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對本市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提高專業技術隊伍素質,適應上海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上海市發布了《上海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背景介紹,內容主體,

背景介紹

(1993年4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內容主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提高專業技術隊伍素質,適應上海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重點是中青年專業技術骨幹。
第三條 繼續教育的任務是使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不斷得到更新、補充和拓寬,逐步完善知識結構,提高工作適應能力、創造能力和業務水平。
第四條 繼續教育事業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堅持振興上海、開發浦東、服務全國、面向世界的戰略方針,為搞好國有大中型企業、調整產品結構、發展高新技術、實現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服務。
第二章 內容和形式
第五條 繼續教育的內容必須根據行業(系統)和單位的業務發展和工作需要,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結構、業務水平等實際情況來確定,做到針對性、實用性、科學性和先進性的統一。
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主要學習和掌握本專業、本學科最新專業技術知識,承擔本行業(系統)重大科研課題,把握本專業發展動向,逐步成為本專業的學科和技術帶頭人。
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主要結合本職工作,了解本專業發展現狀,學習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補充更新相關學科知識,拓寬知識面,培養獨立解決複雜專業技術問題的能力,成為本單位的業務骨幹。
初級專業技術人員主要結合本職工作,加強本專業知識學習和實際技能鍛鍊,掌握科學工作方法,培養、提高獨立工作能力和崗位適應能力。
新參加工作的大學、大專和中專畢業生主要是運用所學的專業技術知識,進行基本技能訓練,在專業知識、基本技能、工作方法等方面得到提高。
所有專業技術人員都要不斷提高外語水平,努力學習和掌握電子計算機套用技術,從事涉外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還應提高外語口語能力。
第六條 繼續教育必須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靈活多樣的原則,可採用短期培訓班、進修班、研修班、講座、學術會議、函授、刊授、電化教學和自學活動等多種形式,有條件的還可派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國際學術交流及出國考察、進修等。
第七條 繼續教育原則上以業餘為主,但脫產學習不得少於規定的學時。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脫產學習時間累計不少於72學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脫產學習時間累計不少於42學時。每三年為一個周期,一個周期內的脫產學習時間既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各部門、各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妥善組織,確保落實。
第三章 基地和條件
第八條 實施繼續教育要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充分利用現有的辦學條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的培訓機構及各類幹部培訓中心是繼續教育的主要基地,各類學術團體、專業協會、學會和社會力量辦學單位是開展繼續教育的重要力量。要廣開學路,提倡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企業和學術團體聯合辦學,跨省市、跨國聯合辦班。
高等院校應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把繼續教育作為學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為社會提供繼續教育服務。
第九條 實施繼續教育,除配備少量的專職教師外,可聘請本專業技術領域內具有較高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教學和科技人員擔任兼職教師。
第十條 繼續教育所需經費,按市人事局、市財政局滬人〔1992〕54號文執行。
提倡集資辦學,開展有償服務,以增強繼續教育自我發展的活力。
第十一條 辦學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條件,做到有場所、有師資、有經費、有管理人員、有教學計畫,並根據實際和可能,承擔不同層次的繼續教育。辦學單位的辦學資格需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可。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要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條件,接受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在接受繼續教育期間,工資、福利等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三條 各單位負責安排和管理本單位的繼續教育工作,審批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有關繼續教育活動;按照有關規定,登記、檢查和考核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督促專業技術人員遵守學習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學習任務;要求專業技術人員學習後更好地為本單位服務。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應服從所在單位的統一安排,遵守學習紀律和有關制度,參加考核;在接受繼續教育後,有義務為本單位服務。
第十五條 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國家關於繼續教育的方針、政策,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指導,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繼續教育活動,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經費和其它必要條件。
第五章 管理和制度
第十六條 全市繼續教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全市繼續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繼續教育的巨觀管理和綜合指導,制定繼續教育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章制度,協調、督促、檢查各部門的繼續教育工作,組織編制繼續教育科目指南,舉辦國內外繼續教育學術研討會、交流會及研修班,組織交流本市繼續教育工作經驗,表彰先進,負責本市高級研修班的管理。各級教育部門應組織力量,積極配合繼續教育工作的開展。
各委、辦、局、區、縣的人事部門是本系統、本地區繼續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本地區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會同教育、科技等部門制定本系統、本地區繼續教育規劃和計畫,做好組織、指導和協調等工作。
各基層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繼續教育工作的規劃、計畫和制度,進行繼續教育登記,組織繼續教育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繼續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各類成人教育管理部門應予重視,搞好統籌,支持有關部門開展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八條 各單位要將繼續教育作為整個職工教育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目標管理和領導幹部的任期目標。各級人事部門要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把繼續教育工作作為考核單位和領導幹部的基本內容之一。
第十九條 各單位要將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記入個人業務考績檔案,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晉升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二十條 對認真執行本規定,在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管理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個人和單位,以及積極參加繼續教育並在工作中運用所獲得的知識與技能作出一定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部門和單位,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必要的處分。
對違反本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不予報銷學習費用、扣發脫產學習期間工資和獎金、解聘專業技術職務等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各委、辦、局、區、縣的人事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本系統、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意見或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今後如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按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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