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廳發〔2014〕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各副省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推進萬名專家服務基層行動計畫深入實施,健全專家服務基層長效機制,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健全人才向基層流動、在一線創業的機制”和《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2010-2020年)》有關要求,我部制定了《專家服務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4年6月9日
專家服務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創新驅動發展,加快經濟轉型,更好發揮專家智力資源對基層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支撐作用,促進專家服務基地建設和發展,根據《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
規劃(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家服務基地作為組織專家與基層需要對接、引導專家服務基層的重要載體和平台,旨在創新高層次人才柔性流動機制,組織引導廣大專家利用專業優勢,幫助基層集聚創新資源、突破關鍵技術、最佳化產業結構、培養急需人才,為基層加快實現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撐。
第三條專家服務基地是專家服務基層工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加強專家服務基地建設,創新服務方式,豐富服務內容,健全服務體系,逐步建立專家服務基層長效機制,將專家服務基層工作推向深入。
第二章設立
第四條專家服務基地堅持“政府引導、依需設立、協同創新、注重實效”原則,根據國家和地區戰略發展布局以及基層創新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需要設立,充分發揮政府引導示範作用,以促進基層創新發展為核心,創新機制,整合資源,引導支持專家在基層充分發揮作用。
第五條專家服務基地主要依託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產業園區、創業園區、技術示範基地、產業化示範基地、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地市以下基層科研單位、專業技術協會、農村合作組織和技術中介服務組織等設立。支持確有需要的其他基層單位,結合本地區特色產業、優勢行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實際,設立專家服務基地。
第六條專家服務基地可根據基層創新發展總體需要,組織協調各相關行業領域專家,建設綜合型服務基地;也可針對特定領域、特定行業、特殊產業發展需要,組織協調對口專家,建設專業型服務基地。
第七條專家服務基地圍繞本地區戰略發展布局、重點產業領域發展需要,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實際情況設立,應具有一定承載能力和示範帶動效應。具體設立標準、條件由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研究確定。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和各行業領域結合實際,建設區域性、行業性專家服務基地,形成上下銜接、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專家服務基地工作體系。
第九條專家以基地為平台進行科研成果推廣轉化,可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自辦或合辦高新技術企業,可進行技術推廣、產品示範、項目合作、聯合攻關,可開展決策諮詢、技術培訓、人才培養、中介服務,可舉辦科普宣傳、支農支教、巡迴義診義演、扶貧服務等公益性服務活動,還可依託基地設立項目試驗田、示範推廣區、產學研聯盟等。鼓勵支持基層單位和專家結合實際,探索創新各種務實有效的服務形式。
第十條服務專家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紮實的業務能力,具有服務基層的良好意願,身體健康,能適應基層環境。專家開展服務基層活動應經本人工作單位同意,不影響本職工作。鼓勵入選國家和省部級重大人才工程、承擔重大科研工程項目的專家依託基地開展服務。充分發揮離退休專家作用,鼓勵和支持他們在身體健康、本人自願基礎上,依託基地開展服務。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條專家服務基地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堅持因地制宜,積極探索符合市場規律、適應基層需要、契合專家特點的基地管理模式。
第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是專家服務基地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專家服務基地建設管理的巨觀規劃、政策措施,指導全國專家服務基地建設和發展,負責國家級專家服務基地的設立、指導和管理等。
第十三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專家服務基地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專家服務基地建設管理的配套政策措施,負責本地區專家服務基地建設發展的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等。
第十四條基地依託單位負責專家服務基地建設具體工作,制定完善專家服務基地建設管理細則和發展計畫,加強基地軟硬體環境建設,配備相應管理和技術人員,保障合作項目資金投入,為專家在基層順利開展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第十五條專家與基地或其依託單位在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籤訂合作協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專家服務時間、方式和智慧財產權歸屬等。
第十六條加強專家服務基地動態管理,對經濟社會效益顯著、基層和專家認可、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獎勵;對組織專家推進基層創新發展作用發揮不好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第四章 保障
第十七條充分發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政府人才工作和專家工作綜合管理部門職能作用,調動發揮各方面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加強政策、人才、資金、信息、服務支持,推進專家服務基地建設,為組織引導專家服務基層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第十八條積極構建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機制。國家給予國家級專家服務基地一定經費支持,用於補貼專家服務,開展相關工作。鼓勵各省市結合實際設立專項經費或通過購買服務、場地補貼、項目補助等多種方式,支持專家服務基地建設發展和專家服務基層工作。創新投融資機制,積極引導、充分吸收社會資金參與專家服務基層工作。
第十九條完善支持專家服務基層的政策措施。制定完善雙向掛職、短期工作、項目合作等靈活多樣的柔性流動政策,對服務基層專家在項目申報、課題申請、繼續教育、職稱評聘、學術休假以及入選各類重點人才選拔培養獎勵項目等方面予以適當傾斜。
第二十條推動產學研用有機融合。鼓勵專家服務基地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術企業等建立創新聯盟,逐步健全資源共享、合作研發、聯合培養人才等融合互動機制,完善優勢互補、合作雙贏的產學研合作機制,逐步構建體制創新與技術創新有機融合的創新平台。
第二十一條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支持專家以專利、專有技術、科研成果等在基地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享受國家有關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支農優惠和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期權、股權激勵。鼓勵有條件的基地或其依託單位設立創業扶持資金、風險投資基金等,加大稅收優惠、財政貼息力度,健全創業服務體系,營造良好的創業環境。
第二十二條積極探索協同創新的合作機制。鼓勵和支持專家服務基地結合實際,進行有利於成果轉化、項目對接和基地高效運轉的政策創新、機制創新、管理創新和運行模式創新。鼓勵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等高層次人才聚集的單位,依託各級專家服務基地,主動深入基層開展多種形式的服務活動。推進協同創新,凝聚各方資源,激發專家服務基層、融入經濟社會發展主戰場的內生動力。
第二十三條充分發揮專家服務基地的橋樑紐帶和平台載體作用。建立完善專家信息庫、基層需求庫、科技成果轉化資料庫等,搭建基層單位與專家資源對接平台,加大專家服務基地橫向交流和資源共享,推進專家智力資源與基層需求有效對接,暢通合作渠道。
第二十四條加強專家服務基地的聯繫與服務。加大基地工作人員培訓力度,不斷更新觀念,創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加強專家服務基地信息交流和輿論宣傳工作,及時跟蹤了解基地建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交流基地建設典型經驗,宣傳推廣專家服務基層的典型事跡和突出貢獻,推動專家服務基地健康發展。
第五章國家級專家服務基地
第二十五條國家級專家服務基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認定。國家級專家服務基地圍繞國家發展戰略、重點行業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要,應具有較強承載能力和良好示範帶動效應,能夠引領帶動全國各級各類專家服務基地科學發展。
第二十六條國家級專家服務基地一般從各地區設立的專家服務基地中遴選產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省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專家服務基地建設工作,對服務基地有一定投入,建設單位能夠提供相應匹配資金,具備開展專家服務活動的軟硬體條件。
(二)基地依託單位及周邊地區有較密集的智力資源,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實力和科研基礎,在技術攻關、項目合作、成果轉化、技術諮詢、人才培養等方面需求較強,具有較強的輻射效應。
(三)有紮實的專家服務基層工作基礎,與對口專家建立了良好聯繫,組織開展專家服務活動取得良好經濟社會效益,能定期組織開展專家服務活動,具有較好示範帶動效應。
(四)基地建設規章制度較為完備,具有配套的管理機構、服務體系和管理服務人員隊伍,能為專家開展技術攻關、項目合作、成果轉化、技術諮詢、人才培養等提供支持措施和服務平台。
第二十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國家專家服務基地建設規劃和工作安排,統一部署國家級專家服務基地申報工作。符合條件的專家服務基地,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向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逐級申報,並由副省級城市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推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各地區推薦的專家服務基地進行綜合評估,對認定的國家級基地頒發“國家級專家服務基地”標牌。
第二十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國家級專家服務基地給予一定經費資助,在巨觀指導、部門協調、政策傾斜、信息交流、專家推薦、輿論宣傳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專家服務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