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辦法

《淄博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辦法》在1999.05.04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辦法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5.04
  • 實施時間:1999.05.04
第一條 為改善外商投資環境,及時有效地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維護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從事投資、貿易、諮詢等活動的外商、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外投資者、外國企業駐淄辦事機構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投訴處理機構投訴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外商投訴中心統一受理投訴申請。投訴中心集中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也可以根據情況將投訴事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送市、區縣兩級外商投訴中心備案。
第四條 處理投訴事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尊重客觀事實,尊重國際慣例,公平、合理,保障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投訴處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受理、調查投訴事項,調解、處理爭議糾紛,並在一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向投訴人作出答覆;
(二)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三)督促調解協定的執行。
第六條 市屬企業集團組建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由市外商投訴中心直接受理。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由所在區縣外商投訴中心受理。
第七條 區縣外商投訴中心每季度向市外商投訴中心報告外商投訴受理情況。對影響較大的事件,應當立即報告,並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第八條 投訴人進行投訴,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投訴內容應當具體、詳實、明確,並提交書面申請。
第九條 投訴中心應當自接到投訴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十條 下列情況不予受理:
(一)已經提起訴訟的;
(二)依據約定已經申請仲裁的;
(三)已經申請行政複議的;
(四)勞動爭議。
第十一條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參加投訴的,應當向投訴處理機構提交授權委託書。
第十二條 外商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答覆投訴人。投訴內容複雜,需延期處理的,應當向投訴人說明情況。
第十三條 投訴處理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依據事實,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投訴處理機構應當製作調解書,並送達當事人。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外商投訴視為結案:
(一)雙方和解的;
(二)經調解達成調解協定的;
(三)投訴人撤訴的;
(四)滿兩個月無故不與外商投訴處理機構聯繫或者接到調解書10日內不予答覆的。
第十五條 經調解未達成調解協定的,投訴人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外商投訴處理機構在處理投訴時,不收取受理費。在處理過程中的差旅、資料、翻譯等費用,由投訴人承擔。
第十七條 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的投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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