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對外商投資企業征免房產稅若干規定

廣東省對外商投資企業征免房產稅若干規定,根據國家《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對外商投資企業征免房產稅若干規定
  • 類別:地方檔案
  • 依據:《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
  • 頒布:一九八八年四月七日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八年四月七日廣東省稅務局頒布)
第一條 根據國家《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座落在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和經省稅務局批准開徵房產稅的工礦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自有房產,應依照《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和本規定繳納房產稅。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自有房產按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依1.2%的稅率計算繳納房產稅。
房產原值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企業帳冊的“固定資產”科目記載的房產原值;沒有房產原值或原值不實的房產,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
第四條 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批,下列房產可免徵房產稅:
(一)從事農、林、牧業等利潤較低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房產;
(二)投資於能源、港口碼頭、機場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房產;
(三)經財政部和省稅務局批准免稅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房產。
第五條 對少數民族地區、山區和其他地區新建立的建制鎮,凡經省稅務局批准暫緩徵收房產稅的,其所在地外商投資企業的自有房產,同樣暫緩徵收房產稅。
第六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新建或新購置的房產給予定期免徵房產稅的優惠辦法,仍按省稅務局(84)粵稅外字第023號文的規定辦理。
對按規定免稅期滿但納稅仍有困難的外商投資企業,經市、縣稅務機關審批,可繼續定期給予減免房產稅。
第七條 對新開徵房產稅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規定實施前已建成或購置的房產,免稅期可從房產落成或購置之月份起計算。
第八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市、縣稅務局確定。
第九條 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在我省境內投資舉辦的企業和設立的機構,其房產稅的征免比照本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規定實施前頒布的有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徵收房產稅的規定,凡與本規定相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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