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泰安市人事局
  • 文號: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
  • 發布時間:2007年2月28日
泰安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能力,根據《山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上工作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補充、更新、拓展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完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綜合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的教育。
第三條 繼續教育應以科學的理論為指導,遵循以人為本、按需施教、學以致用、講求實效、改革創新和保證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行政主管部門、各單位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的繼續教育工作。
財政、監察、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繼續教育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實行繼續教育效果評估制度。人事部門建立考核、評估指標,對繼續教育的總體工作、領導責任目標、計畫實施、經費保障、制度建設和學習效果等方面實施考核、評估。
第二章 學習培訓
第六條 繼續教育應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專業技術人員能力建設為核心,以政治理論、法規政策、專業知識、文化素養、職業道德和技能訓練等為基本內容,倡導創新學習,建設學習型組織,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七條 繼續教育科目分公共科目、專業科目兩類。
公共科目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的需要,經專家論證,開設相關的繼續教育公共課程,側重於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通用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培養科學精神,提高學習、實踐和創新的整體能力。
專業科目應根據本行業、本系統專業領域發展和知識更新的需要,緊跟科學技術發展趨勢,開展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的專項培訓,側重於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水準和職業能力。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以參加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組織的學習和有計畫、有考核的自學活動為主,可以採取集中培訓、進(研)修、學術講座和遠程(網路)教育等多種形式進行。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根據需要,可以自主選擇繼續教育的內容和形式,但是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要求脫產或半脫產接受繼續教育的,應經所在單位同意。凡在國內連續脫產接受繼續教育學習半年以上或半脫產學習一年以上及外派出國(境)學習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參加學習前應同所在單位訂立書面協定。
第十一條  人事部門應利用現有的教育設施,逐步建立和完善繼續教育培訓實施網路。
高等院校和依法取得辦學資格的科研院所、社會團體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可以發揮自身優勢,面向社會開展相關專業的繼續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人事部門會同專業技術職務系列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制定施教機構條件,通過招標投標等競爭方式選擇本地區、本行業、本系統的繼續教育施教機構,並對其教學活動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
第十三條 施教機構應根據培訓主辦單位需求,制訂培訓大綱和施教方案,並負責師資選派、課程安排、組織考核(考試)和日常教學、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  施教機構開展繼續教育活動時,應突出教學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重視對培訓教材的選用,加強教學管理,保證教學質量。
施教機構舉辦繼續教育年度計畫內的培訓班次,應經人事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並自覺接受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繼續教育師資,實行專兼職結合、以兼職為主、德才兼備、資源共享的原則,由本專業及相關專業領域內具有較高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擔任。
部門、單位舉辦的培訓學習、進修、學術講座等繼續教育的師資條件,由人事部門會同專業技術職務系列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事部門在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繼續教育工作;
(二)制定下達繼續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審查監督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行政主管部門主辦的繼續教育培訓的計畫安排和組織實施情況;
(四)組織繼續教育公共科目的培訓學習;
(五)審驗繼續教育證書登記情況,核定繼續教育學時學分。
第十七條 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行政主管部門在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行業、本系統繼續教育的計畫;
(二)組織實施本行業、本系統的繼續教育專業科目;
(三)組織協調本行業、本系統的繼續教育工作;
(四)審查繼續教育證書登記情況,審核繼續教育學時學分。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組織實施本單位繼續教育計畫;
(二)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培訓;
(三)保證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並提供必要的學習經費和其他條件;
(四)考核登記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
第十九條 繼續教育實行年度計畫制度。繼續教育計畫按下列程式制定:
(一)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年初,根據各單位報送的繼續教育安排情況,擬定當年繼續教育計畫向人事部門申報。
(二)縣(市、區)人事部門匯總確定後,統一報市人事部門;市直各部門的繼續教育安排情況直接報市人事部門。
(三)市人事部門對報送的繼續教育計畫本著資源共享、方便學習的原則進行統籌安排,經研究後統一下達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年度計畫。計畫應載明培訓人員範圍、內容、時間、方式、實際學時、授課師資情況等。
(四)各單位確需調整計畫的,經縣(市、區)人事部門或市直專業技術職務系列主管部門同意後,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市人事部門研究,納入全市繼續教育計畫管理範圍。
第二十條 繼續教育實行學時學分考核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參加脫產、半脫產繼續教育時間不少於12天或72學時;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參加脫產、半脫產學習的,應完成規定的學分。具體為: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每年應完成不少於20學分的繼續教育;不再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期間每年應完成不少於10學分的繼續教育。
通過考試取得職(執)業資格,以及進行職(執)業資格註冊的專業技術人員,也應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其學時、學分要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沒規定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年度計畫內繼續教育項目的學分,市人事部門在下達的計畫內予以載明。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的學歷教育、課題研究、進修培訓等其它形式的繼續教育,其學時、學分的認定和折算,由市人事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實行繼續教育證書登記審驗制度。繼續教育證書登記情況是專業技術人員綜合考核的主要內容和評定專業技術資格、聘任專業技術職務以及職(執)業資格註冊的重要依據。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全省統一式樣,由市人事部門負責印製和發放,主要記載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內容、學分等基本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按以下規定進行登記審驗:
(一)專業技術人員應在完成接受的繼續教育後,憑有關證書、證明檔案,到所在單位或代理其人事關係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辦理證書登記。用人單位或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應加強管理,如實考核和登記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二)晉升、聘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其證書登記情況分別由縣(市、區)人事部門或市直主管部門審驗。
(三)晉升、聘任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其證書登記情況經縣(市、區)人事部門或市直主管部門審查後,統一由市人事部門最後審驗。
第二十四條 實行繼續教育統計制度。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繼續教育的人員、時間、內容以及辦班的類型和形式等基本情況實行年報制度,並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進行隨機統計和抽樣統計。
第四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五條 繼續教育經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積極籌措資金,統籌安排,保證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的正常經費需要,並逐年加大投入,促進繼續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保證繼續教育所需經費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其費用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和進行課題研究的繼續教育經費,在管理費用、項目資金中安排。
繼續教育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二十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法律、法規規定的繼續教育,其費用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決;參加所在單位安排的繼續教育,其費用由所在單位解決;參加自主選擇的繼續教育,其費用按照所在單位的規定或與所在單位的約定解決。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社會各界對繼續教育事業的捐助。
第二十九條 開展繼續教育活動需要收取相關費用的,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核准或備案。
禁止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繼續教育施教機構在繼續教育活動中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收取費用或攤派物品。
第五章 監督獎懲
第三十條 人事部門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單位應給予表彰或獎勵;對專業技術人員在繼續教育過程中成績突出並取得顯著成果的,應視其貢獻大小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用人單位不登記或不如實登記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基本情況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 對專業技術人員弄虛作假騙取繼續教育證書登記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專業技術人員由此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由發證機關予以撤銷;用人單位應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三十三條 對繼續教育施教機構在開展繼續教育活動中,因管理不當不能保證培訓質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並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責令停止繼續教育活動;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予以賠償。
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攤派物品的,由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予以查處;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四條 對截留、侵占、挪用繼續教育經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人事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侵害用人單位或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合法權益的,由所在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泰安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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