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淄博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在1997.12.26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26
  • 實施時間:1997.12.26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任務要求,第三章 組織管理,第四章 時間、方法及經費,第五章 考試、考核與獎懲,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山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及其所在單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繼續教育應當為經濟建設服務,與專業技術工作緊密結合,按照講究實效的原則,採取多渠道、多層次和多種形式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務要求

第四條 繼續教育應當為我市經濟、科技發展培養人才,學習研究世界和國內科學技術領域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並注重針對性和實用性。
第五條 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學習、掌握與本專業有關的新知識和國內外科技發展的新動態,使知識水平處於領先地位,發揮學科帶頭人的作用。
第六條 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深化基礎理論知識,拓寬知識面,掌握本專業和相關專業的有關知識和發展動態,努力提高創造力和管理水平。
第七條 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本崗位專業知識,掌握現代管理基本知識,增強基本技能,提高適應能力。
第八條 新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應當進行本崗位專業技術知識和基本技能的訓練,達到初級專業技術崗位的要求。
第九條 各級專業技術人員的外語水平應當達到國家發布的專業技術職務條例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 市人事部門主管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市繼續教育的規劃和計畫;
(二)制定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
(三)監督檢查區縣和市直部門(單位)繼續教育工作情況;
(四)審查批准繼續教育基地和各類課程內容及計畫安排;
(五)印製、發放和審核繼續教育證書。
第十一條 區縣人事部門主管本區縣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上級下達的繼續教育工作任務;
(二)制定本區縣繼續教育規劃、計畫及管理辦法;
(三)監督檢查區縣屬部門和單位的繼續教育工作情況;
(四)負責本區縣繼續教育證書的發放、登記和審核。
第十二條 市直各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行業)繼續教育工作的管理。

第四章 時間、方法及經費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業餘學習為主,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應參加累計不少於15天的脫產學習;中級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應參加累計不少於20天的脫產學習。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方法:
(一)舉辦專業培訓班;
(二)到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或技術先進的企事業單位進修學習;
(三)參加學術會議、講座;
(四)出國進修、考察;
(五)自學考試或參加函授、電視教育;
(六)其他必要的繼續教育方式。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經費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第五章 考試、考核與獎懲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考試,根據專業技術職務,分級組織。
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考試,由市人事部門組織;初級以下專業技術人員的考試,分別由市直主管部門和區縣人事部門組織。
第十七條 經市、區縣兩級人事部門認可,各單位有計畫、有組織開展的繼續教育,經考核、考試合格均可折算為繼續教育學分,記入繼續教育證書。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考核,由其所在單位每年進行一次,考核成績填入本人考績檔案。
第十九條 繼續教育考試、考核成績作為晉升和續聘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列入各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崗位責任目標,作為考核負責人政績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一條 對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或人事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繼續教育,完不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分的專業技術人員,不予晉升(含考試晉升)、續聘專業技術職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省屬以上駐淄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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