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101號)
《廣東省外商投資權益保護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於2022年1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月16日
條例全文
廣東省外商投資權益保護條例
(2022年1月16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最佳化外商投資環境,促進外商投資,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
第三條 本省依法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權益,最佳化外商投資服務,規範外商投資管理,堅持外商投資促進、保護、服務、管理一體推進,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商投資權益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權益保護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外商投資權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權益保護工作,牽頭協調外商投資權益保護中跨領域、跨部門問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外商投資權益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省按照國家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在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針對外商投資設定準入限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國家做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和內資企業平等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土地出讓、產權交易等活動。
第七條 省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按職責建立跨區域、跨部門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保護體系,依法處理侵害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加強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組織和指導展會主辦方或者承辦方對侵害參展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做好展前排查、展中快速處置、展後跟蹤處理工作。
鼓勵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以及開展智慧財產權交易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公平利用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資源,在智慧財產權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和快速維權方面享受服務。開展各類獎項評審活動,應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發明和其他科技成果平等參與評審。
第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對於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涉及智慧財產權的證據保全、行為保全、財產保全申請,應當依法按期受理、審查、作出裁定;對於故意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第十條 鼓勵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與各類市場主體、科研主體開展技術合作,依法平等協商確定合作各方技術侵權責任的承擔、改進技術的歸屬等技術合作條件。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護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
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商業秘密司法保護,充分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金融科技套用力度,依法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涉外收支便利化和結算電子化服務。
本省金融機構根據國家跨境融資管理政策,為外商投資企業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提供相應便利。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參加各類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活動。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修訂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地方標準,應當充分聽取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並推進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全過程信息公開,為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地方標準起草、翻譯以及國際化合作等提供便利和指導。
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十四條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和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企業標準,引導外商投資企業將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企業標準。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採購。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供應商條件確定和資格審查、評標標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符合條件的中國籍員工可以申請加入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等有關部門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加強自主研發,建設高水平研發機構;鼓勵外商投資企業與其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建立聯合研發機構,開展研發合作。
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研發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政府科技計畫項目等申報,並享受配套政策扶持。
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按照國家規定面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開放共享。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商務等有關部門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戰略,發揮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先行先試作用,探索開展外商投資權益保護的試驗性政策措施,積累可複製可推廣經驗。
經認定的在粵港澳大灣區內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按照規定享受出入境、停居留等優惠措施。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引進的外國高端人才辦理工作許可,按照國家規定可以不受年齡、學歷和工作經歷限制。
外商投資企業引進的外國專業人才辦理工作許可,按照國家規定可以適當放寬年齡、學歷、工作經歷等限制。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起草涉及外商投資的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以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外商行業協會商會、外商投資企業等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或者以向社會公開的方式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編制和公布外商投資政務服務事項目錄以及辦事指南,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和便利。
辦事指南應當明確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和流程、所需材料、辦理環節和時限、收費標準、聯繫方式、投訴渠道等內容。
符合申請條件,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但次要材料缺失的政務服務事項,可以容缺受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檢查,科學合理設定市場監管、勞動監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執法檢查頻次,按照省的規定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創新,對涉及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外商投資實行包容審慎監管,並區分不同情況制定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暢通外商投資企業糾紛解決渠道,建立和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二十四條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進行投訴,以及反映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的建議。
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及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投訴工作機構)分級負責協調、處理相關投訴事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受理投訴事項;
(二)協調處理投訴事項,召集相關部門研究重大投訴事項處理工作;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投訴的重大問題,通報有關單位被投訴和處理投訴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開展投訴情況統計和分析;
(五)其他相關投訴工作。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出投訴時要求對企業信息、個人信息予以保密的,投訴工作機構應當依法保密。
第二十六條 投訴工作機構接到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結受理的投訴事項;事項複雜確需延期的,可以依照國家規定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並告知投訴人延期理由。
投訴工作機構協調投訴事項時,被投訴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外商投資權益保護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檔案解讀
《條例》突出平等保護公平競爭
《條例》突出對外商投資的平等保護,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條例》明確,廣東按照國家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在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針對外商投資設定準入限制。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在科技研發上,《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等有關部門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加強自主研發,建設高水平研發機構;鼓勵外商投資企業與其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建立聯合研發機構,開展研發合作。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研發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政府科技計畫項目等申報,並享受配套政策扶持。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按照國家規定面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開放共享。
跨區域、跨部門快速協同保護外商智慧財產權
《條例》對保護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方面設有多條規定。《條例》提出,建立跨區域、跨部門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保護體系,依法處理侵害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智慧財產權的行為。鼓勵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以及開展智慧財產權交易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公平利用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資源,在智慧財產權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和快速維權方面享受服務。
各級人民法院對於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涉及智慧財產權的證據保全、行為保全、財產保全申請,應當依法按期受理、審查、做出裁定;對於故意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結受理的外商投訴
《條例》規定,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進行投訴,以及反映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的建議。
《條例》對投訴處理的工作時限也做了明確規定:投訴工作機構接到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結受理的投訴事項。
在大灣區的境外高端人才可享受出入境優惠措施
在人才政策上,《條例》還提出,廣東省人民政府商務等有關部門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戰略,發揮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先行先試作用,探索開展外商投資權益保護的試驗性政策措施,積累可複製可推廣經驗。《條例》規定,經認定的在粵港澳大灣區內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按照規定享受出入境、停居留等優惠措施。
在工作許可上,《條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引進的外國高端人才辦理工作許可,按照國家規定可以不受年齡、學歷和工作經歷限制。外商投資企業引進的外國專業人才辦理工作許可,按照國家規定可以適當放寬年齡、學歷、工作經歷等限制。
條例實施
《廣東省外商投資權益保護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於2022年1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