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的通知.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於2021年9月30日印發的通知.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30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及時有效處理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國投資者,下同)投訴,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持續最佳化外商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商務部令2020年第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是指:
  (一)外商投資企業認為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統稱被投訴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投訴工作機構申請協調解決的行為;
  (二)外商投資企業向投訴工作機構反映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投訴工作機構,是指縣級以上政府指定的負責受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部門或者機構。
  第三條 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級負責原則,及時處理外商投資企業反映的問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如實反映投訴事實,提供證據,積極協助投訴工作機構開展投訴處理工作。
  第五條 省政府外商台商投訴權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省投訴中心)負責全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協調、督查全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
  (二)受理、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
  (三)督查投訴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
  (四)定期通報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處理情況;
  (五)組織與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有關的政策調研、經驗交流活動;
  (六)為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提供法律、政策諮詢服務。
  省商務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建立河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廳際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協調和推動省級層面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指導和監督各地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投訴中心,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政府應當指定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完善投訴工作規則、健全投訴方式,明確投訴事項受理範圍和投訴處理時限。
  第七條 各地投訴工作機構受理外商投資企業對本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和建議完善本地相關政策措施的投訴事項。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協調解決其與行政機關之間爭議的,不影響其在法定時限內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程式的權利。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商會、協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向投訴工作機構反映會員提出的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並提交具體的政策措施建議。
第二章 投訴的提出與受理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提出投訴事項,應當提交書面投訴材料。投訴材料可以現場提交,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線上申請等方式提交。
  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公布其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網站等信息,便利外商投資企業提出投訴事項。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認為被投訴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投訴工作機構申請協調解決的,投訴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有關聯繫人和聯繫方式,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提出投訴的日期;
  (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有關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三)明確的投訴事項和投訴請求;
  (四)有關事實、證據和理由,如有相關法律依據可以一併提供;
  (五)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七、八項所列情形的說明。
  外商投資企業向投訴工作機構反映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的,投訴材料應當包括前款第一項規定的信息、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相關問題以及具體政策措施建議。
  投訴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有關證據和材料原件以外文書寫的,應當提交準確、完整的中文翻譯件。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委託他人進行投訴。外商投資企業委託他人進行投訴的,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以外,還應當向投訴工作機構提交外商投資企業的身份證明、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
  第十三條 投訴材料不齊全的,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投訴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期限。
  第十四條 投訴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訴工作機構不予受理:
  (一)投訴主體不屬於外商投資企業的;
  (二)申請協調解決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民商事糾紛等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範圍的;
  (三)經投訴工作機構依據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通知補正後,投訴材料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要求的;
  (四)外商投資企業偽造、變造證據或者明顯缺乏事實依據的;
  (五)沒有新的證據或者法律依據,向同一投訴工作機構重複投訴的;
  (六)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上級投訴工作機構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
  (七)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信訪等部門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
  (八)同一投訴事項已經進入或者完成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程式的。
  第十五條 投訴工作機構接到完整齊備的投訴材料,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向外商投資企業發出投訴受理通知書。
  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投訴工作機構應當於7個工作日內向外商投資企業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屬於本投訴工作機構的投訴事項處理範圍的,投訴工作機構可以告知外商投資企業向有關投訴工作機構提出投訴。
第三章 投訴處理
  第十六條 投訴工作機構受理投訴後,應當與外商投資企業和被投訴人進行充分溝通,了解情況,依法協調處理,推動投訴事項妥善解決。
  第十七條 投訴工作機構進行投訴處理時,可以要求外商投資企業進一步說明情況、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予以協助;投訴工作機構可以向被投訴人了解情況,被投訴人應當予以配合。
  根據投訴事項具體情況,投訴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召開會議,邀請外商投資企業和被投訴人共同參加,陳述意見,探討投訴事項的解決方案。投訴工作機構根據投訴處理工作需要,可以就專業問題聽取有關專家意見。
  第十八條 根據投訴事項不同情況,投訴工作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推動外商投資企業和被投訴人達成諒解(包括達成和解協定);
  (二)與被投訴人進行協調;
  (三)向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交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建議;
  (四)投訴工作機構認為適當的其他處理方式。
  外商投資企業和被投訴人簽署和解協定的,應當寫明達成和解的事項和結果。依法訂立的和解協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和被投訴人具有約束力。被投訴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協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受理的投訴事項。涉及部門多、情況複雜的投訴事項,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訴處理終結:
  (一)投訴工作機構依據本辦法第十八條進行協調處理,外商投資企業同意終結的;
  (二)投訴事項與事實不符的,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拒絕提供材料導致無法查明有關事實的;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訴求沒有法律依據的;
  (四)外商投資企業書面撤回投訴的;
  (五)外商投資企業不再符合投訴主體資格的;
  (六)經投訴工作機構聯繫,外商投資企業連續30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投訴處理工作的。
  投訴處理期間,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七、八項所列情形的,視同外商投資企業書面撤回投訴。
  投訴處理終結後,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外商投資企業。
  第二十一條 投訴事項自受理之日起一年未能依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處理終結的,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有關工作建議。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對投訴工作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或者投訴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就原投訴事項逐級向上級投訴工作機構提起投訴。上級投訴工作機構可以根據本機構投訴工作規則決定是否受理原投訴事項。
第四章 投訴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依法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四條 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投訴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全面、準確記錄有關投訴事項的受理和處理情況,按年度進行歸檔。
  第二十五條 投訴工作機構應當每兩個月向上一級投訴工作機構上報投訴工作情況,包括收到投訴數量、處理進展情況、已處理完結投訴事項的詳細情況和有關政策建議等。
  第二十六條 各地投訴工作機構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有關地方或者部門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問題,或者有關行政規範性檔案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明顯不當情形的,可以向省投訴中心反映並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建議。
  第二十七條 省投訴中心建立定期督查制度,督促全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向各省轄市政府、濟源示範區管委會、各省直管縣(市)政府通報工作情況。
  第二十八條 省投訴中心應當按年度向聯席會議報送外商投資企業權益保護建議書,總結外商投資企業、商會、協會、有關地方和部門反映的典型案例、重大問題、政策措施建議,提出加強投資保護、改善投資環境的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投訴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和個人隱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外商投資投訴工作機制反映或者申請協調解決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所投資企業對我省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8日印發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外商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豫政〔2004〕39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多次就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加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作出安排部署。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明確提出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2020年8月25日商務部出台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在中央層面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做出了明確規定,也為做好地方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提供了參考依據。
  近年來,我省對外開放不斷擴大,利用外資規模日益增加。為更好地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持續最佳化投資環境,結合我省實際,對《河南省外商投訴處理辦法》(豫政〔2004〕39號)進行了修訂,出台了《河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
  二、修訂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和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商務部令2020年第3號)等。
  三、主要內容
  《投訴辦法》共5章32條,對全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全流程做出了規範。
  (一)總則。明確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受理範圍,確立分級負責制度,規定省級和各地投訴工作機構設定及相應職責,明確投訴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其他渠道的關係。
  (二)投訴的提出與受理。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受理流程以及相關規則指引,就外商投資企業遞交的材料、委託他人進行投訴、投訴補充材料、不予受理的情形作出相關規定,並明確投訴工作機構告知義務。
  (三)投訴處理。規定了投訴處理工作原則,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和被投訴人權利義務,對投訴處理方式、投訴處理時限、投訴處理終結的幾種情況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四)投訴工作管理制度。明確了投訴工作相關管理制度,從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的內部管理、檔案管理、情況上報、定期督查、權益保護建議書報送等多個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
  (五)附則。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權益保護、港澳台僑投資者適用問題、條文解釋、生效時間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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