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

《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是為了及時、公正、有效處理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持續最佳化外商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商務部令2020年第3號)和《廣東省外商投資權益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條例》,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商務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各區人民政府(大鵬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深圳市商務局
2023年12月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及時、公正、有效處理本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持續最佳化外商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商務部令2020年第3號)和《廣東省外商投資權益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是指:
(一)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訴人)認為本市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統稱被投訴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投訴工作機構申請協調解決的行為;
(二)投訴人向投訴工作機構反映本市在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的行為。
市級投訴工作機構設在市商務局,負責受理和具體處理本辦法規定的投訴事項,開展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培訓,推廣投訴事項處理經驗,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督促各區做好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積極預防投訴事項的發生。
市商務局指定深圳市商務發展促進中心承擔市級投訴工作機構日常工作。
各區政府(含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下同)應指定負責受理和處理轄區內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部門或者機構。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申請協調解決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民商事糾紛的行為。
第三條 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級負責原則,及時處理投訴人反映的問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第四條 投訴人應當如實反映投訴事實,提供證據,積極協助投訴工作機構開展投訴處理工作。
第五條 市商務局負責處理下列投訴事項:
(一)涉及市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
(二)建議市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
(三)在本市範圍內有重大影響,或情況複雜,或涉及多部門協調處理,市商務局認為可以由其處理的。
第六條 區級投訴工作機構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受理轄區內投訴人以及上級有關部門交辦、轉辦、督辦的投訴事項;
(二)協調處理投訴事項,召集相關部門研究重大投訴事項處理工作;
(三)向區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投訴的重大問題,通報有關單位被投訴和處理投訴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負責本地區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統計、情況分析,及時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其他相關投訴工作。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商會、協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向投訴工作機構反映會員提出的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並提交具體的政策措施建議。
第二章 投訴的提出與受理
第八條 投訴人提出投訴事項,應當提交書面投訴材料。投訴材料可以通過現場、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也可以通過市商務局網站線上提交。
市商務局應當公布市級和區級投訴工作機構的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網站等信息,便利投訴人提出投訴事項。
第九條屬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的,投訴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有關聯繫人和聯繫方式,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提出投訴的日期;
(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有關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三)明確的投訴事項和投訴請求;
(四)有關事實、證據和理由,如有相關法律依據可以一併提供;
(五)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七)(八)(九)項所列情形的說明。
屬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的,投訴材料應當包括前款第(一)項規定的信息、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相關問題以及具體政策措施建議。
投訴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有關證據和材料原件以外文書寫的,應當提交準確、完整的中文翻譯件。
第十條 投訴人可以委託他人進行投訴。投訴人委託他人進行投訴的,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以外,還應當提交投訴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
第十一條 投訴材料不齊全的,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投訴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期限。
第十二條投訴人提出投訴時要求對企業信息、個人信息予以保密的,投訴工作機構應當依法保密。
第十三條 投訴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訴工作機構不予受理:
(一)投訴主體不屬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的;
(二)申請協調解決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民商事糾紛,或者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範圍的;
(三)不屬於本投訴工作機構的投訴事項處理範圍的;
(四)經投訴工作機構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通知補正後,投訴材料仍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要求的;
(五)投訴人偽造、變造證據或者明顯缺乏事實依據的;
(六)沒有新的證據或者法律依據,向同一投訴工作機構重複投訴的;
(七)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上級投訴工作機構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
(八)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信訪等部門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
(九)同一投訴事項已經進入或者完成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程式的。
第十四條 投訴工作機構接到完整齊備的投訴材料,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向投訴人發出投訴受理通知書。
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向投訴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屬於本投訴工作機構處理範圍的,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向其他有關投訴工作機構提出投訴。
第三章 投訴處理
第十五條 投訴工作機構在受理投訴後,應當與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或者有關部門進行充分溝通,了解情況,依法協調處理,推動投訴事項的妥善解決。
第十六條 投訴工作機構進行投訴處理時,可以要求投訴人進一步說明情況、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投訴人應當予以協助;投訴工作機構可以向被投訴人或者有關部門了解情況,被投訴人或者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根據投訴事項具體情況,投訴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召開會議,邀請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或者有關部門共同參加,陳述意見,探討投訴事項的解決方案。投訴工作機構根據投訴處理工作需要,可以就專業問題聽取有關專家意見。
第十七條 根據投訴事項不同情況,投訴工作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推動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達成諒解(包括達成和解協定);
(二)與被投訴人進行協調;
(三)向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交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建議;
(四)投訴工作機構認為適當的其他處理方式。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簽署和解協定的,應當寫明達成和解的事項和結果。依法訂立的和解協定對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具有約束力。被投訴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協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受理的投訴事項。事項複雜確需延期的,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後5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延期理由。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訴處理終結:
(一)投訴工作機構依據本辦法第十七條進行協調處理,投訴人同意終結的;
(二)投訴事項與事實不符的,或者投訴人拒絕提供材料導致無法查明有關事實的;
(三)投訴人的有關訴求沒有法律依據的;
(四)投訴人書面撤回投訴的;
(五)投訴人不再符合投訴主體資格的;
(六)經投訴工作機構聯繫,投訴人連續30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投訴處理工作的。
投訴處理期間,出現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七)(八)(九)項所列情形的,視同投訴人書面撤回投訴。
投訴處理終結後,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投訴人。
第二十條 投訴事項自受理之日起1年未能依據本辦法第十九條處理終結的,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有關工作建議。
第二十一條 投訴人對區級投訴工作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或者投訴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就原投訴事項向市級投訴工作機構提起投訴。市級投訴工作機構可以根據投訴工作規則決定是否受理原投訴事項。
第二十二條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依法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投訴人的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和個人隱私。
第四章 投訴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投訴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全面、準確記錄有關投訴事項的受理和處理情況,按年度進行歸檔。
第二十四條 各區投訴工作機構應當每兩個月向市級投訴工作機構上報本地區投訴工作情況,包括收到投訴數量、處理進展情況、已處理完結投訴事項的詳細情況和有關政策建議等。
市級投訴工作機構應當按照省商務廳要求及時上報深圳市投訴工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各區投訴工作機構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有關地方或者部門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問題,或者有關規範性檔案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明顯不當的情形的,可以向市級投訴工作機構反映並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建議。
第二十六條 市級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及時總結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商會、協會、各區或有關部門反映的典型案例、重點問題、政策措施建議,提出加強投資保護、改善投資環境的相關建議,並向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報送相關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投訴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怠於履職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和個人隱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投訴人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反映或者申請協調解決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二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所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外商投資合法權益保護。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依法保護外商投資權益,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為應對嚴峻複雜的國際經濟形勢,2023年7月25日,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最佳化外商投資環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國發〔2023〕11號),要求建立健全省級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協調機制,推動解決涉及多部門事項或政策性、制度性問題;2023年8月5日,深圳市委辦公廳、深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深圳市最佳化市場化營商環境工作方案(2023-2025年)》及最佳化市場化營商環境任務清單(2023年),要求在2023年底出台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實現外商投資投訴事項全流程網上辦理 。
深圳作為我國對外開放高地,一直以來不斷完善外資法規政策,積極構建外商投資促進服務體系,持續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建立健全外商投訴工作機制和制度,及時推動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反映的突出問題,將更加有利於促進政府與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之間形成良性互動關係,更好地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將更加有助於穩定外商投資預期和信心,推動深圳營商環境持續最佳化。
為進一步最佳化深圳營商環境,加強外商投資權益保護,建立健全深圳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深圳市商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商務部令2020年第3號)《廣東省外商投資權益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深圳實際,制定了《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三十一條,包括總則、投訴的提出與受理、投訴處理、投訴工作管理制度和附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 投訴主體
《辦法》規定的適格投訴主體是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1)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2)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3)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註冊設立的企業。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商會、協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向投訴工作機構反映會員提出的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並提交具體的政策措施建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所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參照本辦法辦理。
(二)投訴事項受理範圍
《辦法》規定可以受理的兩類投訴事項:一是投訴人認為本市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其合法權益,向投訴工作機構申請協調解決的行為。二是投訴人向投訴工作機構反映本市在投資環境方面存在問題,建議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行為。
(三)投訴工作機構與分工
設立市、區(含大鵬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兩級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構。市級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機構設在市商務局,負責受理涉及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投訴以及對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建議。市商務局指定深圳市商務發展促進服務中心承擔市級投訴工作機構日常工作。區級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機構由各區政府指定,負責受理涉及區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投訴以及對區級行政主管部門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建議。
(四)投訴事項處理
投訴工作機構在受理投訴後,應當與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或者有關部門進行充分溝通,了解情況,依法協調處理,推動投訴事項或者有關問題的妥善解決。投訴工作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處理:一是推動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達成諒解(包括達成和解協定);二是與被投訴人進行協調;三是向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交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建議;四是投訴工作機構認為適當的其他處理方式。
(五)投訴事項受理時限
《辦法》對投訴工作機構受理投訴事項的時間做出了限定:一是對投訴材料不齊全的情況,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投訴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二是明確投訴工作機構接到完整齊備的投訴材料,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三是明晰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受理的投訴事項。四是對於事項複雜確需延期的投訴事項,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後5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五是規定投訴處理終結後,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投訴人。
(六)其他
《辦法》要求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依法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投訴人的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和個人隱私。《辦法》對市、區兩級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構建立投訴檔案管理制度、上報投訴工作情況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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