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1997年5月31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7年5月31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5.31
  • 實施時間:1997.05.31
第一條 為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發展繼續教育事業,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企業、事業單位中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知識技能的補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專業技術人員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提高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四條 繼續教育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學用結合,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事行政部門統一規劃和管理全省繼續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主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本轄區內繼續教育的指導、協調、評估和監督。
教育、科學技術和其他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協同人事行政部門管理繼續教育工作。
第六條 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管理本系統、本行業繼續教育工作,根據全省繼續教育規劃,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繼續教育計畫的制定和實施。
無主管部門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由批准或登記設立的機關的同級人事行政部門負責;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繼續教育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繼續教育計畫和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計畫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和工資、獎金、福利待遇,按規定提供必要的學習經費和其他條件;
(三)登記、考核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上報有關的統計資料;
(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的指導和監督。
政府部門、行業組織應將歸口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繼續教育工作納入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標。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享有下列權利:
(一)每年脫產接受繼續教育的學習時間累計不少於80小時,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周期內,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二)連續脫產半年以內、半脫產一年以內接受繼續教育享有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單位與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享受所在單位提供的學習費用和其他條件;
(四)有權就侵害其接受繼續教育權利的行為向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或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繼續教育的有關法律、法規;
(二)服從所在單位的安排,完成學習任務;
(三)由所在單位提供學習費用,連續脫產學習半年以上、半脫產學習一年以上以及被派往國外進修,應當與所在單位簽訂書面契約,除經批准的外,接受繼續教育後應返回原單位工作。
第十條 繼續教育的內容應當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結合現代科學技術發展,根據本單位工作需要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結構、業務水平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以參加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組織的學習和有考核的自學為主。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還可以通過以下形式:
(一)參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和人事行政部門以及其他培訓機構舉辦的進修班、研修班和培訓班;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實習;
(三)參加相應的學歷教育或攻讀學位;
(四)參加國內外學術講座、學術會議;
(五)出國進修;
(六)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繼續教育培訓機構。人事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應當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大中型企業的培訓機構,建立繼續教育基地;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舉辦或聯合舉辦培訓機構。
省、市(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繼續教育事業。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培訓任務,保證教學質量。
人事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按照管理許可權,定期對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進行考核,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取消其培訓資格。
第十四條 繼續教育實行證書登記制度。企業、事業單位和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對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在繼續教育證書上登記,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晉升的必備條件。
繼續教育證書的管理辦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繼續教育實行評估制度。人事行政部門每兩年對各系統、各行業和無主管部門的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繼續教育情況進行一次評估,有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每兩年對歸口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繼續教育的情況進行一次評估。
第十六條 繼續教育經費應由政府、單位和個人合理承擔。
繼續教育經費通過多種渠道投入和籌集: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繼續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企業、事業單位的繼續教育經費,按照職工教育經費的規定,應不低於專業技術人員工資總額的1.5%,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和進行課題研究的繼續教育費用,可在管理費用和項目資金中安排;
(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學歷教育或攻讀學位,除單位與個人另有約定以外,應以個人出資為主;
(四)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面向社會進行有償性教學服務,所得收入應當用於繼續教育;
(五)政府部門、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可以依法建立繼續教育基金;
(六)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行業組織,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對侵害其接受繼續教育權利的行為提出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或組織應在接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有條件履行而不履行實施繼續教育職責的,由人事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責令改正;直接責任人屬國家工作人員的,視其情節,由任命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所在單位視其情節,可追償學習費用,緩聘、解聘其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命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事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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