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關於印發《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通知

人事部關於印發《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5.11.01由人事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事部關於印發《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人事部
  • 頒布時間:1995.11.01
  • 實施時間:1995.1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內容、方式和時間,第三章 基地、師資和經費,第四章 組織管理和實施,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繼續教育事業發展,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以適應科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需要,依據國家《科學技術進步法》、《教育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是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繼續教育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聯繫科學技術和生產發展的實際需要,主動、有效地為經濟建設中心任務和實施“科教興國”戰略服務。
第三條 繼續教育的任務,是使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和技能不斷得到增新、補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識結構,提高創造能力和專業技術水平。
第四條 繼續教育對象,是事業、企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參加和接受繼續教育是專業技術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內容、方式和時間

第六條 繼續教育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根據學習對象、學習條件、學習內容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採用培訓班、進修班、研修班、學術講座、學術會議、業務考察和有計畫、有組織、有考核的自學等多種方式組織實施。
第七條 繼續教育的內容,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確定。主要結合本職工作,使專業技術人員了解和掌握有關專業技術方面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新信息。
第八條 地區、行業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對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和重點,提供指導。
第九條 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脫產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少於40學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累計不少於32學時。
第十條 繼續教育的實施周期與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周期一致。一個周期內的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三章 基地、師資和經費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的實施主要依靠基層事業、企業單位。繼續教育的專門培訓機構、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是實施繼續教育的重要基地。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要組織和協調各種社會辦學力量,充分利用現有的辦學設施,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逐步建立和完善繼續教育實施網路。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的教師按照專兼職結合,以兼職為主的原則,由科技、經濟、教育和其他領域具有較高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逐步形成梯隊。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經費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有條件的地方、部門和單位,可以建立繼續教育基金。
第十四條 鼓勵聯合辦學,就近、就地、就便辦學,注重質量、效益,提高繼續教育的自我發展能力。

第四章 組織管理和實施

第十五條 繼續教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國家對重點產業、重點領域和老少邊窮地區的繼續教育採取扶植政策。
第十六條 人事部負責全國繼續教育的巨觀管理,制定規劃、法規,組織示範活動,進行協調和政策指導。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的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系統的繼續教育規劃、計畫、管理和實施。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學術組織在繼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繼續教育活動,融通信息,提供諮詢,促進橫向聯合,溝通國際交流。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在做好本單位繼續教育工作的同時,積極面向社會,提供繼續教育服務。
第二十條 企業將繼續教育納入發展規劃,面向市場,根據需求,自主組織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繼續教育各項制度。
第二十二條 對繼續教育對象實行登記制度。連續記載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基本情況,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職、職業資格及人才流動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對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計制度。根據管理需要,對繼續教育人數、時間、內容、經費等基本情況,進行常規統計和隨機統計。
第二十四條 對繼續教育效果實行評估制度。建立評估指標,對單位總體工作、領導責任目標、活動過程內容、個人學習效果等實施評估。
第二十五條 對繼續教育運行實行獎勵制度。對認真執行本規定,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繼續教育內容的教學指導。根據不同學科、專業和行業領域的發展趨向,以及對專業技術人員素質的要求編制科目指南,確定繼續教育導向性內容。
第二十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要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經費和其它必要條件。專業技術人員要遵守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服從所在單位的安排,接受檢查考核。在學習期間享有國家和本單位規定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在接受繼續教育後,有義務更好地為本單位服務。
第二十八條 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繼續教育的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努力改善繼續教育的社會環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的原則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繼續教育工作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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