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專家服務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山東省專家服務基地建設管理辦法》旨在充分發揮高層次專家智力資源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和建立專家服務基層工作的長效機制。《辦法》由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018年2月13日印發,共六章二十三條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專家服務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委組織部、山東省人社廳
  • 印發時間:2018年2月13日
  • 發文字號:魯人社發〔2018〕13號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專家服務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人社發〔2018〕13號
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專家服務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2月13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專家服務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省委《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16〕22號)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做好人才支撐新舊動能轉換工作的意見》(魯發〔2017〕26號)要求,為充分發揮高層次專家智力資源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建立專家服務基層工作的長效機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家服務基地作為引導高層次專家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對接、支撐專家服務基層的重要載體和平台,旨在遵從人才柔性流動機制,鼓勵引導人才向我省經濟欠發達地區、革命老區和基層一線流動,發揮專家在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等方面的智力優勢,服務和支持基層更好集聚創新資源、突破關鍵技術、最佳化產業結構、培養急需人才,為更好實施國家和省重點區域發展戰略、扶貧攻堅和新舊動能轉換工程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撐。
第三條專家服務基地建設管理堅持政府引導、依需設立、協同創新、服務發展、注重實效原則。
第二章設立和運行
第四條專家服務基地主要依託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
開發區、產業園區、創業園區、技術示範基地、產業化示範基地、高新技術企業以及設區的市以下基層科研單位、專業技術協會、農村合作組織和技術中介服務組織等設立。
第五條建設地方可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總體需要,組織協調各相關行業領域專家,建立綜合型服務基地;也可針對特定領域、特定行業、特殊產業發展需要,組織協調對口專家,建設專業型服務基地。
第六條專家服務基地建設堅持促強和扶弱方向,以形成產學研用有機融合平台、科技成果轉化平台、資源協同創新平台為目標,實現統籌發展、協調發展、跨越發展。“十三五”期間,全省首批規劃建設30家左右省級專家服務基地。
第七條建立專家服務基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單位具有較好的支撐科研創新或技術轉化基礎,能夠為相關專家開展服務活動提供相應平台載體。
(二)積極主動在技術攻關、項目合作、成果轉化、技術諮詢、人才培養等工作中吸引高層次專家開展服務基層活動,並取得較好成效。
第八條專家服務基地建設實行分級管理。具備條件的地方和基層單位可自主設立專家服務基地,各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專家服務基地進行統籌規劃和管理,並按年度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三章專家服務基層的方式和內容
第九條積極推動產學研用融合發展。各類專家可依託基地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自辦或合辦高新技術企業,可進行技術推廣、產品示範、項目合作、聯合攻關,可開展決策諮詢、技術培訓、人才培養、中介服務,可舉辦科普宣傳、支農支教、巡迴義診義演、扶貧服務等公益性服務活動,還可依託基地設立項目試驗田、示範推廣區、產學研聯盟等。鼓勵支持基層單位和專家結合實際,探索創新各種務實有效的服務形式。
第十條積極促進高新技術成果在基層轉化。支持各類專家以專利、專有技術、科研成果等在基地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享受國家有關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支農優惠和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期權、股權激勵。鼓勵有條件的專家服務基地設立創業扶持資金、風險投資基金等,加大對高新技術成果企業的稅收優惠、財政貼息力度,促進基地更多更好轉化高新技術成果。
第十一條積極探索協同創新合作機制。鼓勵支持專家服務基地結合實際進行有利於成果轉化、項目對接和基地發展的政策創新、機制創新、管理創新。鼓勵省內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的高層次專家依託各類專家服務基地,主動深入基層開展多種形式的服務活動。支持各類專家服務基地以專家為紐帶,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對接,建立以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推廣為核心的協同創新機制。
第十二條推進基層需求與專家資源有效對接。建立完善專家信息庫、項目需求庫和科技成果對接轉化平台等,暢通基層單位與專家資源的對接交流渠道。推動建立覆蓋全省的專家服務基地對接聯繫專家資源共享機制,發揮專家服務基地的橋樑紐帶作用,提升基層引進集聚各類專家人才的精準度和實效性。
第十三條參與服務基層的專家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較高的學術造詣、業務能力或適合基層需求的科研成果、技術開發能力,身體適應基層環境。專家開展服務基層活動應經本人工作單位同意,不影響本職工作。
鼓勵國家和省重點人才工程、承擔重大科研工程項目的高層次專家依託基地開展服務。充分發揮離退休專家作用,鼓勵和支持他們在身體健康、本人自願基礎上,依託基地開展服務。
第四章省級專家服務基地
第十四條省級專家服務基地一般從各設區的市設立的專家服務基地中遴選產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地方政府高度重視專家服務基地建設工作,對服務基地有一定投入,建設單位能夠提供相應匹配資金,具備開展專家服務活動的軟硬體條件。
(二)基地及周邊地區有較密集的產業資源,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礎和技術創新承接實力,能為專家開展工作提供支持措施和服務平台,在技術攻關、項目合作、成果轉化、技術諮詢、人才培養等方面與有關專家有相應合作成果。
(三)有紮實的專家服務基層工作基礎,有一定數量建立對接聯繫、開展項目合作的專家群體,組織開展專家服務活動取得了較好經濟社會效益,具有一定的示範帶動效應。
(四)基地建設規章制度較為完備,具有相應的管理機構、服務體系和管理服務人員隊伍。
第十五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全省專家服務基地建設規劃和工作安排,統一部署省級專家服務基地申報工作。符合條件的專家服務基地,按照行政隸屬關係由各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推薦申報。
第十六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對各設區的市推薦的專家服務基地進行綜合評估,擇優確定省級專家服務基地。
第五章評價保障
第十七條省級專家服務基地實行動態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每兩年組織一次省級專家服務基地考核。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地發展及引領專家服務基層工作開展情況;
(二)基地輻射帶動周邊地區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情況;
(三)基地人才隊伍建設情況;
(四)基地管理運行情況。
第十八條省級專家服務基地引領專家服務基層作用發揮明顯、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作出突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並推薦參加國家級專家服務基地遴選;考核不合格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視情況責令限期整改或撤銷省級專家服務基地稱號。
第十九條完善鼓勵支持政策措施。對於批准設立省級專家服務基地的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其列為人才工作重點聯繫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在基地建設、專家推薦、高層次人才選拔培養、專家服務基層活動支持、宣傳推介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第二十條構建多元化投入保障機制。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專家服務基地建設工作的指導,加大工作投入,推動其不斷提升引領專家服務基層的承接能力和服務能力。要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專家服務基地建設或依託基地舉辦專家服務基層活動。鼓勵各地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統籌安排好專家服務基層活動,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益,推動專家服務基地建設發展。
第二十一條加強對專家服務基地建設的宣傳,及時總結工作經驗、遴選優秀典型,採用多種方式進行宣傳推介,打造專家服務基地品牌,發揮專家服務基地的引才聚才平台效應,為組織引導各類高層次專家參與服務基層創造良好環境。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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