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是為規範和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由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5年7月29日發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05年7月29日
- 實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
條例全文
發布信息
(第57號)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7月29日
條例正文
修訂信息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修改。7月27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了有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今天的全體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條關於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繼續教育體系,編制繼續教育中、長期規劃,完善政策的義務規定,與鄉、鎮人民政府的組織結構和職責許可權不相適應,應將該條中的“各級人民政府”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將該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繼續教育體系,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需要,編制繼續教育中、長期規劃,完善政策,逐年加大投入,促進繼續教育事業的發展。”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三款關於人才交流機構職責中應當補充學分考核的內容。根據我省人事代理辦法中關於人事代理內容的規定,人才交流機構辦理繼續教育學分考核和證書登記,不屬於辦法中規定的人事代理事項,但可以由用人單位委託其辦理。修改時,法制委員會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款修改為:“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後,可以憑有關證書、證明檔案,到所在單位辦理繼續教育證書登記。用人單位可以委託代理專業技術人員人事檔案的人才交流機構辦理繼續教育學分考核和證書登記。用人單位或者人才交流機構應當加強管理,如實考核和登記。”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條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繼續教育施教機構應當重視教材編寫和選用的內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中增加了“重視教材的編寫和選用”的內容。
四、修改時,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一款關於沒收違法所得的罰則,主要針對價格違法行為,而該款中對違法收費的處罰,明確規定“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根據國務院《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對該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中,已經包含了沒收違法所得的內容,此處不再重複表述為好。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刪去了該款中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句。
條例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和建議作了相應修改,並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山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規範和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制定該條例很有必要。同時,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6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修改。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印發十七個市人大常委會徵求了意見。6月中旬,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會同法制工作委員會赴濰坊和東營兩市進行了立法調研,召開了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座談會,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又作了修改。7月5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了有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現在的《山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在立法調研中,有的市提出,專業技術人員不論被用人單位聘用還是以其他形式使用,只要在崗都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建議刪去條例草案第三條中關於任用形式的規定。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專業技術崗位或者管理崗位上工作的在職人員”。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六條關於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在繼續教育中的職責規定得不夠科學。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組織機構,具有不同的職能,不應當將兩者並列,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繼續教育的相關管理工作;行業組織具體負責本行業繼續教育的規劃制定、組織實施及相關工作”,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中“依法取得辦學資格的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和“上述機構以外面向社會從事繼續教育培訓活動的”的規定,表述的意思相同,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高等院校和依法取得辦學資格的科研院所、社會團體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可以發揮自身優勢,面向社會開展相關專業的繼續教育活動”,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一款。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七條對不記載或者不如實記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基本情況的行為設定處罰是不適當的,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或者代理專業技術人員人事檔案的人才交流機構,不記載或者不如實記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基本情況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條例草案已按上述意見和建議作了修改,並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此外,對有關部門提出的個別意見和建議未予採納,這裡一併報告如下:
一、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為了調動用人單位自主開展繼續教育的積極性,發揮用人單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的作用,規範和統一繼續教育證書登記管理的標準,嚴把質量關,防止和減少有關單位弄虛作假,應當在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二款有關記載繼續教育證書的基本情況中,增加“經行業主管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核驗”的規定。修改時認為,面對社會上如此龐大的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有關部門難以開展這項工作,實際工作中一般採取抽查、責令改正等事後監督的方式,對有關單位在繼續教育證書中記載的情況進行監督。因此,在修改時沒有採納這一建議。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三條應當根據學員對象增加“使用統一教材”的規定。修改時認為,不同行業開展繼續教育的內容各不相同,在繼續教育中不好使用統一的教材。因此,修改時未予採納這一建議。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