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桂政發〔1991〕10號

頒布日期:19910125 實施日期:19910125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 頒布日期:1991.01.25  
  • 文號:桂政發〔1991〕10號
  • 實施日期:1991.01.25
適用區域,主要內容,

適用區域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了使我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走上正常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不斷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簡稱“繼續教育),是專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其任務是使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能及時得到更新、補充、擴展和深化,完善知識結構,提高本職業務水平和創造能力,促進我區科技進步、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
第三條 繼續教育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面向現代化、面向未來。要緊密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事業發展的需要,做到當前與長遠、理論與實際、普遍提高與重點培養、知識廣博與專深相結合,按需施教,講求實效。
第四條 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包括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的重點,是具要大專以上學歷或擔任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中青年業務骨幹。
第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必需承擔繼續教育的義務,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經費的其它必要條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在繼續教育工作中,有權制訂本單位繼續教育的規劃、計畫的具體規定,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接受繼續教育是專業技術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專業技術人員要遵守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服從所在單位的安排,積極參加繼續教育活動。在學習期間,應遵守學習紀律和有關制度,接受檢查考核。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享受國家和本單位規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七條 繼續教育的學習內容應當根據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的長遠發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結構和業務水平的實際情況確定。對不同的學習對象,應各有側重。
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要學習和掌握本專業、本學科的最新知識,把握其發展動向。
中級專業技術人員要結合本職工作,學習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培養獨立解決複雜專業技術問題的能力。
初級專業技術人員要進行專業技術學習,加強實際技能鍛鍊,掌握科學的工作方法,培養獨立工作能力。
發 新參加工作的大學、大專和中專畢業生主要是熟悉本崗位的專業技術知識,進行基本技能訓練,提高工作能力。
專業技術人員要努力提高外語水平,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
第八條 繼續教育以內容新、見效快的短期培訓為主,堅持因需因地制宜、講求實效、靈活多樣的原則,採取舉辦培訓班、進修班、研修班,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講座、考察,開展函授、刊授、電化教學及有計畫、有組織、有考核的自學等方式進行。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的脫產時間累計不得少於12天。每5年為一個周期,一個周期內的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但在一個周期內,最少要有一次連續脫產10天以上進行較系統的學習。
第十條 凡派出國外留學、進修的或在國內連續脫產接受繼續教育半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派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與其訂立書面契約,內容可包括規定接受繼續教育後為派出單位進行專業技術服務的最低年限和違反契約所必需承擔的責任等。如專業不對口或工作條件不具備,徵得派出單位同意或經上級主管單位批准,接受繼續教育後亦可調離原單位。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的辦法;自治區科技幹部局負責全區繼續教育的巨觀管理和政策指導;各地、市、縣科委和區直各部、委、辦、廳、局的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系統的繼續教育規劃、協調、組織和管理工作;各基層單位要設專門機構或專(兼)職人員,負責制訂本單位繼續教育的計畫、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廣西科技人員培訓中心負責組織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綜合學科的培訓。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各種專業協會、學術團體等,具備必要的辦學條件的,都可以設立培訓機構或培訓基地。積極開展繼續教育。在廣開學路充分調動積極性的基礎上,為了保證教學質量,凡對專業技術人員(含自然科學技術人員和社會科學專業人員)開展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含有培訓基地的和沒有培訓基地的培訓機構,以及兼有繼續教育內容的辦學單位)、培訓基地(含有專職人員的和沒有專職人員的)均填寫登記表報自治區科技幹部局備案。各級各類培訓機構、培訓基地舉辦繼續教育培訓班需要跨系統或跨科技地、市、縣招收學員的,應在一個月前將辦班計畫報自治區幹部局備案。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的教師採用專職相結合,以兼職為主的原則,一般應由較高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其他人擔任。
第十四條 繼續教育經費實行多渠道、多途徑籌集;除在規定的職工教育經費和企業基金、利潤留成、包乾結餘、稅後留利中開支外,企業單位按照國發〔1985〕21號檔案規定:“企業培訓技術業務人員的費用,可攤入成本,為某個產品創優、技術引進、技術改造項目服務的培訓費用,包括出國培訓費用,可在項目資金中開支”,事業單位可以在包乾經費和預算外收入等自有資金中開支,有條件的部門和單位要劃出專款用於繼續教育;私營企業的繼續教育費用,參照國家對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關於職工教育經費開支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建立繼續教育證書登記制度,將繼續教育的考核結果與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使用和評定、晉長專業技術職務等掛鈎;繼續教育證書統一由自治區科技幹部局制定實施。
第十六條 參加繼續教育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單位根據不同情節,可以分別採用批評教育、不予報銷學費、扣以脫產學習期間工資等辦法處理:(一)不服從本單位繼續教育工作安排的;(二)未經單位批准,無正當理由,擅自終止學習的;(三)學習期間違反辦學單位的有關規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四)未達到學習目標的基本要求,修業不合格的
第十七條 建立繼續教育工作考核制定,具體由企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根據規定製定切實可行的考核標準和辦法,將單位開展繼續教育的達標程度,作為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任期目標的基本考核內容之一;對認真執行規定,在繼續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規定,不積極完成繼續教育任務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批評教育。
第十八條 加強繼續教育的理論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經驗,促進我區繼續教育深入發展。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科技幹部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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