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重點人才工程專家服務基層辦法

《山東省重點人才工程專家服務基層辦法》旨在充分發揮入選我省重點人才工程的高層次人才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引領支撐作用。《辦法》共六章二十二條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重點人才工程專家服務基層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委《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16〕22號),充分發揮入選我省重點人才工程的高層次人才(以下簡稱省人才工程專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引領支撐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引導省人才工程專家服務基層,是全省專家服務基層工作的重要內容,以柔性開發我省高層次人才智力資源促進全省區域平衡發展、充分發展為主要目標,依託國家和重點區域發展戰略、產業轉型升級、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和精準扶貧工作組織進行。
第三條省人才工程專家服務基層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服務基層專家範圍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省人才工程專家,主要是指省委、省政府設立的重點人才工程入選者和經省直有關部門(單位)推薦入選國家級重點人才工程的入選者,主要包括國家“千人計畫”、“萬人計畫”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專家,齊魯文化名家,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等。
第五條根據專家服務基層工作需要,獲得國家和省級榮譽稱號及獲得國家和省級重點項目或經費資助的各類高層次人才,逐步納入服務基層的省人才工程專家範圍。
第三章服務基層
第六條本辦法所指基層,是指設區的市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各類中小微企業、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
第七條省人才工程專家服務基層方式主要包括:兼職掛職、專業諮詢、技術指導、項目合作、聯合開發、骨幹培養、授課培訓等。其中,採取兼職掛職方式服務基層的省人才工程專家,按照中央和省科技幹部掛職的有關規定組織。
鼓勵支持省人才工程專家和基層單位結合實際,探索創新各種務實有效的服務基層方式。
第八條省人才工程專家服務基層採取集中活動與自主服務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省里按照國家“萬名專家服務基層行動計畫”安排,每年集中組織具有一定規模的服務基層活動,遴選邀請部分省人才工程專家參加;各市、縣(市、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每年組織或承接專家服務基層活動,集中邀請省人才工程專家參加;省人才工程專家根據專業特長或研究領域自主對接基層單位開展服務活動。
第九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依託省高層次人才庫建立覆蓋全省的省人才工程專家服務基層信息平台,並通過健全完善信息平台的雙向選擇、需求發布、專家推介、服務對接、項目洽談、活動總結、考核評價等相關功能,逐步實現省人才工程專家服務基層規範有序、科學精準進行。
第十條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承接專家開展技術項目指導、成果推廣轉化等服務基層活動與休假、療養相結合的“人才驛站”,提升省人才工程專家服務基層工作的整體成效。
第十一條省人才工程專家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積極參與服務基層工作。省人才工程專家每年服務基層時間不少於15天。
省人才工程專家在赴基層開展服務活動前,應提前將活動計畫安排報告所在單位人事(人才)部門,並於活動結束後及時將服務基層的過程及成果匯總至本單位人事(人才)部門。
第十二條省人才工程專家參加省和市、縣(市、區)組織的規模性服務基層活動,由活動組織單位或承接單位統一承擔食宿交通等費用;經省人才工程專家所在單位同意後自主對接基層單位開展服務活動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公務出差的相關規定報銷交通食宿費用。
第四章激勵保障
第十三條省人才工程專家參與服務基層工作業績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貢獻特別突出的,可破格參評上一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四條鼓勵支持基層單位結合地方重點發展產業、區域和精準扶貧,積極推進專家服務基地建設,做好省級人才工程專家服務基層的承接工作。
第十五條加大對省人才工程專家服務基層工作的宣傳力度,利用多種媒體宣傳推介服務基層優秀典型和先進工作經驗,進一步增強各類人才服務基層的榮譽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在全社會營造幹事創業光榮的良好氛圍。
第五章工作考核
第十六條建立省人才工程專家服務基層考核評價機制。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人才工程專家所在單位及省主管部門做好考核評價的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考核每年組織一次,採取省人才工程專家自評、服務單位與所在單位分評、省里綜合評價的方式進行。所在單位人事(人才)部門按年度組織省人才工程專家進行服務基層工作總結,並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送工作總結情況。
第十八條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省人才工程專家服務基層工作考核情況,每年通報表揚30位“省級專家服務基層先進個人”和30個“省級專家服務基層先進單位”。
第十九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省人才工程專家服務基層考核情況及表揚結果抄送省人才工程專家各主管部門,各主管部門將其作為年度及期滿考核的重要參考。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設區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可參照本辦法鼓勵市級人才工程專家服務基層。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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