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黑龍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是一部黑龍江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6月2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 外文名:無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號
  • 發布日期:1996-06-20
  • 生效日期:1996-06-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號
【發布日期】1996-06-20
【生效日期】1996-06-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第9號)
《黑龍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田鳳山
1996年6月20日
黑龍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企業、事業單位中具有中等專業以上學歷從事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繼續教育應當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使專業技術人員不斷補充、拓寬專業技術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第五條繼續教育的內容應當根據當地、本行業、本單位發展規劃以及工作需要,結合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結構、業務水平確定,使其掌握本專業、本學科及相關領域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新信息。具體要求:
(一)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學習和掌握本專業、本學科國內外的最新知識及相關學科知識,了解其發展動向,使之成為本專業的業務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
(二)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學習本專業、本學科的新知識、新技術,提高獨立解決複雜專業技術問題的能力,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發展現狀和最新動向,提高創新能力,使之成為本行業、本單位的專業技術骨幹;
(三)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學習本專業業務知識,加強技能訓練,掌握科學的工作方法,使之具備相應的專業水平。
第六條繼續教育的形式應當靈活多樣,聯繫科研、教學、生產、管理的實際,以內容新、針對性強、見效快的短期培訓為主。採取進修班、研討班、學術會議、出國考察等形式,或參加函授、刊授、電化教學以及其他形式進行繼續教育。
第七條繼續教育學習的時間為:
(一)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累計不少於56學時;
(二)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累計不少於48學時;
(三)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累計不少於40學時。
繼續教育的實施周期與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周期一致。一周期內的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八條繼續教育應當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充分利用現有辦學條件,廣開渠道。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大中型企業或有關繼續教育場所是實施繼續教育的主要基地。
第九條繼續教育的師資應當堅持專兼職結合,以兼職為主。凡已具備承擔繼續教育條件的培訓基地,除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教師外,主要是聘用本專業技術領域內具有較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或有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任兼職教師。
第十條繼續教育經費多渠道籌集,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繼續教育費用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企業可計入管理費用;為產品創優、技術開發、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等項目服務的培訓經費(包括出國培訓費),可在項目資金中列支;事業單位培訓經費,可在有關科研、推廣、引進等項目資金及包乾結餘和預算外收入等資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專業,按照工作需要和實際條件,參加有關繼續教育活動;
(二)經單位同意參加繼續教育活動期間,享受國家和當地、本單位規定的工資、福利等項待遇;
(三)在上述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服從本單位的安排,認真接受繼續教育,按時完成學習任務;
(二)認真遵守學習紀律和學習制度,接受監督、檢查和考核;
(三)經組織批准在國內外連續繼續教育6個月以上(含公派出國學習、考察、進修、訪問等)的人員,應當與所在單位簽訂接受繼續教育後履行專業技術服務的契約。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對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繼續教育的規定,並接受人事部門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本單位繼續教育活動;
(二)根據本單位發展規劃,安排繼續教育工作計畫,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活動;
(三)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經費和其他必要條件;
(四)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在脫產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享受國家和當地、本單位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
(五)與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簽訂接受繼續教育後履行專業技術服務的契約;
(六)檢查、考核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繼續教育實行考核制度。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把繼續教育工作納入本單位目標管理和領導任期目標。
第十五條繼續教育實行證書登記制度。連續記載並定期考核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考核、晉升、聘任、續聘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條件。
第十六條繼續教育協會等民眾性組織在人事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民眾性學術活動,融通信息,提供諮詢,促進橫向聯合,增進國際交流。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認真執行本規定,並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事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應當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其直接責任者和負責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單位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一)不服從本單位繼續教育工作安排的;
(二)未經單位批准,無正當理由擅自終止學習的;
(三)違反辦學單位有關規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未達到學習目標的基本要求,經考核不合格的;
違反接受繼續教育後履行專業技術服務契約的,按其契約約定的條款處理。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