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人事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3年5月22日
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
繼續教育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為保障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實施,規範和加強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運行管理,推動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以下簡稱“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是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認定,以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補充、更新知識,拓展知識結構,提高綜合素質和創新能力為基本內容開展教育培訓的機構,是國家培養培訓高層次、急需緊缺和骨幹專業技術人才的服務平台。
第三條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根據地域和領域發展需要,按照“最佳化布局、突出特色、資源共享、注重實效”的原則,實行分期分批建設和分級分類管理。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是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設立、調整和撤銷,制定有關政策、規章和規劃,組織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交流,監督指導基地的運行管理。
第五條有關地方、部門和中央企事業單位人事部門是所推薦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管理單位,負責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制定實施具有本地區、本部門和本行業特點的基地管理政策措施。
第六條獲準設立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機構是基地的建設單位,負責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制定本基地的運行管理辦法,承擔本基地運行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是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機構建設的培訓實體,不改變原有隸屬關係,在繼續教育業務上接受管理單位的指導,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
第三章基地設立
第八條設立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單位應具有豐富的培養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經驗,在本地區、本行業具有一定影響,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滿足培訓需要、相對穩定、密切聯繫科研生產一線的高素質專(兼)職師資隊伍。專(兼)職師資應當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實踐經驗,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影響力和公認度。
(二)有健全的繼續教育管理機構及從事繼續教育管理的專(兼)職人員。有健全的教學組織管理、學員考核管理、教學科研管理、培訓登記管理、培訓經費管理、後勤保障管理以及規範的培訓效果評估、跟蹤反饋等基地管理制度。
(三)能為基地基本建設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經費保障。具備與所承擔的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固定教室、教學設備、專業圖書資料及相應的硬體設施;專業性強的領域或繼續教育科目,還要有能供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實訓的場所或實訓合作單位。
(四)具備現代化遠程教育條件,具有滿足大規模網路培訓所需的教學設備和基礎設施,建立網路化的培訓和管理信息平台,實現網上培訓和網路互動交流。
(五)圍繞著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和現代服務業領域,每年培訓不少於2000名專業技術人才。
第九條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分期分批進行申報及評定。
(一)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申報遵循自願原則。
(二)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主要從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方面具有實踐基礎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地方、部門或行業教育培訓機構,專業協會(學會)及大中型企業培訓機構中遴選。優先從地區或部門、行業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中遴選。
(三)具備條件的施教機構填寫《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申報表》,由副省部級以上(含)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人事部門審核同意並簽署推薦意見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繼續教育和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論證、考察和評審,並對通過評審的施教機構予以認定。
第十條經認定的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公布,並頒發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匾牌。
第四章基地運行
第十一條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要嚴格遵守繼續教育法規和政策,緊密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緊跟世界科技發展前沿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根據地區、部門和行業發展需要,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主要承擔相應區域、領域和行業國家級高層次、急需緊缺和骨幹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培訓工作,承擔地方、部門和行業繼續教育師資培訓任務。
第十三條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須聘請繼續教育和相關行業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評估小組,結合地區和行業發展要求,提出基地的培訓規劃、課程設定等,報管理單位同意後實施。
第十四條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要為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繼續教育服務,特別是突出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的培訓,不斷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不斷增強專業技術人員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十五條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提供繼續教育服務的主要形式包括:承辦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重大專項工程項目;舉辦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委託的培訓班、研修班或進修班;協助開展專業技術人員公需科目或專業科目的培訓、考核和管理工作;開展繼續教育理論研究,開發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培訓項目與培訓課程;舉辦繼續教育交流服務活動等。
第十六條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有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項目的義務,實施公益性繼續教育時要向各個地區、各類經濟組織和廣大專業技術人員平等開放,並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給予傾斜。
第十七條鼓勵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資源優勢,在保障政府人才培訓任務的基礎上,主動為社會上各類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業務培訓、崗位進修、能力提升、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等服務。
第十八條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不斷創新培訓內容,不斷改進培訓方式方法,加強培訓過程管理和質量監控,不斷提高培訓水平,逐步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九條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應積極探索產學研相結合的人才培養培訓機制,與重點領域權威研究機構和領頭企事業單位建立長期合作關係,及時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進技術經驗和業務骨幹,逐步形成專業品牌和培訓特色。
第二十條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要積極推廣網路培訓、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新的教學方式方法,積極開發線上學習平台,建設具有專業特色的網路學習中心,不斷提高線上培訓和開展現代化遠程教育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可採用走出去和請進來的方式,積極參與國際繼續教育交流,利用境外的優質資源,不斷提高繼續教育的質量和效益。
第五章管理監督
第二十二條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實行年度計畫審核備案制度。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應根據培訓需求制定年度任務計畫,並於每年12月10日前,將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總結和下一年度計畫報推薦設立該基地的管理單位審核;審核同意後,於當年12月31日前將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總結和下一年度計畫一併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應按照管理單位審核同意的年度計畫內容開展培訓活動,培訓結束後要認真做好培訓情況的建檔登記和效果評估工作。
第二十四條未經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管理單位同意,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及其建設單位不得以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名義開展教育培訓活動。
第二十五條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實行檢查考核制度。檢查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基地師資隊伍建設情況、基地經費使用情況、設施配套情況、制度執行情況、繼續教育任務完成情況、培訓效果及後續跟蹤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管理單位負責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檢查考核,並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基地的管理單位,在檢查考核基礎上對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進行定期檢查評估和不定期抽查,並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布。檢查評估或抽查結果作為調整、撤銷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及下一階段任務分配的重要依據。
對成績突出、評估優秀的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將及時宣傳推廣經驗做法,在培訓資源配置、任務分配等方面給予一定傾斜。對不按本辦法開展繼續教育工作、不能完成繼續教育任務或達不到教學管理要求的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責令限期整改。在規定時間內仍然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資格。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年度計畫備案審核制度及有關規定,出現亂辦班、亂收費、亂髮證現象的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依法追究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被取消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資格的施教機構,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為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建設提供政策和項目支持,支持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承辦繼續教育項目和活動。
第三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地方、部門、行業組織開發教材、課件、網站等優質培訓資源,無償或以優惠價格提供給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內部使用。
第三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支持各領域從事科研、生產、教學等方面工作的專家參與繼續教育基地的人才培養培訓工作。對表現突出、成效明顯的專家,在其本人參加繼續教育、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選拔、參與專家休假等方面給予傾斜。
第三十三條中央財政按規定為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提供一定的專項經費資助。專項經費主要用於開展專家授課、師資培訓、教材課件開發、資料庫開發、課題研究等工作。基地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專項經費的使用辦法和使用方案,基地的管理單位負責審核專項經費使用辦法和使用方案,確保專款專用並取得最大效益。
第三十四條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建設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為基地的基礎建設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經費。
第三十五條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的管理單位應在政策扶持、項目支持、師資隊伍建設、資源整合、培訓宣傳等多方面為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提供支持,幫助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形成科學有效的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培訓體系。
第三十六條專業技術人員在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參加培訓的情況,可記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或學習檔案,作為對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職稱評聘和執業註冊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為社會提供繼續教育服務時,可按照有關規定適當收取培訓費用,但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收取的相關費用優先用於保障基地的建設和發展。
第三十八條支持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加強與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產、學、研相結合的繼續教育協作體系,促進繼續教育成果轉化,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經驗交流和成果推廣等活動。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機構名稱、聯繫方式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須及時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應的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管理政策措施。
第四十一條軍隊系統的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地區、部門和行業結合實際,建設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形成上下銜接、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繼續教育基地體系。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