採購信息,為中小企業獲得採購契約提供指導和服務,在同等條件下向中小企業優先安排政府採購。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開展自營進出口業務,對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備案登記制,簡化相關手續。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考察、招商、商品展銷等經濟活動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設立貿易機構、興辦實業、開展帶料加工裝配業務。對企業作為實物投資的出境設備、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憑有關憑證享受國家出口退稅和資金、外匯管理等支持政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支持設立中小企業綜合服務機構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整合服務資源,規範服務行為,為中小企業的創立發展、技術創新提供優質服務。
中小企業綜合服務機構聯繫、引導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建立健全面向中小企業的服務系統。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信息諮詢、市場行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諮詢等服務。
中小企業有權自主選擇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為其提供服務。
第三十條 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應當指導和協助中小企業建立自我約束、自我服務的自律性組織,支持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中小企業開拓市場、提高經營管理能力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建立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徵集、評級發布、失信懲戒等信用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檔案資料庫,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條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同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保障職工享有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工特殊保護等權益,為職工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的財產權、自主經營權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得對中小企業實施下列行為:
(一)侵占、毀損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其合法財產;
(二)違法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攤派各種費用、勞務;
(三)違反法律、法規實施罰款、沒收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
(四)違反法律、法規實施檢查、年檢、年度覆核及審驗;
(五)非法強制中小企業參加各類評比、達標、培訓,並收取費用;
(六)其他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受理中小企業對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機制,公布受理程式和方式,依法查處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或者在中小企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中小企業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27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審稿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審議意見,結構、內容均作了較大修改,建議再作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經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認真修改。9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市、州、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和省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和規劃等落實到位,而不能只是停留在制定措施的層面。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州、縣(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完善和落實具體措施,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建議表決稿第二條第二款)
二、有的委員提出,實施辦法應當增加有關中小企業要注重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和能源的內容。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中小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產業政策,保護環境, 節約資源和能源,依法經營和納稅,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建議表決稿第五條第一款)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六條應當明確按照財政預算收入安排省級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具體比例,增強可操作性;也有的委員提出,省級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已經設立,關鍵是在現有基礎上,確保專項資金逐年增加,不一定規定具體比例。根據委員的意見及省委相關檔案精神,建議將該條中的有關規定修改為:“省級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按照財政預算收入狀況予以安排,並逐年增加。”(建議表決稿第六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的風險控制和資金補償機制,需要政府、信用擔保機構及相關方面的共同努力,由政府獨立承擔不現實,也不可行。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信用擔保行業準入條件,安排一定資金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推動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建議表決稿第十三條第一款)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五條與第三十條有關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的規定有交叉、重複,應予修改。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刪除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五條,同時對草案二審稿第三十條作相應的補充修改。(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九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三十四條中關於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可將該條與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五條合併。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作相應的修改。(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三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中小企業工作的執法主體應明確到具體部門,以利落實責任,保證該法規得到更好的實施。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目前省、市、縣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歸屬和名稱不盡一致,難以在法規中具體到某一個部門,考慮到法規的穩定性,並依據上位法對執法主體的規定,建議不作修改為宜。
八、有些委員提出,實施辦法涉及的資金、基金較多,能否達到預期效果,值得斟酌。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一是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是根據上位法設立的,也是引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手段;二是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等主要為國家相關基金、資金配套,已客觀存在,並非新設的基金、資金;三是現有的規定目的主要在於對這些基金、資金的使用予以規範,專款專用,確保發揮其作用,故建議不作改動為宜。(建議表決稿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的部分條款的文字及順序也作了修改、調整。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05年12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3月30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擴大城鄉就業,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很有必要,建議對草案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及立法顧問組成員廣泛徵求了意見。4月,法制委員會就草案中的幾個主要問題赴漢川、仙桃、隨州及廣水市進行了專題調研,同時派員參加了省政府召開的中小企業座談會,聽取了意見。此後,法制委員會組織到黑龍江、安徽等地學習考察了中小企業立法情況,並在漢召開了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省經委、財政廳、科技廳、國土資源廳、工商局、地稅局、國稅局、銀監局、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等單位以及部分立法顧問組成員參加的座談會,聽取了意見。在此基礎上,8月24日至25日,法規工作室會同省經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及各方面的意見,根據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最近發布的有關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檔案精神,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形成《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並再次印發徵求常委會組成人員、省直有關部門以及部分企業界的省人大代表的意見。9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財經委員會派員列席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篇幅過長,照抄上位法較多,建議取消章節結構,進行適當合併、精簡。根據委員的意見,取消了章節結構,刪去了與上位法重複的內容,減少了8個條文,篇幅壓縮了近五分之一。
二、有的委員提出,負責中小企業的部門的職責應由政府“三定”方案予以確定,不宜以法規的形式規定;也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中有的條款行政管理的色彩太濃。根據委員的意見,刪除了草案第六條。同時,草案二審稿補充、強化了政府的服務職責,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服務意識,向社會公布有關中小企業產業政策、市場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同時建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和中小企業對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機制。(草案二審稿第二條、第四條、第三十六條)
三、有的委員和財經委員會建議,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精神,草案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方面應當規定一些突破性措施。草案一審後,省委、省政府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檔案精神,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快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草案二審稿對上述兩個檔案中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予以充分吸收,如放寬市場準入,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進入壟斷行業、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業、國防科技工業以及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其他行業和領域,並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加大對創業的扶持力度,對初創小企業,可以按照行業特點降低註冊資本限額,允許註冊資金分期到位,減免登記註冊費用;鼓勵政策性銀行依託中小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開展對中小企業的轉貸款、擔保貸款等業務;財政部門對承擔中小企業職業技能培訓的有關高校、技工學校和培訓機構給予一定補貼等。(草案二審稿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四、有的委員和財經委員會提出,草案第十條第一款中“增加信貸品種,下放審批許可權,改進審貸方式,簡化信貸手續”的規定屬金融管理部門、商業銀行總行的職權,地方商業銀行無權自行決定,地方性法規不宜作出規定。據此,草案二審稿將該款修改為:“金融機構應當在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指導下,對中小企業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創新金融服務方式,提高金融服務質量。”(草案二審稿第十條第一款)
五、有的委員提出,實施中部崛起戰略、振興湖北,應當實施名牌戰略,提高中小企業科技創新能力。調研中,各地各部門也有同樣的建議和呼聲。據此,草案二審稿規定,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等;對獲得國家名牌產品、馳名商標、名牌出口商品、免檢產品、原產地域保護產品的企業由省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各級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產學研協作關係,推進聯合開發和技術攻關等。(草案二審稿第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草案應當增加中小企業自律條款,規範和引導其合法經營,增強自我發展能力。根據委員的意見,草案二審稿第五條規定:“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管理和納稅,誠實守信,不得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中小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增強自我發展能力,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草案二審稿第五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對於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小企業應當享有舉報、投訴和拒絕等權利;也有的委員提出,中小企業應當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委員的意見,草案二審稿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的財產權、自主經營權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得亂收費、亂攤派、亂處罰、亂檢查、強制培訓評比,不得侵犯經營管理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權、財產權。同時規定,中小企業應當依法同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保障職工享有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等權益,依法為職工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八、有的委員提出,為切實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草案應當增加法律責任的規定。根據委員的意見,草案二審稿作了相應的規定。(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七條)
此外,根據委員和財經委員會的意見,對草案的其他一些條款作了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了適當調整。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辦法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湖北省實施〈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為進一步創造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保障其合法權益,依法促進中小企業創業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促進法”)、省人大2003—2007年度立法規劃和省委檔案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借鑑外省市經驗,制定我省的實施辦法,很有必要。
(一)出台《實施辦法》是貫徹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的需要。《中小企業促進法》已於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但這部法律在我省的執行情況並不理想,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條款一般性、原則性、抽象性的規定多,具體的、可操作性的措施少,實施起來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有必要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四條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區中小企業情況,制定有關的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對《中小企業促進法》的有關條款進行具體化、細化,便於實施。
(二)出台《實施辦法》是加快全省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中小企業在增加城鄉就業,推進技術創新,促進經濟發展,解決“三農”問題,保持社會穩定,建設和諧社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04年,全省中小企業18.2萬家,占全省企業總數的99.6%。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中小企業數量占98.3%,增加值占67%,利稅總額占35%,出口產品交貨值占50%。在縣域經濟中,“三農”問題解決比較好,經濟社會發展比較好的縣市,都是中小企業發展好的縣市。在這些縣市,中小企業創造的國內生產總值和就業崗位一般占80—90%,稅收占70—80%。
中小企業已經成為全省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吸納勞動力就業的主體,但中小企業弱勢群體的地位長期以來沒有改變。一是對中小企業的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夠的認識,中小企業作為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沒有得到很好落實;二是中小企業受外界條件和自身特點的制約,普遍面臨著融資難、擔保難、技術難、人才難、信息難、服務難、創業難、生存難、發展難等一系列問題,迫切需要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扶持、支持和幫助,不僅要扶上馬,必要時還要送一程;三是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經過多年努力,我省經濟發展環境雖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針對中小企業的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執法、亂檢查等加重企業負擔,損害企業權益的現象還比較普遍,對此,基層和廣大中小企業反映強烈。
(三)出台《實施辦法》體現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對促進全省中小企業發展高度重視,採取了一系列鼓勵、支持發展的措施。在有關檔案中明確要求出台《實施辦法》。省委、省政府在《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鄂發〔2003〕5號)第六條中要求:“全面貫徹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制定我省貫徹《中小企業促進法》實施辦法和相關配套政策”。省委在《關於學習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的意見》(鄂發〔2003〕16號)第九條中要求:“認真貫徹《中小企業促進法》,落實扶持中小企業的各項政策,改善創業和發展環境,促其快速發展”。省人大常委會將制訂《實施辦法》列入2003—2007年度立法規劃,並列入2004年立法預備計畫。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省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安排,省經委作為全省中小企業發展協調、指導和服務的部門,抓緊做落實的具體工作,明確領導,組織專班,開展起草《實施辦法》的工作。
(四)出台《實施辦法》借鑑了省內外地方立法的經驗。目前廣東、浙江、江蘇、山東、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經出台了相關的政策檔案,廣東,浙江等省正在積極進行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的地方立法工作。武漢市已經出台了《武漢市實施〈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湖北與發達地區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中小企業、民營經濟和縣域經濟發展不夠。湖北要加快發展,儘快縮短與發達地區的差距,走在中西部前列,必需借鑑發達省市的經驗,大力發展中小企業。因此,立足湖北實際,借鑑省內外經驗,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制定具體的、可操作的《實施辦法》,很有必要。
二、起草和修改過程
《實施辦法》地起草、修改過程分三個階段:
(一)前期準備。 2003年3月,省委5號檔案發出後,原省中小企業發展局即開始組織調查研究,進行起草《實施辦法》的準備工作。組織專班赴上海、浙江、江蘇調研,邀請省委政研室、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部分市、縣負責同志、中小(鄉鎮)企業局局長和企業家進行座談,同時積極爭取省人大常委會將出台《實施辦法》列入五年立法規劃和2004年立法計畫。
(二)立法調研。去年,省人大將出台《實施辦法》列入年度預備計畫。新的省經委(中小企業發展局)組建後,立即明確領導,組織專班開展起草工作。起草專班查閱了大量省內外資料,參與了省政府組織的全省縣域經濟發展情況調查和民營經濟發展情況調查,並充分吸收了這兩次調查的成果。省人大財經委十分重視,提前介入,與省經委組成調查組,開展省內外立法前的專題調研。去年3月上旬,調查組赴黃岡、黃石、武漢調研,與部分縣市領導,財政、金融、稅務、工商、經貿、鄉鎮企業等部門以及部分企業家進行座談,形成了調查報告;4月中下旬,赴廣東、浙江兩省學習考察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立法情況,形成了考察報告。
(三)起草修改。去年5月中旬,起草專班起草《實施辦法》初稿,初稿完成後,起草專班進行討論,徵求部分專家意見,先後進行了四次修改;5月31日,省人大財經委的部分同志和起草專班就《實施辦法》初稿進行了一次認真的討論,修改後形成討論稿;6月3日,省經委召開全體委領導和處室領導參加的委務會議,對《實施辦法》(討論稿)進行討論,會後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同時,印發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經委和中小(鄉鎮)企業局徵求意見,根據各地反饋意見進行第七次修改,形成《實施辦法》(送審稿),於6月8日報省政府。省法制辦在徵求省直有關部門和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的意見後,又進行了修改。12月27日經省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形成了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
三、起草《實施辦法》的原則
在起草《實施辦法》時,我們把立足點放在如何採取鼓勵、扶持措施,促進中小企業創業和發展;如何正確處理政府與企業的關係,規範政府行為,創造良好環境。起草過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則:
1、依據母法,不與母法相悖。
2、對母法進行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
3、爭取對現行政策法規有所突破。
4、考慮目前狀況下的可行性。
5、吸收省內較成熟的政策;借鑑浙江、廣東、上海等省市的經驗和作法;體現基層和企業呼聲。
四、幾個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實施辦法》的執法主體。《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條和第五條對國務院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的職責做出了規定。我省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就是省經委(省中小企業發展局),考慮到與國家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對口和國際接軌,我們在《實施辦法》第五條中明確提出“省中小企業發展局是全省中小企業綜合協調、指導與服務機構,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中小企業的政策法規,對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市、州、縣(區)人民政府中小企業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第六條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中小企業行政管理機構的四條主要職責。在《實施辦法》中明確執法主體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責任部門,參照了廣東、浙江以及《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辦法》的做法。
(二)關於財政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中小企業是擴大就業的主渠道,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就是支持增加就業。因此,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政府責無旁貸。財政預算應體現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持,為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提供長期、規範的資金來源,並發揮引導社會各類資金扶持中小企業的作用。許多經濟發達的國家,如美國、德國和日本,儘管很早就建立了公共財政制度,但都在中央財政預算中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方式應該遵循市場化的原則,由直接的微觀管理轉變為間接的巨觀調控,把財政支持的著力點放在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社會化服務,為中小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環境,培育具有自主經管、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市場經濟主體上來。
《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條規定:“中央財政預算應當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提供財政支持”。《國務院關於編制2004年中央和地方預算的通知》(國發〔2003〕25號)中規定,中央財政預算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廣東(5年內20億元)、江蘇(3億元)、浙江(5億元)、雲南(1億元)、寧夏(各級財政按照不低於非公有制經濟地方稅收入庫額的5%排專項資金)、深圳(1億元)等省、市都安排了較大數目的資金用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我省經濟發展不夠,財力有限,但擠出一定的資金用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還是能夠做到的。因此,我們在《實施辦法》第七條中提出“縣級以上財政預算應當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省級財政預算按收入一定比例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去年12月27日,省政府常務會決定,每年增加2000萬元用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三)關於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二、十三條,對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基金來源和用途做出了規定。我們認為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是非常必要的,一是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二是通過建立公開和嚴格的管理辦法,規範基金的設立和資金的使用,便於監督和管理;三是基金除了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外,還可以通過投資回報、吸納社會捐贈等形式,不斷積累和壯大。因此在《實施辦法》第九條對設立發展基金的問題做了相應的規定。
(四)關於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的使用管理。中央和省設立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分別歸口科技廳和商務廳安排使用和管理。對這兩項涉及中小企業的基金和資金,一是要全部用於支持中小企業;二是要提高使用效率;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因此,在《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和三十五條分別做了規定。
(五)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小企業貸款難、銀行難貸款,原因是多方面的。國有商業銀行審貸許可權上收,對基層行授權授信不足;審貸環節多、時間長,難以適應中小企業貸款額度小、期限短、時間急,以流動資金貸款為主的特點。中小企業規模小,生產經營不穩定,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差;資產少,難以提供與貸款相對應的抵押;部分企業內部管理不規範,缺乏健全的財務制度,信用等級不高。建立各種類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利於降低銀行風險,鼓勵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增加貸款。政府出資或者支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國際通行的做法。
《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推動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浙江、廣東擔保業發展較好,我省特別是武漢市近年來擔保業發展較快,省財政借給20個擴權縣市各500萬元用於中小企業擔保體系建設,省政府要求每個縣市都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做好這項工作,主要是要做好三個結合:一是支持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二是政府扶持與市場化操作相結合;三是開展擔保與提高信用相結合。因此,在《實施辦法》第十五、十六條,對擔保體系建設問題做了相應的規定。
(六)關於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中小企業在經濟、社會活動中是弱者,由於種種原因,其合法權益未得到有效的保護,經常受到歧視和不公正待遇,“經濟主體,弱勢群體”的地位沒有改變。《中小企業促進法》總則中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權益,不得向中小企業非法攤派、收費和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中小企業,不得對中小企業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實施辦法》結合我省中小企業發展滯後,環境不優,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還很嚴重的實際,把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作為專門一章(第七章)來寫,明顯加重了權益保護的份量。
(七)關於《實施辦法》沒有設罰則的問題。一是《中小企業促進法》沒有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本辦法難以規定罰則。二是《實施辦法》內容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為主,其實施主體為政府,對政府有關行為更多的是提出要求,難以提出強制措施。
(八)一點特別說明。《實施辦法》(草案)中雖然有些突破性的規定,但在省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後,國務院出台了《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我們認為有必要依據國務院檔案精神對《實施辦法》(草案)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我們將積極配合省人大有關部門做好工作。
另外,由於《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所以其他內容,儘管有些非常重要,如中小企業的設立、破產、權利、義務、生產經營活動的規範等,不包括在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內。這些內容有很多在其他的市場主體法以及相關法律中做了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實施辦法》(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