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

《廣東省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在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上表決通過,於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創新打通智慧財產權“快保護”的關鍵環節,設立快速確權、維權、糾紛處理機制,並與行政執法相銜接,持續加強我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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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發布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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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於2022年3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3月29日

條例全文

廣東省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
(2022年3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激發創新活力,最佳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保護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智慧財產權保護屬地責任,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機制,加強工作協調機制建設,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智慧財產權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產品和商業秘密的行政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著作權主管部門負責著作權的行政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植物新品種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的行政保護工作。
  新聞出版、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廣電、地方金融監管、海關、藥監、中醫藥等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工作。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部門,以下統稱為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推進全省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等工作,協調解決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發布智慧財產權保護白皮書,向社會公開本省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宣傳引導,組織新聞媒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公益宣傳,營造尊重知識價值、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粵港澳大灣區智慧財產權合作機制建設,依託粵港、粵澳及泛珠三角區域智慧財產權合作機制,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協作、糾紛解決、信息共享、學術研究、人才培養等工作,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的交流合作。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拓寬智慧財產權對外合作交流渠道,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組織、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依法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國際交流合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行政保護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的源頭保護,推進關鍵核心領域智慧財產權創造和儲備,推動建立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和產業專利池;支持和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獲得智慧財產權,提升智慧財產權申請註冊質量和智慧財產權管理效能。
  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應當強化智慧財產權申請註冊質量監管,依法查處非正常專利申請、商標惡意註冊、作品著作權重複登記和惡意登記等行為。
  第十條 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智慧型化建設,利用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新技術,在涉案線索和信息核查、源頭追溯、重點商品流向追蹤、重點作品網路傳播、侵權實時監測與線上識別、取證存證和線上糾紛解決等方面,創新保護方式。
  第十一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機制。對涉及智慧財產權的重大區域和產業規劃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自主創新項目、重大技術引進或者出口項目、重大人才管理和引進項目等重大經濟科技活動,項目主管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防範智慧財產權風險。
  商務和科技、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開展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建立統一協調的執法標準、證據規則和案例指導制度,健全智慧財產權違法線索通報、案件流轉、執法聯動、檢驗鑑定結果互認等制度,加強跨部門、跨地區智慧財產權案件的辦案協作。
  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在處理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屬於其他部門主管的智慧財產權案件線索時,應當及時書面通報並將線索移送同級主管部門。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省際間智慧財產權執法合作機制,互相協助做好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等工作。
  第十三條 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在查處智慧財產權案件時,有權採取有關行政措施,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有關行政措施包括: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
  (二)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三)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契約、發票、賬簿、電子數據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檢查與涉嫌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抽樣取證;
  (五)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六)依法採取相關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七)對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要求當事人進行現場演示,但是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泄密,並固定相關證據;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市場監管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可以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七項所列措施。認定專利侵權的行政裁決、仲裁裁決或者民事判決生效後,侵權人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採取前款所有措施。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制度,為調查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案件或者進行電子數據取證提供技術支持。
  技術調查官對涉案信息負有保密義務,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技術調查官的管理辦法由省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對智慧財產權侵權集中領域和易發風險區域開展行政保護專項行動,加大對重複侵權、惡意侵權、群體侵權等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
  第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推動專利快速審查機制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為國家重點發展產業和本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提供專利申請和確權的快速通道。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探索創新註冊商標的保護手段,加強對本省享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大市場影響力商標的保護,指導和規範有關行業協會建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
  第十八條 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健全著作權登記制度,完善著作權網路保護和交易規則,加強對作品侵權盜版行為的監測與查處。
  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商業秘密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管執法工作,推動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體系;引導經營者建立完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採取簽訂商業秘密保密協定等措施防止泄露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 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商務部門應當引導老字號商事主體通過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登記著作權、申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以及商業秘密保護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並依法查處侵犯其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探索開展新領域新業態以及傳統文化、傳統知識等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為大數據、人工智慧、基因技術、網際網路、賽事轉播和直播、中醫藥等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必要的培訓與指導。
  
第三章 行政、司法協同保護與糾紛解決
  第二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按照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和司法機關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推動智慧財產權領域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立案追訴、裁判標準協調銜接。
  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在處理智慧財產權案件中發現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司法機關移送。
  第二十三條 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信息共享,定期通報和共享智慧財產權工作信息,在智慧財產權案件違法線索、監測數據、典型案例等方面加強信息互通。
  第二十四條 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在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時,可以依法先行調解。
  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機制建設,支持和指導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以及相關社會組織建立調解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公平、高效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
  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開展訴調對接工作,探索依當事人申請的智慧財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定司法確認制度,暢通線上線下調解與訴訟對接渠道。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當事人申請,依法對專利侵權糾紛作出行政裁決。
  除當事人達成調解協定或者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的以外,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專利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作出行政裁決。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行政裁決的具體程式和要求,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機制建設,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布局,支持優勢產業集聚區申報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
  經批准設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應當發揮專業技術支撐平台作用,推進智慧財產權快速審查、確權、維權協同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 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部門或者智慧財產權領域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委託下級部門對專利代理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受委託的部門或者智慧財產權領域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調查和作出相關處理,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調查和作出相關處理。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八條 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從事智慧財產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履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義務,接受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配合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
  支持和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內部管理和保護機制,設立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或者崗位。
  第二十九條 市場主體在開展對外投資、參加展會、招商引資、產品或者技術進出口業務時,應當及時檢索、查詢有關國家、地區的相關智慧財產權情況。
  市場主體在行使智慧財產權時,不得濫用智慧財產權實施壟斷行為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十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制定平台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建立智慧財產權投訴舉報機制,及時處理智慧財產權投訴舉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應當依法及時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第三十一條 展會主辦方應當制定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加強對參展項目智慧財產權狀況的審查,並在招展時與參展方簽訂有智慧財產權保護條款約定的契約。
  展會舉辦三天以上的,展會主辦方應當設立展會智慧財產權糾紛處理機構,及時調解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
  展會主辦方應當完整保存展會的智慧財產權糾紛信息與檔案資料,並配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公證、仲裁機構調取有關信息與資料。有關信息與資料自展會舉辦之日起應當保存至少三年。
  第三十二條 專業市場開辦者應當制定市場內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與商戶簽訂智慧財產權保護條款,開展相關宣傳培訓。
  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專業市場開辦者建立健全專業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引導專業市場建立智慧財產權糾紛快速處理機制。
  第三十三條 體育、文化等重大活動的主辦方,應當遵守官方標誌、特殊標誌和奧林匹克標誌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規範活動中的智慧財產權使用行為。
  第三十四條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對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廣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查驗智慧財產權證明檔案。對無智慧財產權證明檔案或者證明檔案不全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三十五條 行業協會、商會、產業聯盟等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自律機制,按照章程規範成員創造、運用、保護智慧財產權等行為,加強對成員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監督,幫助成員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政府資金扶持、表彰獎勵等活動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要求申請參加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交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書面承諾,並在簽訂協定時約定違背承諾的責任。
  
第五章 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推進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和專題資料庫建設,提供智慧財產權政策指導、檢索查詢、維權諮詢等服務,加強信息共享。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工作,提供智慧財產權保護服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政務服務平台和網上辦事大廳最佳化智慧財產權政務服務,簡化服務流程,推進智慧財產權相關事項集中辦理、就近辦理和網上辦理。
  第三十九條 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商務部門應當指導有關單位及社會組織對重點行業和領域的智慧財產權狀況、發展趨勢、競爭態勢,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國際智慧財產權事件、國外智慧財產權法律修改變化情況進行分析、研究,並提供智慧財產權領域風險預警等服務。
  第四十條 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體系,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和行業成立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組織,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行業協會組織開展公益代理和維權援助。
  鼓勵保險機構結合智慧財產權保護、海外維權等需求開展智慧財產權保險業務,提高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風險應對能力。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機制,加強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服務。支持智慧財產權公益性服務機構開展海外糾紛應對指導服務,鼓勵具備能力的社會組織、代理服務機構建立智慧財產權海外維權工作機制,建設海外維權專家庫、案例庫及法律庫,開展海外維權服務,引導重點產業的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建立智慧財產權海外維權聯盟,鼓勵社會資本設立海外維權援助服務基金,提高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能力。
  第四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加強公證電子存證技術的推廣套用,指導公證機構最佳化服務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公證流程,創新公證證明和公證服務方式,依託電子簽名、數據加密、區塊鏈等技術,為智慧財產權維權取證等提供公證服務。
  公證機構依據權利人申請對侵權行為現場取證進行保全證據公證,對網際網路環境下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網上取證進行保全證據公證。
  第四十三條 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加強對從事智慧財產權諮詢、培訓、代理、鑑定、評估、運營、大數據運用等服務業的培育、指導和監督,依法規範其執業行為。
  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智慧財產權代理、法律服務、諮詢、培訓等活動,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誠實守信,依法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鑑定技術標準,指導智慧財產權鑑定機構加強智慧財產權鑑定專業化、規範化建設,為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提供專業技術支撐。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考核機制,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依法履行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十六條 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失信行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
  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確定失信懲戒措施,完善智慧財產權失信懲戒機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司法判決生效後,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相同行為再次侵犯同一智慧財產權的,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從重處罰。
  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在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過程中,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根據查明的違法事實實施行政處罰時,可以對其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內不得申請政府財政性資金項目及參與表彰獎勵等活動:
  (一)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
  (二)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執行生效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文書的;
  (三)侵犯智慧財產權構成犯罪的;
  (四)有其他侵犯智慧財產權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五十條 企事業單位濫用智慧財產權實施壟斷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發布歷程

2022年3月29日,在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上表決通過的《廣東省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下稱“條例”)將於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下放執法許可權加速處理糾紛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產權,由於其自身特殊性、侵權判定複雜性,權利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常常面臨“周期長、取證難、成本高、賠償低”的問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當智慧財產權遭到侵害時,為維持自身市場優勢,儘早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損害結果擴大,往往比損害賠償更具實際意義。
條例聚焦“快保護”明確了一系列快速機制,得到普遍認可。
在確權環節,條例提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推動專利快速審查機制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為國家重點發展產業和本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提供專利申請和確權的快速通道。
針對維權環節,條例明確要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布局,支持優勢產業集聚區申報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
此外,由於目前並未在各地均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部門,在糾紛處理中下放執法許可權,也成為條例的一大亮點。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查處假冒專利和專利代理違法行為的技術要求相對不高,辦案難度相對較小,將執法許可權下放至縣一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符合執法中心下移和統一市場監管執法改革的方向,也有利提高執法效率。因此,條例規定,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可委託下級部門或者智慧財產權領域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委託下級部門對專利代理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省人大法委委員、廣東百科律師事務所主任黃建水提醒,“加速保護”不可避免涉及多個部門單位協作,為保證各部門各司其職,下一步落實過程中,需要對各部門職責進行明確,以發揮制度設計的最大效益。
重複、惡意侵權將從重處罰
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對激發創新活力,最佳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有重要意義,為加大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對侵權者或違反智慧財產權保護義務的威懾力,依據相關規定,條例明確了應當予以從重處罰和可以予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例如,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司法判決生效後,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相同行為再次侵犯同一智慧財產權的,應從重處罰;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在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過程中,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根據查明的違法事實實施行政處罰時,可對其從重處罰。
另一方面,條例也明確要推進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設立失信懲戒制度。比如,有故意侵權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侵犯智慧財產權構成犯罪等情形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3年內不得申請政府財政性資金項目及參與表彰獎勵等活動。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張永忠認為,“嚴保護”是為了解決重複侵權、惡意侵權、群體侵權頻發的問題,下一步可以建立從重處罰的基準出台指導性案例,指導全省統一尺度保障從重處罰立法內容的落實。同時針對重複侵權,可推動行政執法與法院、仲裁機構等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
建設大灣區智慧財產權合作機制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朱最新認為,條例立足省情民意,具有鮮明的“廣東特色”。
在區域交流合作上,條例明確要強化粵港澳大灣區智慧財產權合作機制建設,依託粵港、粵澳及泛珠三角區域智慧財產權合作機制,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協作、糾紛解決、信息共享、學術研究、人才培養等工作。
廣東老字號企業眾多,條例提出,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商務部門應當引導老字號商事主體通過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登記著作權、申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以及商業秘密保護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並依法查處侵犯其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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