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投訴工作辦法

《昆明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投訴工作辦法》在1998.07.10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投訴工作辦法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7.10
  • 實施時間:1998.07.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維護外商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監察部處理外國人和華僑、港澳台胞來信來訪試行辦法》和《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改善投資環境,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服務管理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昆明市境內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外地外商投資企業在昆設立的辦事處和分支機構;國外企業、商會、社團在昆明合法設立的辦事處,視同本地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 外商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認為昆明市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昆明市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和規章侵害其利益的,有權依照本辦法向昆明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投訴。
第四條 昆明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以下簡稱投訴中心)負責受理昆明市外商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其工作實行歸口辦理的原則,接受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五條 投訴中心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公正清廉、保守秘密。
第二章 投訴
第六條 投訴中心設立專門的投訴接待室和投訴電話,並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號碼。
第七條 投訴人可以到投訴中心投訴,也可以採用電話、傳真、電報、信函或委託他人等方式投訴。
第八條 投訴到投訴中心的書面投訴材料,可以用中文或外文書寫。
第九條 投訴中心接受投訴人當面投訴時,應有兩名工作人員參加,並在投訴接待室內進行。對於投訴人的投訴,接待人員應當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
第十條 投訴中心接受電話投訴,必須詢問清楚,如實記錄,必要時可以錄音。
第十一條 投訴人投訴後,在60個工作日內得不到答覆的,有權向投訴中心提出詢問,要求給予答覆。
第十二條 投訴人有權要求與投訴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承辦人員迴避。
第十三條 投訴人應對投訴的事實負責;接受調查、詢問時,應如實提供有關的情況和證據。
第三章 處理
第十四條 投訴中心受理的書面投訴材料,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處理,單獨立卷。
第十五條 對投訴信函,應予回復,重要投訴信函的回覆,必須經過投訴中心領導審定。
第十六條 投訴中心受理投訴後,應當根據管轄許可權,按照歸口辦理的原則及時處理。受理投訴的處理時限,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改善投資環境,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服務管理的決定》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屬於違章、違法案件,由投訴中心轉請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投訴中心要監督有關部門認真辦理移交的投訴,依法維護外商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投訴中心應當將受理投訴的處理結果告之投訴人。
第二十條 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打擊報復投訴人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投訴人對投訴中心及承辦人員的失職行為和其他違紀行為有權提出檢舉、控告。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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